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賴爾利萬國公法: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簡介(第7版)
定 價:69 元
- 作者:[英] 安德魯·克拉彭(Andrew Clapham) 著,朱利江 譯
- 出版時間:2018/8/1
- ISBN:9787562084389
- 出 版 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9
- 頁碼:310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布賴爾利萬國公法: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簡介(第7版)》不僅簡明扼要地闡述了重要的國際法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而且在每一章介紹完這些原則、規(guī)則和制度之后,總是會對它們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有幾段高屋建瓴的總結,充滿思辨,令人深思。
《布賴爾利萬國公法: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簡介(第7版)》沒有其他英文國際法教材通常具有的繁雜的腳注,文體比較簡潔,比較適合法學院和國際關系學院的本科生或其他想要了解國際法的人士閱讀。
“不管公正與否,世界認為今天的國際法需要改造;即使那些篤信其未來的人也極有可能承認,它在整個國際關系領域發(fā)揮的相對渺小的作用也是令人失望的!边@就是布賴爾利于1924年在牛津大學首講的開幕演說中對國際法直接發(fā)出的批判聲。在這一新版的《萬國公法》中,我的目的是幫助布賴爾利再次揭示國際關系中國際法的作用,并且和他一起簡明闡述國際法在今天的運作情況。新增加的副標題體現(xiàn)了布賴爾利對國際法發(fā)揮的作用的關注,并且體現(xiàn)了他的思想,即國際法“僅僅是我們可以用來建設一個更加健全的國際秩序的一個機制”。
布賴爾利樂于看到,法律是為特定的目的而存在的,他認為存在“法律的目的”?梢哉f,它既為相互交流提供一個穩(wěn)定、合理和有序的框架,同時“體現(xiàn)法律的社會正義(無論我們現(xiàn)在對這一措辭的含義如何解釋)”。穩(wěn)定和變革之間存在明顯的對立,這一對立貫穿于他對國際法的認識。1924年,布賴爾利認為,國際法“試圖維持現(xiàn)有的價值,但很少創(chuàng)造新的價值”。要使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發(fā)揮作用,對它的認識必須與世界正在發(fā)生的變革有關,而且必須體現(xiàn)這種變革。布賴爾利認為,“非常有必要”考慮諸如“主權”或者“獨立”在“現(xiàn)代社會”的含義。他想要我們承認,“由于國際社會的聯(lián)系越來越緊密,話語已經(jīng)發(fā)生了改變,而且正在持續(xù)改變它們的含義!
因此,我認為布賴爾利會同意更新此書的目的,即給讀者們提供我們希望國際法在今天的國際關系中發(fā)揮的作用的一些看法。為了使本書通俗易懂,我不僅對內(nèi)容正在發(fā)生改變的一些相關概念進行了研究,而且還尋找具體的實例,希望引起讀者共鳴。我盡量采用一種體現(xiàn)布賴爾利和我對整本書有共識的散文風格,想象作為共同的作者對其一輩子研究的內(nèi)容發(fā)表看法。因此,當我認為布賴爾利其他研究有助于支持某種觀點時,我有時會穿插他在其他研究中的內(nèi)容。而且,他的其他研究也幫助我努力想象在我們對某些新的內(nèi)容(或刪除的內(nèi)容)的實際討論中布賴爾利可能會怎么說。
為了保持這種雙向?qū)υ,我決定從《布賴爾利萬國公法》(第5版)開始,而不是從1963年由漢弗萊·沃爾多克(HumphreyWaldock)爵士編寫的第6版開始。不過,我參考了沃爾多克爵士作出的一些修改,而且有時,當某種表述或思想是建立在布賴爾利的看法的基礎上時,我會考慮沃爾多克爵士撰寫的段落或者提到出版第6版時他在海牙國際法學院發(fā)表的講演集。
