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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本制度的新發(fā)展 《公司資本制度的新發(fā)展》基于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框架理論體系,結合我國公司法2005年三修、2013年底四修的思路和內容,梳理剖析我國部分地區(qū)的商事登記試探性改革舉措,對新的公司實踐中遭遇的突出實務問題進行實證研究,總結出仍然存在的理論與實踐困境,并提出具有借鑒性的解決思路和我國公司資本制度進一步改革的方向。本書既是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證研究總結,也是對我國在更長時期內進一步完善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前瞻性思考,對于實務工作者、研究公司資本制度的法學學者以及相關立法部門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適讀人群 :法學學者、學生、法律實務工作者 《公司資本制度的新發(fā)展》既是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證研究總結,也是對我國在更長時期內進一步完善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前瞻性思考,對于實務工作者、研究公司資本制度的法學學者以及相關立法部門均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公司資本制度的新發(fā)展——代前言 一、新形勢下研究公司資本制度的意義 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國際競爭背景下,制度競爭尤其法律制度的競爭已經成為國家競爭的核心要素。公司制度作為人類歷史上最為偉大的制度發(fā)明之一,承擔著促進一個國家商業(yè)發(fā)展、創(chuàng)造社會財富的重任,公司法律制度的優(yōu)劣將極大地影響一國的經濟社會發(fā)展和國際競爭力。資本制度,是公司法上的支撐性制度之一、核心制度群之一,也是公司制度與社會經濟制度、資本市場發(fā)展聯系最緊密的制度聯結點,關系到公司法目標能否得以效率化地實現。股東出資,乃公司資本制度的核心。合理、完善且更具有適應性的股東出資規(guī)則體系可以促進公司實現更優(yōu)良的資本運營,提高資本運用效率。從市場角度來考察,合理、完善且更具有適應性的股東出資規(guī)則體系對于促進全社會投資,加快轉化民間儲蓄資本,提振中小企業(yè)發(fā)展,乃至促進整個經濟的穩(wěn)定、繁榮,都具有基礎性制度價值。 公司資本制度的具體內容構造的取舍與一個國家經濟發(fā)展的具體情況是緊密相連的,世界各國、地區(qū)的經驗之間具有一定的共性,但由于經濟結構、法律傳統(tǒng)、文化背景和社會發(fā)展階段的差異,境外公司資本制度發(fā)展的經驗與有關規(guī)則并不能全部套用到我國,在比較、鑒別地吸收域外立法經驗之后,還要深入研究中國獨特的實踐與發(fā)展狀況,回答中國特有的法律問題。經歷了30多年的市場化經濟改革與資本市場、公司制度實踐歷程之后,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事業(yè)駛入到深水區(qū),圍繞真正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機制,各方面的法律制度都面臨著進一步深化改革的契機與挑戰(zhàn)。在2013年底《公司法》四修之前,公司資本制度運作與股東出資實踐中已經暴露出很多的矛盾,如立法規(guī)范與現實需求的脫節(jié)、工商管理的僵化、司法裁判規(guī)則的供給不足、多個部門行政管理的不協(xié)調等獨具中國特色的問題!豆痉ā匪男蘧劢褂诠蓶|出資制度的改革,可以視為是在我國整體資本市場環(huán)境逐步趨于規(guī)范和優(yōu)化的社會背景下進行的,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在商事法律制度革新中的具體體現。 本書的基本內容是關于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框架理論體系,以及最新的公司實踐中遭遇的實務問題的實證研究。具體而言,主要內容涉及:①探討股東出資的具體規(guī)則及其對公司資本制度的影響;②以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公司資本制度改革趨勢以及我國資本市場發(fā)展需求為背景,對我國現行立法、政策、部分地區(qū)的商事登記試探性改革舉措進行全面的梳理,剖析2013年底《公司法》四修的內容與思路;③以上述理念、理論為指導,結合新近立法成果,對我國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立法與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幾個具體的較突出的矛盾和問題進行實證研究,剖析《公司法》四修中的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對于這些問題的回應與意義,總結仍然存在的理論與實踐困境,并力求提出解決的思路。 