清水江文書是苗族、侗族民眾明清以來在林業(yè)經營等生產過程中形成的關于土地、山林、木材等方面經濟關系的契約,以及借貸、賬簿、族譜、碑刻等方面的文書。清水江文書是我國繼故宮博物院的清代文獻和安徽“徽州文書”之后的又一大珍貴歷史文獻!独杵轿臅罚ㄝ,22冊)為2017年度國家出版基金資助項目,是對黎平縣檔案館館藏的該縣孟彥鎮(zhèn)、大稼鄉(xiāng)8006多份文書按照歸戶性的特點以年代先后順序進行整理、影印。
一、清水江與清水江文書
清水江是長江水系的重要支流,是沅江的主源之一,干流全長約460公里,是黔東地區(qū)與外界交往的重要通道。流域面積17000余平方公里,覆蓋貴州省麻江縣、凱里市、臺江縣、劍河縣、錦屏縣、天柱縣全境,以及黎平縣、雷山縣、三穗縣、丹寨縣、黃平縣、施秉縣、鎮(zhèn)遠縣、榕江縣、都勻市、福泉市、貴定縣等地的部分區(qū)域。
清水江流域素有“千里苗疆”之稱,是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的聚居地,“彼原屬化外”?有著特殊的文化背景和歷史背景。遠的不說,僅說清代。清廷為了“開通黔湘、黔粵通道”,“將所謂化外之地,納入中央王朝委派的流官統(tǒng)治,或委派外來軍官去擔任當?shù)氐摹凉佟苯庸茌牐栽鲎赓x,打通交通,以靖地方”雍正六年至十一年(1728)1733年)清廷以武力開辟“苗疆”。戰(zhàn)后,清廷在以清水江和雷公山為中心的地區(qū)設置“新辟苗疆六廳”,即清江廳、臺拱廳、丹江廳、八寨廳、古州廳、都江廳。一方面,武力開辟“苗疆”,給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造成了極大的災難和痛苦;另一方面,這一地區(qū)被整合進入官方管理,朝廷強化了對“苗疆”的管控;再一方面,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與外界之間在經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彼此交往也逐漸頻繁起來。商賈云集于此,木材貿易繁盛一時,外商與當?shù)厝酥g、當?shù)厝伺c當?shù)厝酥g,形成了一種獨特的林業(yè)生產關系,出現(xiàn)了可喜的經濟繁榮。外地人紛紛前來辦學,使苗族、侗族人上學讀書而識字的人越來越多,出現(xiàn)了漢文化教育興盛的景象。然而,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依然操守著本民族固有的文化規(guī)則,外來文化并沒有觸動其文化的深層結構。正因如此,清乾隆《大清律例》規(guī)定:“苗人與苗人相爭訟之事,俱照苗例歸結,不必繩之以官法!边@個“苗例”應該是指沿襲己久的苗族“議榔”制和侗族“款約”制等傳統(tǒng)“習慣法”。的確,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在道德教化、模塑人格、淳化民風、判別善惡、明辨是非、管控社會等方面有著自己的思想導向、基本原則和行為規(guī)范。
清水江流域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社會的特殊性,不僅受到了歷代各級官府的特別關注,更是受到了中國共產黨、人民政府和學術界的高度重視。根據(jù)民族實際和地方實際,1956年成立了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清水江流域的大部分區(qū)域含蓋在兩個自治州內。在貫徹落實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政策的工作中,中國共產黨、人民政府以優(yōu)厚的政策、措施推動這個地區(qū)的社會、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yè)發(fā)展。諸多學科領域的專家學者紛紛深入實地,廣泛深入地開展社會歷史調查。1964年春,貴州學者在清水江流域進行苗族、侗族等少數(shù)民族社會歷史調查時,在錦屏縣的一些苗村侗寨發(fā)現(xiàn)了大量林木、土地契約等類文書?由此產生了若干學術成果。隨著人們對此類文書價值的認識日益深刻和到位,學術界和當?shù)卣块T加強了對文書的收集、搶救、整理、研究等工作,取得了豐碩成果。到目前為止,清水江流域許多縣(市)收集到的契約、賬單、稅單、家產清單、納糧執(zhí)照、訴狀、判辭、官府告示、清白書、分開書、婚書、休書、過繼契約、陪嫁資契、保結書、碑銘、書信等類別的文書已超過20萬件。特別一提的是,目前發(fā)現(xiàn)的最早文書是在天柱縣坌處鎮(zhèn)抱塘村搜集到的“吐退隨營住坐屯田及轉批合同”,立契時間是明成化二年(1466年)八月。時至今日,徵集、搶救、整理等工作仍在繼續(xù),
可以肯定地說,此類文書的實際遺存數(shù)量應當大大超過此數(shù)。這些文書無疑是清水江地區(qū)苗族、侗族、漢族等民族400多年的生產、生活實物見證和歷史真實記錄。
這些文書因在清水江流域發(fā)現(xiàn)并記錄清水江流域的人和事,故而學術界統(tǒng)稱其為“清水江文書”。又因清水江流域各縣(市)皆有大量發(fā)現(xiàn),各自按行政區(qū)劃歸屬分別稱為“錦屏文書”“黎平文書”“劍河文書”“天柱文書”等。
孟彥鎮(zhèn)宰官村石軍昌家藏文書
石喬倫斷賣山坡字(乾隆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石氏前新、石雙盛母子斷山場杉樹柚地約(嘉慶十七年六月十五日)
姜文顯父子三人斷賣山場杉木字約(道光三十年十月十五日)
石明標斷賣山坡杉木字約(咸豐五年十二月初八日)
石成瑝、石成琨兄弟二人斷賣田字約(咸豐八年七月初一日)
石楊標斷賣屋地基字(咸豐八年七月初八日)
石起鳳、石起昌二人典田字約(同治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楊老宗、楊老發(fā)、楊老六等五人斷賣田約(同治三年正月二十日)
石祖基斷賣田字(同治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石非道斷賣棉花地字約(同治五年七月初八日)
石爭茂弟兄二人斷賣田約(同治五年八月初一日)
石含琳斷賣棉花地字(同治五年八月初三日)
石輝道典棉花地約(同治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光明斷賣棉花地約(同治六年四月十三日)
石起鳳、石起昌二人典收字約(同治六年十月二十日)
楊華義、楊華玉二人斷賣田字約(同治七年閏四月初二日)
石起標收字(同治七年十二月初二日)
石輝道斷賣房屋地基字約(同治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楊昌賢、楊玉隆弟兄二人典田字約(同治八年三月三十日)
石光寧斷賣棉花地字(同治八年十二月初六日)
龍銀保斷賣田字(同治九年八月十七日)
石元祖典棉花地字約(同治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龍銀保典田字(同治十年十月二十九日)
楊華德斷賣田字約(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石光寧典田字(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八日)
石現(xiàn)理換棉花地字(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初十日)
楊氏奶與金斷賣田字約(光緒二年四月初三日)
石曾茂斷賣棉花地字約(光緒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石通德斷賣山場杉木字(光緒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石粹然斷賣田字約(光緒二年閏五月二十九日)
石光明斷賣田字約(光緒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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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彥鎮(zhèn)宰官村石慶偉等家藏文書
孟彥鎮(zhèn)宰官村石昌模家藏文書
孟彥鎮(zhèn)宰官村石章作家藏文書
孟彥鎮(zhèn)宰官村石慶棟家藏文書
孟彥鎮(zhèn)宰官村石慶豪家藏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