詹姆斯·萊斯利·布賴爾利(James Leslie Brierly,1881-1955)是英國著名國際法學家,曾于1922年至1947年擔任牛津大學切希爾國際法教授,1949年至1950年擔任聯(lián)合國國際法委員會條約法問題特別報告員,1951年擔任國際法委員會主席,出版多部國際法著作。其中,于1928年首次出版的《萬國公法》一書以富有哲理的論述和簡潔的文風呈現(xiàn)了他對國際法在國際關系中的作用的思考,是英文國際法經(jīng)典名著,直接啟迪和影響了之后的許多國際法著作和教材。自第一版以來,已經(jīng)得到七次更新。新一版(第七版)是由瑞士日內(nèi)瓦國際問題與發(fā)展高等研究院國際法教授安德魯·克拉彭撰寫的,是繼漢弗萊·沃爾多克爵士(Sir Humphrey Waldock)撰寫的第六版后時隔五十年的一大力作,它在前面六版的基礎上有機地融入了布賴爾利教授在其他著作和論文中發(fā)表的思想,同時結合國際法的新發(fā)展在盡可能保留布賴爾利教授思想的基礎上進行了合理的發(fā)揮,一經(jīng)出版即引起西方國際法學界的廣泛關注。目前,該版著作已經(jīng)成為西方許多大學國際法課程的指定教材或重要參考文獻,深受國際法學生的喜愛。
第七版序
第一版序
致謝
縮寫
譯者說明
第一章 國際法的起源
第一節(jié) 現(xiàn)代國家的興起
第二節(jié) 主權理論
第三節(jié) 自然法理論的影響
第四節(jié) 國際法古典學者
第二章 國際法的效力依據(jù)
第一節(jié) 國際社會
第二節(jié) 現(xiàn)代的“主權”國家
第三節(jié) 現(xiàn)代國際法的效力依據(jù)
第四節(jié) 現(xiàn)代國際法的淵源
第五節(jié) 國際法的法律性質(zhì)
第六節(jié) 國際法制度的一些缺陷
第七節(jié) 編纂國際法的目的
第八節(jié) 國內(nèi)法院適用國際法
第三章 國際社會的法律組織
第一節(jié) 國際憲制法律的開端
第二節(jié) 國際立法
第三節(jié) 管理和執(zhí)行職能
第四節(jié) 司法職能
第五節(jié) 聯(lián)合國
第四章 國家
第一節(jié) 國際法中國家的一般概念
第二節(jié) 獨立國和附屬國
第三節(jié) 國家平等理論
第四節(jié) 國家存在的開始
第五節(jié) 國家的存續(xù)與終結
第五章 國家領土
第一節(jié) 領土主權
第二節(jié) 取得領土的方式
第三節(jié) 對領土的次要權利
第四節(jié) 領海
第五節(jié) 大陸架
第六節(jié) 深海海床
第七節(jié) 領空
第八節(jié) 外空、月球和其他天體
第六章 管轄權
第一節(jié) 對內(nèi)水的管轄權
第二節(jié) 對港口的管轄權
第三節(jié) 對領海的管轄權
第四節(jié) 對毗連區(qū)的管轄權
第五節(jié) 對大陸架和專屬經(jīng)濟區(qū)的管轄權
第六節(jié) 對公海的管轄權
第七節(jié) 對軍艦或其他國家船舶的管轄權
第八節(jié) 對國家處理本國國民的權力的限制以及尊重國際人權法
第九節(jié) 國家刑事管轄權的范圍
第十節(jié) 外國人待遇的范圍
第十一節(jié) 關于豁免的管轄范圍
第七章 條約
第一節(jié) 協(xié)議何時成為條約?
第二節(jié) 國際文本何時不是條約?
第三節(jié) 條約的形式和強迫問題
第四節(jié) 簽署和批準
第五節(jié) 保留
第六節(jié) 保管機關的地位和登記要求
第七節(jié) 強行法問題
第八節(jié) 無效的其他理由
第九節(jié) 解釋
第十節(jié) 第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節(jié) 違反、暫停和終止條約
第八章 國際爭端和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
第一節(jié) 爭端解決
第二節(jié) 將行為歸因于一國
第三節(jié) 反報、報復和反措施
第四節(jié) 仲裁與司法解決
第五節(jié) 對仲裁和司法解決的限制
第六節(jié) 斡旋、調(diào)解、調(diào)查委員會、調(diào)停
第七節(jié) 世界貿(mào)易組織的爭端解決
第八節(jié) 《聯(lián)合國憲章》規(guī)定的爭端解決程序
第九章 訴諸武力
第一節(jié) 干涉和禁止使用武力
第二節(jié) 自衛(wèi)
第三節(jié) 安理會授權
第四節(jié) 《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中的侵略
第五節(jié) 武裝沖突中的國際法
第六節(jié) 國際法的當今作用
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