本書共分為六章,體系性地研究2005年、2013年《公司法》修正以來我國公司資本法律制度面臨的新發(fā)展、新問題以及進一步的改革問題。 第一章“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理念:公司自治與國家管制的邊界劃分”,從“公司自治與國家管制”的關系視角提出本書的立論與研究框架。本章提出,公司自治、國家管制(行政監(jiān)管與司法干預)都是公司法的必需因素,三者之間的邏輯關系與制度邊界研究,不僅要關注效率,還要關注公平、自由、平等的價值考量。整體上看,我國公司法的立法、執(zhí)法與司法的主要問題是泛行政管制權存在于公司運行的絕大多數環(huán)節(jié),且過于強勢,對此必須予以有力的立法改革與制度重塑,方能實現公司法的現代化。泛行政管制權的存在是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制度殘留,不符合公司法的基本法理,對于公司自治形成嚴重的威脅,同時也嚴重損害商事法律的效率,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深化改革總方向存在著矛盾。公司法中的行政管制權應該大部分廢止,一部分交由公司自治,一部分回歸司法訴訟解決途徑。正是基于這一立法理念,2013年《公司法》四修放寬了對于公司資本的規(guī)制。具體到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與運行,公司信用已從資本回歸到資產,資本的內部性功能重新得到確立,圍繞資本信用設計的資本制度的改革已成必然。資本是公司經營的起點,償債是公司經營的結果,資本僅在“資本性資產”的意義上具有債權擔保功能。所以,法律規(guī)制資本的界限在于保證出資的真實性和充足性以及公司向股東分配資產的合法性。需要強調的是,公司資本事項主要屬于公司內部性事務,應由股東自治。這就為我國資本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廢除法定資本制,實行授權資本制;適度放松對股東出資形式的規(guī)制。為此,在地方性立法實踐中,廣東省的商事登記改革試點、上海自貿區(qū)關于資本認繳制、廢止最低注冊資本等公司資本制度新近改革舉措率先進行了嘗試并揭開了新一輪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序幕,《公司法》四修則是將這些經驗全面推廣開來,使得上述理論成果直接影響到了商事基本法律的法條文本以及全國范圍內的商事實踐。理論研究與實證分析都表明,公司自治是公司制度生成的主要路徑,源生于制度經濟學的公司契約理論更認為公司是契約群,本質上是由一系列生產要素契約構成的。公司法規(guī)范具有重要的價值:提供公司標準模板;彌補公司合同漏洞;裁判公司內部利益沖突;規(guī)制公司契約負外部性問題;保護公司利害關系人等,即使公司自治也需要公司法規(guī)范的支撐,但公司自治仍是公司法的根本,公司法僅是對公司實踐的確認。實證分析表明,負外部性效應是強制性法律規(guī)范存在的合理邊界。我國公司法規(guī)范對于任意性規(guī)范和強制性規(guī)范的分類標準尚有多個模糊不清之處,過度的強制性規(guī)范有違公司自治的本質屬性;趯Y本信用的迷信,過去公司法中公司資本制度圍繞債權擔保設計了一系列的具體制度如法定資本制、最低資本、限制出資形式等。但現在,公司法學界也開始普遍肯認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資產而非資本,資本的主要功能是籌集公司經營物質基礎,劃定公司股權結構。因此,在這一輪的修法中,立法者開始嘗試重構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公司資本屬于公司內部性事項,應以任意性規(guī)范為主,公司法對其規(guī)制主要表現為對股東出資行為的規(guī)制和股東獲得公司分配行為的規(guī)制。對于債權人而言,并不關心股東出資形式是什么,而是關心公司聲明的股東出資是否充足、真實,所以規(guī)制的重心是制定相應保障措施,如擔保、補繳、信息公示與披露制度等,以確保出資的真實性和充足性。 第二章“公司資本形成制度的再改革:從法定資本制到折中授權資本制”,在第一章立論之基礎上提出我國公司資本形成制的最終改革目標,也即從法定資本制到折中授權資本制。資本形成制是公司資本制度的起點與核心,很大程度上決定著公司資本制度的其他組成部分的內容,2005年修正案只是對1993年《公司法》上嚴厲的公司資本形成制進行了非常有限的寬松化調整,但改革遠未到位,2013年進行了從區(qū)域立法到全國性法律的涉及資本自由更大尺度的改革,但仍然屬于法定資本制框架內的改革,還沒有進化到折中的授權資本制。本章一般性地回顧、檢討了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與折中授權資本制的優(yōu)劣利弊與歷史經驗,結合中國20多年來的資本市場發(fā)展經驗與不同階段的現實需求來驗證了“三大資本制”之于現實國情的不同適應性,結合公司法資本制度改革的最新立法實踐重點討論了折中授權資本制在我國的適應性問題,指出只有適應性的制度安排才是最好的制度選擇。 第三章“最低資本制廢止與認繳制引入后的新問題”,首先回顧了最低資本制的前世今生,重點研討了最低資本制在中國20多年來的制度變遷,提出了其間的經驗教訓,同時指出廢止最低資本制是明智的,但需要一些配套的法律措施來防止最低資本制被廢止后的相關流弊滋生。