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才不僅是一種口才主體“自己思想感情”的表達能力,更是一種讓口才對象“欣然接受”的能力,是口才對象對口才主體的一種期待,是口才主體的一種責任。每一個人在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都必須具備口才能力。當一個人在對他人說話時,聽眾對他就產(chǎn)生了一種期待,不僅期待說話者口語表達準確、思路清晰,而且期待“話語中聽”,這就是口才主體的責任。司法人員更是如此。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能借助于“引供、指供、誘供”等非法手段逼迫其供述,而是要通過話語這一形式觸及其內(nèi)心深處,促使其如實供述,這是受害人對偵查人員的期待,也是社會的期待;公訴人員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人訊問時,人們期待他們訊問的條理性、邏輯性、合法性、公正性、徹底性;審判人員在審理訴訟案件時,人們期待他們通過法庭言語對法庭秩序的管理、控制、維系,能夠感受到司法公正;律師在庭審過程中的詢問或辯護,當事人期待他們通過言辭展示事實和法律真實。如此種種,都離不開司法人員的司法口才,并且這種口才不是司法人員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司法人員必須具備的一種責任和使命。
適讀人群 :司法實務(wù)人員
司法人員對于口才的培養(yǎng)與聯(lián)系是非常必要的。比如,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公訴人員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人訊問時,律師在庭審過程中的詢問或辯護,當事人期待他們通過言辭展示事實和法律真實。
一、理論與實踐
關(guān)于“理論”的定義,《辭!纷髁巳缦陆缍ǎ骸叭藗冇蓪嵺`概括出來的關(guān)于自然界和社會的知識的有系統(tǒng)的結(jié)論!笨梢,理論是人們在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過程中所形成的思想或觀點,是人們對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的認識或看法。理論源于實踐,又反作用于實踐,對實踐具有指導作用。因此,“理論的指引性”是其根本價值所在。
認識世界不是目的,人們認識世界的最終目的是為了改造世界,為自身謀福利。從法學角度來講,人是由“意志”和“行為”兩個部分組成,其中,“意志”是理論的表征;“行為”是實踐的表征。法律所規(guī)制的人的行為是受人的意志支配的!皩ψ约旱男袨樨撠煛笔欠傻木。如果人的行為不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法律上,則屬于“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或者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這是“理論的指引性”在法學領(lǐng)域的具體體現(xiàn)。
從哲學上“應(yīng)然”和“實然”的角度來看,“應(yīng)然”屬于理論層面,而“實然”屬于實踐層面。應(yīng)當那樣“為”而不應(yīng)當這樣“為”,很好地回答了理論對實踐的“指引性”這一根本性價值。從哲學中“本質(zhì)”和“現(xiàn)象”這一對概念來看,理論是一種對客觀世界本質(zhì)性的認識,而實踐只不過是受人的認識支配的、外在于客觀物質(zhì)世界的一種現(xiàn)象。從這個角度來看,理論通過指引人們的認識行為,達到對人們實踐行為的引導。
“一切從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等用語,僅僅說明了“理論源于實踐”,而不能說明正確的理論形成過程,更無法體現(xiàn)“理論的指引性”這一根本價值。理論和實踐的關(guān)系是“充分”而不“必要”。有先進的理論必然有正確的實踐,而有實踐并不必然有正確的理論。理論是人類智慧的結(jié)晶。先進的理論具有超越時空的屬性。例如,我國古代老子、孔子、莊子等大師的理論,是人類社會長河中永不泯滅的指路明燈;古希臘政治家、哲學家、法學家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仍然對當今乃至今后“法治社會”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鑒于以上對“理論與實踐”之間的辯證關(guān)系的解讀,筆者將本書命名為《司法口才理論與實務(wù)》,以期其對司法口才實踐起到指引作用。
