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語詞運用研究》在總結國內外學者關于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研究的基礎上,致力于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探究模糊語詞運用的規(guī)范化問題,并以期指導當前的中國立法,實現我國“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提升立法質量的重要目標。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語詞運用研究》首先,詳細介紹了模糊語詞的概念界定、結構以及法律功能。其次,討論了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現實境遇。再次,多維視角下模糊語詞運用的學理分析。復次,采用比較法的視角,總結了國外立法者在模糊語詞運用上的解決方案。最后,通過吸收國外模糊語詞運用的立法經驗,以及立基于中國立法的獨特國情,提出建立中國立法中模糊語詞運用規(guī)則的解決方案。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新的十六字方針“科學立法、嚴格執(zhí)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科學立法是基礎、前提;同時,也提出“推進立法精細化”。立法的科學化、精細化是一個全面、全方位的要求,在立法理念、立法權限、立法程序、立法技術等方面進行科學、精細設計,目的是提高立法質量。我國2015年修訂的《立法法》在第1條就增加了“提高立法質量”“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的內容,發(fā)揮立法在法治中國建設中的基礎性作用。
在我國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以后,立法機關的工作任務有個轉變,即從大規(guī)模創(chuàng)制新法轉向“立改廢釋”并舉,關注立法后評估工作;同時,這對立法學的研究提出了相應的要求,即從過去立法學原理、制度等方面的研究轉向立法技術的研究。立法技術是立法活動的技巧、方法,廣義的立法技術包括立法預測、規(guī)劃、論證、起草、審議等方面的技巧與方法;狹義的立法技術指法律文本的編制技術,即包括法律文本結構的編制技術以及法律文本語言的表達技術。
模糊語言是法律文本的語言表達技術。模糊語言與語言的精確性、確定性是個矛盾的概念,通常我們講法律語言以追求最大的確定性為目標。修改后的《立法法》在第6條中增加一款內容作為該條第2款規(guī)定:“法律規(guī)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zhí)行性”。如此,法律文本應當以追求法律規(guī)范的明確性、針對性、可執(zhí)行性、可操作性為目標,但在立法實踐中,法律文本中又不可避免地使用“模糊語言”,可以說,模糊語言的使用是為了實現法律規(guī)范的明確性,它們二者并不矛盾。正如張玉潔在其博士學位論文《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語詞運用研究》中提出的,模糊語詞的運用“能夠實現立法的抽象化,保持法律規(guī)則的彈性、提升法律文本的技術性、創(chuàng)設公民自治的空間和彌補成文法適用缺陷”等功用,它“并不是法律模糊性的緣起,而是立法者對法律確定性的一種追尋”。
張玉潔,河北石家莊人,法學博士,廣州大學公法研究中心教師。2017年入選廣州大學新進“優(yōu)秀青年博士”培養(yǎng)計劃。曾在加拿大薩斯喀徹溫大學訪學,研究方向為法理學、立法學。本碩博分別畢業(yè)于石家莊學院法律系、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在《法律科學》《東方法學》《行政法學研究》《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期刊公開發(fā)表30余篇論文,多篇被中國人民大學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先后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廣東省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廣州市哲學社會科學規(guī)劃項目等多項。獲“山東省優(yōu)秀博士學位論文獎”、“全國博士生學術論壇(法學)”二等獎、“全國公法學博士生論壇”優(yōu)秀論文獎、“中華碩博英才獎”等獎勵10余次。
緒論
一、模糊語詞對法治的貢獻
二、學說的碰撞與發(fā)展
(一)西方法學界的深思
(二)中國學者的理論繼受與創(chuàng)新
三、本書的研究思路
四、本書的研究方法
五、本書的主要觀點
第一章 法律文本中的模糊語詞運用概述
一、模糊語詞的概念界定
(一)模糊語詞的概念界分
(二)模糊語詞的對應概念:明確語詞
(三)模糊語詞的相似概念辨析
二、模糊語詞的內在結構
(一)三值邏輯:模糊語詞表達結構的邏輯預設
(二)“符號+處理”結構:模糊語詞的表達結構
(三)通過模糊語詞實現的法律系統(tǒng)整合
三、模糊語詞的法律功能
(一)實現立法的抽象化
(二)保持規(guī)則的彈性
(三)提升法律文本的技術性
(四)創(chuàng)設自治空間
(五)彌補成文法的語用缺陷
四、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類型化考察
(一)包容性模糊語詞:以“母親”為例
(二)可計量性模糊語詞:以“公共利益”為例
(三)程度性模糊語詞:以“情節(jié)嚴重”為例
第二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現實境遇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立法優(yōu)勢
(一)立法技術的勝利
(二)面向未來的立法便利
(三)降低立法的成本
二、模糊語詞運用引發(fā)的法律難題
(一)哈特遺留的理論難題
(二)立法者的規(guī)范化障礙
(三)司法的適用難題
三、模糊語詞運用的法治危機
(一)從語詞模糊轉向規(guī)則模糊
(二)規(guī)范主義之殤
(三)詞典定義的缺陷
第三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多視角分析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哲學分析
(一)哲學的語言轉向與法律科學的任務
(二)模糊語詞運用的詮釋學解析
(三)“連鎖推理悖論”下的模糊語詞運用解析
二、模糊語詞運用的經濟分析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經濟學原理
(二)明確型立法方案的經濟分析
(三)改進方案的經濟分析
(四)經濟分析的啟示:立法技術與法律的模糊性
三、模糊語詞運用的語言學分析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語言學原理
(二)模糊語詞運用的語義場理論解讀
(三)模糊語詞運用的言語行為理論解讀
四、模糊語詞運用的心理學分析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認知心理學實驗
(二)模糊語詞的心理認知與語用選擇
第四章 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域外經驗比較
一、英美簡明語言運動與法律起草
(一)簡明語言運動的興起
(二)簡明語言運動的立法訴求
(三)法律起草與語言的簡明化
二、美國立法實踐中模糊語詞運用難題的消解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規(guī)則指向
(二)模糊語詞運用的邏輯指向與關聯性規(guī)則
(三)模糊語詞運用的量化指向及模糊度規(guī)則
三、韓國程序性審查與立法語詞運用
(一)韓國“語言審查”的目的
(二)韓國“語言審查程序”的立法實踐
四、域外經驗對我國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啟示
(一)尊重模糊語詞的技術性特征
(二)遵守日常語言的運用習慣
(三)強化模糊語詞運用的規(guī)范性與開放性
(四)重視立法語言的程序化審查
第五章 我國法律文本中模糊語詞運用的規(guī)則化建構
一、模糊語詞運用的語言學規(guī)則
(一)防止偏見規(guī)則
(二)平白意義規(guī)則
(三)關聯規(guī)則
二、模糊語詞運用的實質性規(guī)則
(一)有效補充規(guī)則
(二)功能約束規(guī)則
(三)容忍規(guī)則
三、規(guī)則之保障:立法語言審查程序
(一)我國立法語言審查程序的設置理據
(二)我國立法語言審查程序的主體
(三)我國立法語言審查程序的具體建構
結語
參考文獻
一、中文參考書目
二、國內論文類
三、外文譯著類
四、外文著作與論文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