關于認繳制的引入,需要指出,公司資本制度的設計具有彰顯政府的投資政策取向與提供嚴謹的責任規(guī)范體系的雙重維度!豆痉ā匪男抟氲馁Y本認繳制彰顯了更加自由化、激勵股東創(chuàng)業(yè)的資本制度政策,但保護債權人的相應責任規(guī)范有所缺失。由此帶來的一個司法適用難題是:在非破產的場合下,能否裁判加速到期未屆期的股東出資責任?對此,存在很大的理論爭議,本章論證了加速到期的法理正當性,并指出在現行公司法律體系下,建構債權人追究未屆期股東出資責任的法律規(guī)范依據有四種路徑,包括公司法的立法完善、法律解釋、擴張性司法解釋與合同法路徑選擇等。 第四章“股東出資形式規(guī)制:基本原則與具體問題”,在全文結構中起著“承上啟下”的功能。本章探討了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的基本原則,檢討了傳統(tǒng)公司法關于出資標的物的適格要件理論,提出“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的基本原則是價值評估可能性”,“確定性、現存性、獨立轉讓性”不應作為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的基本原則,此原則可以保證出資形式同時滿足價值性和有益性的要求。由此出發(fā),原則上出資的價值評定以股東之間的合意為準即可,這種主觀的價值評價如果與客觀的價值評價有較大偏離,可以以此作為追究股東補繳責任和賠償責任的理由,即對出資的主觀價值評定和股東責任制度相結合即可以取代傳統(tǒng)的對出資的客觀價值評定,如果確有特殊原因,仍可以將以某些財產形式出資必須經過專業(yè)機構評估作價作為例外規(guī)定。在此認識基礎上,本章探討了“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基本原則的發(fā)展方向與具體出資形式的變革方向”這一核心命題,提出基本方向應該是“具體出資形式的適度擴張;放寬對獨立轉讓性的要求,允許以勞務等出資”。最后,本章分門別類地探討了自2005年《公司法》三修、2013年《公司法》四修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最新修正以來,以下六類具體出資形式在公司實務與工商管理實踐中遭遇的法律困境與可能的解決之道:“貨幣出資中的主要問題”、“實物出資中的主要問題”、“知識產權出資的最新實踐與發(fā)展”、“債權出資的主要困境”、“股權出資的再完善”、“關于用益物權出資”等。其中“關于用益物權出資”的探討很簡單,主要是引出其后兩章關于最重要的兩類用益物權——農民的“口糧田”土地承包經營權、經營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典型代表也即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出資問題。最后,探討了以價值強制評估重構為中心的非貨幣出資程序重構。在2013年《公司法》四修之前,由強制評估與強制驗資制度構成的非貨幣出資程序存在諸多不合理之處,四修重構了非貨幣出資程序,廢止了驗資制度,擯棄了“一刀切”的強制性評估模式,但并未廢止價值評估制度,今后我們仍然需要通過一套價值評估制度,其制度價值在于保障非貨幣財產價值的公允性判斷,維護資本真實原則,防范股東權利失衡,保障債權人權益。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新發(fā)展的實證研究——基于成渝等地‘土地新政’的考察與反思”、第六章“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資可行性研究”,是兩份實證研究報告的摘錄;诋a權理論的分析思路,這兩章基于改革試點地區(qū)的實地調研資料,分析了近年來被中央授權開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林地經營權入股公司的實踐,重點關注遭遇的法律困境與產權障礙,論證最具適應性、可行性的入股公司的可能路徑。第五章指出,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是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重要途徑之一,也是吸收城市資本下鄉(xiāng),在農村適合的地區(qū)發(fā)展規(guī)模農業(yè)、現代農業(yè)的有效手段。但真正要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關鍵問題是要解決限制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桎梏,實質問題則是要賦予土地承包經營權純粹的財產性權利屬性——即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徹底物權化改造,F行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是基于特定的歷史背景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而生的,權利性質的發(fā)展經歷了由債權向物權的轉變,雖然《物權法》明確規(guī)定了其為用益物權的屬性,但在現實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立法架構和現實實踐中仍存涉及身份因素的諸多限制,并未實現完全的物權化。