二、知識與智慧
根據(jù)“辭!钡扔嘘P(guān)權(quán)威資料,“知識”是指人們在改造世界的實踐中所獲得的認識和經(jīng)驗的總和;智慧是指人們對事物能迅速、靈活、正確地理解和解決的能力,是由智力體系、知識體系、方法與技能體系、非智力體系、觀念與思想體系、審美與評價體系等多個子系統(tǒng)構(gòu)成的復雜系統(tǒng)。
知識與智慧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著本質(zhì)上區(qū)別。知識回答的是“是這樣,而不是那樣”的問題,其表現(xiàn)形式是“技能”、“經(jīng)驗”;而智慧回答的是“為什么是這樣,而不是那樣”的問題,其表現(xiàn)形式是“辨析”、“判斷”、“推理”和“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綜合能力。例如,18世紀的英國天文學家哈雷聲稱他知道了哈雷彗星的行為規(guī)律,并預報說這顆彗星將于1759年重新出現(xiàn)。這就是哈雷的“知識”體現(xiàn),而如果要求哈雷回答“你是怎么知道的”、“彗星的運行為什么有這樣的規(guī)律”、“彗星為什么會在1759年重現(xiàn)”等問題時,就涉及哈雷的智慧。
如果用“雪花”和“雪球”來作比喻的話,知識好比是“雪花”,而智慧就是“雪球”,把各種知識聯(lián)接起來。從這個角度來看,智慧是知識的有機統(tǒng)一體,其力量要遠遠大于知識的力量。從哲學上“現(xiàn)象”和“本質(zhì)”這對概念上看,“知道現(xiàn)象”屬于知識層面;而通過現(xiàn)象看清事物的本質(zhì),則需要人們的智慧頭腦。我們可以這樣形象地解讀智慧:智慧是把兩個看似毫不相干的事物聯(lián)接起來的能力,或者是把兩個看似聯(lián)系比較密切的事物識別出實為兩個“風馬牛不相及”事物的能力。前者有“動物不合常規(guī)的行為與自然災(zāi)害之間的聯(lián)系”等諸多事例;后者有“有‘專家’頭銜的人不一定能夠說出正確的話來”等眾多生活中的例證。
《司法口才理論與實務(wù)》一書中,關(guān)于對“司法口才理論”部分的論述,力圖達到“智慧”層面;而關(guān)于“司法口才言語表達方法和技巧”部分的闡述,試圖從理論部分加以推導而出、從前人經(jīng)驗的辯證總結(jié)而來。只有“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實務(wù)而沒有相關(guān)的理論水準,“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只能是別人的經(jīng)驗之談,無法推而廣之。即使人們知曉這些司法口才的方法和技巧,也無法在司法實踐中加以有效運用,更談不上“靈活運用”,因為司法實踐是復雜而多變的。唯有掌握了司法口才理論,人們才能自覺把握司法口才中各種方法和技巧適用的時機與場合,通過“智慧之路”順利找到相應(yīng)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不僅能夠達到靈活運用的程度,而且還能夠在相關(guān)理論的指引下創(chuàng)造出自己獨特的司法口才方法和技巧的體系。這就是本書寫作的基本思路。
三、口才與司法口才
關(guān)于“口才”,學界通常將其定義為:口語表達的才能,即善于用口語準確、貼切、生動地表達自己思想感情的一種能力。這一通識的口才概念雖然道出了口才的“能力”這一本質(zhì)性特征,但其根本缺陷在于“方向性”錯誤。目前理論界僅僅從口才主體角度認識其內(nèi)涵,而忘卻了口才對象的特點。這是對口才認識的一種偏見,在實踐中會引來諸多誤區(qū):①口才是一種“高、大、上”,一般人無法企及,非經(jīng)刻苦訓練而不能夠輕易把握的技能;②司法人員感覺,“我沒有口才照樣可以辦案”,口才是頂尖人士才能掌控的,而這種人士屬于少數(shù)人“俱樂部”;③要想獲得口才這一“特殊”的才能,口才主體必須私下里刻苦訓練,市面上關(guān)于口才著作或教材所例舉的口才方面訓練的故事無不體現(xiàn)了這一點,這些故事讓一般人望而卻步,更別說那些工作繁忙、司法任務(wù)艱巨的司法工作人員;④既然口才的關(guān)鍵是口才主體“自己思想感情的準確表達”,那么有些學者就認為,口才只能從“思想感情”屬性角度來對口才進行劃分,如交際口才、交鋒口才、宣講口才、傳授口才,而否定從口才主體角度進行分類,從而否定有“公訴人口才、律師口才、審判人員口才”等類似分類林華章:《應(yīng)用口才教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頁。;⑤以偏概全,這一口才定義僅適合于口才對象的不特定性,如演講口才、表演口才、主持人口才等,當面臨到特定對象時,即使口才主體“口若懸河、滔滔不絕”,但不適合具體的對象,就根本算不上口才。
