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解決是人類永恒的研究課題,而中國社會糾紛解決研究更具有現實緊迫性。傳統(tǒng)的解紛方式需要反思整合,自決解紛存在失范的風險,訴訟解紛可能導致國家專制,因此和解糾紛應受到重視,與此同時需對和解糾紛進行規(guī)范。
本書從三個不同的視角對和解糾紛進行闡述:首先,對和解進行結構分析。對和解的主體、規(guī)范與事實這三個結構要素分別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其次,對和解進行類型分析。作者將其分為民事和解、刑事和解和行政和解三大類。對每一類型的和解的論述都選取了不同的側重點,其中民事和解以法院調解為著力點,刑事和解以輕傷害案件為著力點,行政和解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解為著力點。最后,對和解進行功能分析。主要包括個別功能和社會功能。在本書的最后一章作者還進一步探討了和解與和諧、法治的關系,駁斥了將和解與法治對立的傳統(tǒng)觀點。
總 序
第二輯說明
第三輯說明
內容摘要
導 論
一、選題緣由
(一)中國社會糾紛解決研究具有現實緊迫性
(二)傳統(tǒng)解紛方式需要反思整合
(三)個人的經歷與思考面向
二、研究現狀
(一)國內現狀
(二)國外現狀
三、選題意義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和解的含義、本質與原則
一、含義:“合意”解紛
(一)和解的內涵
(二)和解的外延
(三)和解中的“非合意因素”
二、本質:意思自治
(一)意思自治的含義、歷史與基礎
(二)公法糾紛解決中的意思自治
(三)意思自治的擴張
三、原則:推定與程序監(jiān)控
(一)和解原則的條件
(二)推定原則
(三)程序監(jiān)控原則
第二章 和解的結構分析:主體
一、當事人
二、第三人
三、官方第三人
(一)角色定位
(二)權威弱化
(三)和解偏好
四、民間第三人
(一)官方化的民間第三人
(二)純粹的民間第三人
第三章 和解的結構分析:規(guī)范
一、國家規(guī)范
(一)制度性支持
(二)權利訴求基點
(三)和解直接依據
(四)攻防策略工具
二、民間規(guī)范
(一)支持權利訴求
(二)和解直接依據
(三)支撐國家規(guī)范
(四)傳承多元文化
三、關系規(guī)范
(一)關系規(guī)范的含義
(二)關系規(guī)范的機制
(三)關系規(guī)范的功能
(四)關系規(guī)范的控制
四、規(guī)范互動
(一)國家法和民間法互動在糾紛和解中的樣態(tài)
(二)關系規(guī)范和糾紛解決者個性是影響和解中國家法和民間法互動樣態(tài)的變量
(三)變量在糾紛自決、裁決中對國家法與民間法互動的影響
第四章 和解的結構分析:事實
一、事實要素概括性
二、證明要求意會性
三、事實面向未來性
四、法律關系復雜性
五、規(guī)范意義共生性
六、認知主體二元性
第五章 和解的類型分析:以法律糾紛和解為著力點
一、民事和解——以法院調解為著力點
(一)調解書沒有“說理”
(二)調解書很難說“法理”
(三)調解書很難說“法理”對調解制度的影響
二、刑事和解——以輕傷害案件和解為著力點
(一)輕傷害案件適用公訴與自訴程序在結果上存在矛盾
(二)矛盾的實踐解決
(三)矛盾的法律解決
三、行政和解——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解為著力點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之前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和解
(二)釋讀《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調解與和解
(三)質疑《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調解與和解效力之不同的法律規(guī)定
第六章 和解的功能分析:個別功能與社會功能
一、個別功能
(一)解決糾紛
(二)形成規(guī)則
(三)歸屬責任
(四)恢復關系
二、社會功能
(一)復合雙重正義
(二)效益考量選擇
(三)適應社會結構
第七章 和解、和諧與法治
一、和解與和諧
(一)和諧社會需要三元一體糾紛解決機制
(二)尊重和解系尊重人權
(三)和解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二、和解與法治
(一)二元對立觀
(二)源在國家萬能主義
(三)西方法治主義批判
(四)重構法治的和解
(五)中國問題中國式解決
主要參考文獻
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