這些限制的背后涉及農民的生活保障、農業(yè)發(fā)展與糧食安全、農村社會穩(wěn)定等復雜的考量因素。但從總體的改革趨勢看,賦予農民更多的財產性權利,改革戶籍制度,統(tǒng)籌城鄉(xiāng)資本互通將不可逆轉,農村土地承包制也在“國家主導、分戶經營后正在朝著再集體化、城鄉(xiāng)統(tǒng)籌”的方向發(fā)展。正是基于這種對發(fā)展規(guī)律的判斷,有理由相信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也會在不遠的將來成為現實。第六章指出,林地是林業(yè)重要的生產要素之一,我國林地資源分布不均,人均有效林地資源不足,面對日益增大的林業(yè)產品需求,亟須吸引大量的資本投資林業(yè)。運用現代公司制度整合相關的林地資源,實現規(guī)模化、集中化、高效率地利用林地,提升林地的經營價值,提高林業(yè)生產率,無疑勢在必行。林地之上的土地用益物權在部分法律文件中被稱為林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中則將其列為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一種,為區(qū)別于前一章的內容,第六章以“林地承包經營權”名之。林地法律法規(guī)的主要立法思路在于公法上的管理,而非私法上的利用,實則造成對林地開發(fā)、利用的不合理限制。林地經營權可以依法流轉,但缺乏集約經營的有效形式,立法應積極提供規(guī)則供給,促進林地經營權順暢入股現代公司目標的實現。為此,一系列法律規(guī)則的設計與再造必不可少。 二、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研究的進一步課題 我國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的形成與發(fā)展可以分為三個階段:一是1993年公司法階段;二是2005年公司法階段;三是2013年公司法階段。 1993年《公司法》確立了最嚴厲的法定資本制,這是彼時的一系列相關制度因素與公司法的立法使命決定的,在某種意義上也是契合了市場經濟剛起步的發(fā)展需求,尤其是建立市場秩序、保護債權信用的剛性需求。 2005《公司法》對于公司資本制度進行了較大幅度的修正,修正方向是放松法律管制、增量股東自治,更具有靈活性,我們確信這是恰當地回應了十余年的資本市場發(fā)展的累積需求,也是公司治理水平整體取得長足進步之后的適應性修法行為,修正后的公司資本制度也發(fā)揮了促進經濟發(fā)展、資本市場成長與公司治理提升的發(fā)展需求。 2013年的公司法改革,是進一步放松管制、增量自治的改革。從1992年正式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1993年《公司法》的正式頒行,至今已逾二十余載,其間中國的資本市場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資本市場進一步發(fā)育并向不斷成熟的方向發(fā)展,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從無到有地持續(xù)完善,廣義上的資本市場規(guī)則體系也在不斷成長之中。資本市場取得上述成就的同時,當然的也向公司法提出了進一步改革的制度需求。2013年的《公司法》四修是對于公司資本制度的一次巨大變革,本次修法經歷了一個醞釀的階段,其間,在資本市場與商事登記管理領域,某些沿海地區(qū)率先展開了試驗性、局部性、地區(qū)性的制度創(chuàng)新活動,為最終的《公司法》四修累積了必要的經驗性知識。本次公司資本制度變革的主要方向是放松對于公司資本的管制,采用更具自由性、靈活性的制度安排,力求建立起更符合有秩序的、自由的、法治的、全球化的市場經濟發(fā)展需求的公司資本制度。 在此連續(xù)性、急劇性的制度變遷背景之下,本書關于公司資本制度的學術研究的創(chuàng)新,可以總結為三個方面。 其一,對于公司出資制度規(guī)制的一般法理總結。從比較法的視角,總結出主要市場經濟國家公司資本制度、股東出資制度的一般發(fā)展規(guī)律以及背后的法理基礎,為檢討我國的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發(fā)展與現況,提供理論基礎和可資參照的經驗教訓。 其二,對我國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所面臨主要問題的實證分析。這需要進行踏踏實實的調查研究,大規(guī)模訪問個人投資者、私營企業(yè)主、大型企業(yè)集團、投資公司、公司設立注冊代理機構、驗資驗證中介機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法院審理公司糾紛的法官等各方人士,明晰公司出資制度運行的整個過程中所面臨的每一環(huán)節(jié)的問題、矛盾及投資人的制度需求,在此基礎上有的放矢地提出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的可行性方案。實證研究的目的就是為相關立法、行政與司法部門提供既有理論價值又具現實可行性的改革方案建議。 其三,梳理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基本經驗,提出進一步改革的方向與理念。