口才不僅是一種口才主體“自己思想感情”的表達能力,更是一種讓口才對象“欣然接受”的能力,是口才對象對口才主體的一種期待,是口才主體的一種責任。每一個人在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都必須具備口才能力。當一個人在對他人說話時,聽眾對他就產(chǎn)生了一種期待,不僅期待說話者口語表達準確、思路清晰,而且期待“話語中聽”,這就是口才主體的責任。司法人員更是如此。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不能借助于“引供、指供、誘供”等非法手段逼迫其供述,而是要通過話語這一形式觸及其內(nèi)心深處,促使其如實供述,這是受害人對偵查人員的期待,也是社會的期待;公訴人員在庭審過程中對被告人訊問時,人們期待他們訊問的條理性、邏輯性、合法性、公正性、徹底性;審判人員在審理訴訟案件時,人們期待他們通過法庭言語對法庭秩序的管理、控制、維系,能夠感受到司法公正;律師在庭審過程中的詢問或辯護,當事人期待他們通過言辭展示事實和法律真實。如此種種,都離不開司法人員的司法口才,并且這種口才不是司法人員可有可無的東西,而是司法人員必須具備的一種責任和使命。
要給當事人一個說法,要給社會一個交代。“公正司法”不是簡簡單單的“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法律程式,更多地涉及具體當事人。懲罰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真正目的!罢f到當事人心坎上去”才是教育的本質(zhì);糾正當事人認識誤區(qū),才能真正起到教育作用!八茉烊诵陨啤⒋龠M公民文明之行為、推動人類社會之進步”才是法治的宏偉藍圖。
《司法口才理論與實務(wù)》一書,本著“司法口才對象”的考量、在“口才是一種責任”的理論指引下、基于“懲罰與教育相結(jié)合”的法治原則和理念、朝著實現(xiàn)“法治宏偉藍圖”的方向進行充分展開和論述的,力求達到司法口才“理論”與“實務(wù)”的有機統(tǒng)一,便于讀者學習和掌握。熟練掌握和深刻理解本書主要內(nèi)容,不僅有助于讀者在司法口才方面有所建樹,而且還能夠幫助讀者提高一般口才水平。更為重要的是,讀者可以借助于本書有關(guān)司法口才理論去分析、鑒別和評價他人口才的缺漏。當然,由于本書作者水平有限,書中有不足的地方,還望各位專家學者批評指正。
杜國勝
2015年6月于粵北古城韶州
杜國勝,男,1965年生,漢族,中共黨員,1986年參加工作,就職于安徽省池州市文化局,2001-2004年就讀于廣西師范大學法學院攻讀法學理論,獲法學碩士學位,2004年至今在廣東韶關(guān)學院法學院任教,法學講師,從事《國際法》《國際私法》《WTO法》《法律技能綜合實訓》等課程的教學和研究工作。
前言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法律需要司法口才
第二節(jié) 法治召喚司法口才
第三節(jié) 社會期待司法口才
第四節(jié) 司法口才是社會給予司法人員的一種責任
第五節(jié) 我國司法口才缺憾及展望
第二章 司法口才基礎(chǔ)性建設(shè)
第一節(jié) 司法口才的定義、特點及分類
第二節(jié) 司法口才使命、功能及效應(yīng)
第三節(jié) 司法口才基本原則及基本要求
第四節(jié) 司法口才培養(yǎng)
第三章 偵查人員司法口才
第一節(jié) 偵查人員司法口才所肩負的責任
第二節(jié) 偵查人員司法口才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偵查人員司法口才的言語表達要求
第四節(jié) 偵查人員司法口才言語表達技巧
第四章 公訴人員司法口才
第一節(jié) 公訴人員司法口才所肩負的責任
第二節(jié) 公訴人員司法口才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公訴人員司法口才言語表達要求
第四節(jié) 公訴人員司法口才言語表達方法和技巧
第五章 審判人員司法口才
第一節(jié) 審判人員司法口才所肩負的責任
第二節(jié) 審判人員司法口才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審判人員司法口才言語表達要求
第四節(jié) 審判人員司法口才言語表達方法和技巧
第六章 律師司法口才
第一節(jié) 律師司法口才所肩負的責任
第二節(jié) 律師司法口才的分類
第三節(jié) 律師司法口才言語表達要求
第四節(jié) 律師司法口才言語表達方法和技巧
參考書目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