一方面,資本無國界,主要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資本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經驗以及近期的改革方向與理念,肯定不無借鑒意義;另一方面,也要立足于我國的資本市場發(fā)展階段與發(fā)展需求,明晰我國現階段的資本市場對于公司資本法律設計的制度需求,注重我國地區(qū)性、個別領域的先行一步的試探性改革的經驗總結,再結合他國、地區(qū)的法律經驗與一般規(guī)律來確立我國進一步的公司法律制度改革的取向。這需要進行嚴謹的實證研究與全面的理論分析才能得出結論。 為此,本書有關我國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理論與實證研究結論,不僅是對于我國公司法發(fā)展的經驗總結與現實反思,也是對更長時期內進一步完善股東出資、公司資本制度的前瞻性思考。檢索相關文獻可以看到,公司法學界關于我國公司資本制度、股東出資制度的討論主要集中在2005年前后,也即2005年《公司法》三修期間對于1993年《公司法》資本制度規(guī)定修改的建議建策,在2005年三修完成之后的相關討論基本上銷聲匿跡。但是2013年《公司法》四修聚焦公司資本制度的改革既不是事出偶然,也非橫空出世,這表明學術界對于公司資本制度的一度“忽略”并不是正常的。在《公司法》四修出臺之后,學術界對于此次公司資本制度的修法成果重新給予了熱點關注,很多人作出了回應,也有很多人給予了批評與檢討。實際上,進一步的法律改革需求又有新的累積,公司資本制度的進一步修法研討可能始終是必需的,2013年《公司法》四修也不是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終點,而是新的歷史起點。實踐一直長青,改革也無止境,理論研究自當持續(xù)深入。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持續(xù)發(fā)育成長與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公司資本制度、股東出資制度改革與完善的課題研究與實證分析將是一直必要而且重要的。 李建偉,男,1974年6月生,河南周口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1992—1996),中國人民大學法學碩士(1996—1999),中國人民大學民商法學博士(1999--2002)、中國人民大學商學院企業(yè)管理博士后流動站研究人員(2002--2004),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2008),F任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院聘教授、碩士生導師,商法研究所副所長。 公司資本制度的新發(fā)展——代前言……1 第一章 公司資本制度的基本理念:公司自治與國家管制的邊界劃分……1 一、有效市場與國家強制的關系:一個理論框架……1 (一)為什么需要行政監(jiān)管……5 (二)過度監(jiān)管與監(jiān)管失靈……9 (三)監(jiān)管有效論……15 (四)行政監(jiān)管與私人訴訟(司法干預)之間的選擇……19 (五)對中國的啟示……27 二、公司法上的公司自治與國家管制的一般關系原理……31 (一)公司法上的公司自治……31 (二)公司法上的國家強制……41 (三)公司自治與國家管制的關系……49 (四)公司法上的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的論戰(zhàn)及其啟示……54 三、公司資本制度領域中的國家管制……61 (一)公司資本制度與效率追求……61 (二)公司資本制度中的公司自治與國家強制之間的取舍……66 (三)國家強制的手段選擇:行政規(guī)制抑或私法自治基礎之上的 司法干預……69 四、資本形成制度中的國家強制邊界……78 (一)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78 (二)資產信用下的資本制度與債權人保護……81 (三)公司資本形成的具體制度分析……87 (四)一點引申……92 第二章 公司資本形成制度的再改革:從法定資本制到折中授權資本制……95 一、公司資本的核心概念疏證……96 (一)資本三原則:兩大法系通用的內在法律規(guī)則……97 (二)資本形成制度與資本原則之關系探究:以法定資本制為視角……99 (三)資本形成制度的區(qū)分標準:最低資本制?……107 (四)結論……112 二、公司資本形成制度的再比較:歷史、理念與利益衡量……113 (一)法定資本制……113 (二)授權資本制……120 (三)折中資本制……128 三、2013年《公司法》修法前公司資本制度的歷史變遷……135 (一)1993年《公司法》嚴格法定資本制的確立……136 (二)2005年《公司法》的資本制度改良:嚴格法定資本制的緩和……142 (三)廣東省商事登記試點改革中的資本制度探索:2013年修法前的試點改革……146 四、2013年《公司法》四修的改革成果及進一步完善的思考……155 (一)摒棄現行的法定資本制度……157 (二)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制度重構與路徑選擇……161 第三章 最低資本制廢止與認繳制引入后的新問題……167 一、最低資本制的歷史回顧……167 (一)一個基本概念的澄清……167 (二)最低資本制的由來……169 (三)最低資本制的發(fā)展……170 二、最低資本制的制度功能……176 (一)基本的預設功能……176 (二)關于最低資本制度功能的反思……179 (三)一個比較視角:美、日兩國的最低資本制度……185 (四)最低資本制度的改革經驗分析……193 三、認繳制下股東出資責任加速到期研究:法理正當性與司法裁判依據……200 (—)問題的提出:資本認繳制帶來的債權人保護難題……200 (二)現行《公司法》沒有提供合適的救濟路徑……201 (三)股東出資責任可否加速到期的理論爭議……204 (四)法律規(guī)范的司法適用路徑選擇……214 第四章 股東出資形式規(guī)制:基本原則與具體問題……218 一、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的理論基礎……220 (一)脆弱的債權人保護……221 (二)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與公司獨立人格……226 二、規(guī)制股東出資形式:基本原則與具體法制……229 (一)關于出資標的物適格要件的爭論……229 (二)股東出資形式規(guī)制的具體法制……236 三、貨幣出資與非貨幣出資面臨的主要問題……242 (一)貨幣出資中的主要問題……242 (二)實物出資中的主要問題……245 四、幾類非貨幣出資的最新實踐發(fā)展……249 (一)知識產權出資的最新實踐發(fā)展……249 (二)債權出資的主要困境……261 (三)股權出資的新問題……270 (四)用益物權出資的新課題……279 五、非貨幣出資程序重構——以價值評估重構為中心……281 (一)非貨幣出資價值評估的必要性……281 (二)非貨幣出資程序的比較法研究:域外基本經驗……283 (三)我國現行規(guī)則……290 (四)非貨幣出資價值評估制度的要點……294 (五)完善非貨幣出資制度的若干建議……303 六、結論……308 第五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新發(fā)展的實證研究——基于成渝等地“土地新政”的考察與反思……309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資的必要性分析:基于產權制度 變遷理論……309 (一)空殼的集體所有權……309 (二)四個層次的產權改革歷程:兼論集體所有權的發(fā)展前景……313 (三)城鄉(xiāng)配套改革背景下的農村土地的流轉實現途徑……315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資的路徑選擇:三類企業(yè)組織的比較分析……321 (一)農民專業(yè)合作社……322 (二)股份合作制的可行性分析……325 (三)公司制的可行性分析……326 (四)總結……328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資的技術層面分析:兼論相關立法的修改……329 (一)土地流轉的立法改革問題……329 (二)程序構建方面的修改……332 (三)承包經營地的評估……337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資的配套制度……339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資改革的下一步……341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流轉的困難……341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進一步流轉的探索……342 (三)川渝地區(qū)的改革探索——土地交易所……344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資的三個層次……345 五、結論……346 第六章 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入資可行性研究……348 一、林地承包經營權及其初次取得……348 (一)林地的基本概念……348 (二)我國林地開發(fā)利用的現狀……353 (三)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界定……359 (四)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初次取得……365 二、林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370 (一)現行法上的制度含義……370 (二)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373 (三)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法律規(guī)制……378 三、林地承包經營權用于出資……385 (一)林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制度價值……386 (二)林地承包經營權的出資方式……392 四、結論……397 參考文獻……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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