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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制度選擇
本書通過動態(tài)性、實證性的資料對促成整個糾紛解決機制發(fā)展或重構的各種因素進行系統(tǒng)的考察,客觀地分析研究社會公眾解紛的制度需求及其發(fā)展趨勢,并結合司法制度實踐的動態(tài)發(fā)展和運作以及國外的司法制度改革,對我國法院解決糾紛的制度作出客觀評價,并進而提出建設性的意見,推動糾紛解決體系的理性建構進程,為司法實務操作、中央決策和人大立法提供支持。
導言:歷史維度中的糾紛
及其解決機制 糾紛是一種社會現(xiàn)象,是社會關系的非常態(tài)表現(xiàn),受到不同學科的持續(xù)關注和深入研究,已形成了相當豐富的研究結果。一般認為,糾紛產生的根源在于物質的稀缺性,但人與動物的根本區(qū)別在于具有意識,存在著豐富的心理狀態(tài)和情感,一些糾紛可能與物質資源分配無多少關聯(lián),而是純粹的心理或情感狀態(tài)的外露,對此,戰(zhàn)國時期儒家代表人物荀子將糾紛之因歸于“欲”,即“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解,則不能無爭!币虼,社會是由具有私欲的個體組成的集合,因各種客觀與主觀因素制約,沒有人可以做到絕對的“自給自足”,從而達到包括物質和精神在內的個人需求的自我滿足,而是需要與他人發(fā)生交往、互換和彌補,包括語言交流、情感傾訴等,均是在相互依存的社會關系中得到滿足。如果相互關系發(fā)生障礙或需求無法得到滿足,便會演化為對立態(tài)勢,激烈的顯性化表現(xiàn)方式則為沖突。糾紛是社會沖突(social conflict)的構成形式,反映的是社會成員間具有抵觸性、非合作的,甚至滋生敵意的社會互動形式或社會關系。陸益龍糾紛解決的法社會學研究:問題及范[J].湖南社會科學,2009(1):72-73 功能意義上,盡管糾紛在社會整合中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立足于對社會成員具有直接影響的微觀社會,糾紛反映的是社會關系的“裂痕”,無疑對當事人以及社會系統(tǒng)均具有負面影響,甚至私人領域的某些細小糾紛可能引發(fā)對整個社會具有破壞性的惡性事件。因此,作為社會成員的個體,均希望保持常態(tài)化的、愉悅的生活狀態(tài)。糾紛的發(fā)生,對任一方當事人而言,均是一種傷害,除了物質損失外,也將當事人置于不愉悅乃至痛苦的境地,為了擺脫這種狀態(tài),也為了最大限度地減小因糾紛引起的內耗,當事人均希望盡快地解決糾紛,使他們回歸到常態(tài)的和諧秩序中。立足于個體集合的社會系統(tǒng),私人糾紛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瓜葛”,而且是對以當事人為中心的社會系統(tǒng)的損害,將會帶來社會成本的負擔,同時也會導致社會和諧氛圍和社區(qū)安全感的降低,無論是該社會系統(tǒng)內的成員還是其代表者(例如政府),也希望并積極地致力于社會不和諧因素的預防和消解。因此,倡導和愛好人際關系的和平和諧,是人們共同的追求,而預防和化解包括糾紛在內的一切不利于人際關系和平和諧的因素,維護和保持微觀和平及宏觀和諧是人們共同的愿景和責任。 為此,自遠古以來,人類對如何預防和化解糾紛進行了孜孜以求的探索。從古代的神明審判到現(xiàn)代的訴訟制度,糾紛解決方式的創(chuàng)新,既凝結了人類的智慧,也體現(xiàn)了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如果說生產工具是生產力進步的主要標志,某種程度上,糾紛解決方式則集中體現(xiàn)了人類不斷擺脫無知(非貶義)的文明演進過程,因為它是修復和維持社會關系的“工具”。法學視野中,“實體”與“程序”是分析法律現(xiàn)象的一組重要概念,以此來觀察和分析糾紛現(xiàn)象,總體上可歸納出以下觀點:一是盡管對糾紛解決方式的關注和研究源遠流長,但其著眼點和目的在于如何化解糾紛,為修復社會關系提供切實可行的方案;二是在該方案的初始構想中,并沒有“實體”或“程序”的概念,而是處于混沌狀態(tài),或者說,人們的注意力主要聚焦在糾紛解決結果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而沒有刻意關注方案是如何達成的,糾紛是如何化解的,這個過程只是與達致糾紛解決結果相隨相伴、形影不離的必然現(xiàn)象,它是由時間和空間共同構成的某個歷史片段;三是當“實體”與“程序”出現(xiàn)分野趨勢,進而引起“實體法”與“程序法”之相互關系——包括產生順序、主次地位等——之爭時,如何化解糾紛這一問題才被真正地作為學術問題予以研究,并促成了程序法的學術獨立地位和迅速發(fā)展,直到近年以前的較長一段時期,人們對程序法特別是訴訟法進行了深入探討,形成了較為成熟的基礎理論和完備的程序體系;四是當糾紛解決機制及其程序的構建進入“瓶頸期”,訴訟法的研究出現(xiàn)“內卷化”時,人們又意識到,對于糾紛的解決最重要還是需要回歸到糾紛本身,需要對糾紛現(xiàn)象及其發(fā)生機理予以深入研究,進而深刻地認識糾紛以及不同類型糾紛的特點,唯此,才能更好地預防和化解糾紛。 基于上述主要研究視角和演進過程,在人類發(fā)展史或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演進史中,盡管對糾紛的認知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深度和廣度,但仍然存在著某些亟待揭開的 “迷霧”:一是在西方國家掀起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的浪潮中,我國又撿起了被譽為“東方經驗”的調解,并在短短的數(shù)年內,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得到了社會的普遍認可,已經建立了包括民間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訴訟調解以及仲裁、訴訟在內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但這些機制的解紛效用究竟如何,是否真正地達到了機制構建的初始目的,是否切實地發(fā)揮了機制的應有功能;二是面對當前的累累碩果,對糾紛以及解決機制的研究是否已達到盡頭,學術探索是否還有可供挖掘的空間;三是面對糾紛解決實踐中存在的難題,這些機制日漸疲軟,與成熟機制應呈現(xiàn)出強勁效果的一般邏輯相悖,對此應如何解釋,以及解紛機制與解紛實踐之間的不協(xié)調之處,是否意味著或者可否作為進一步研究的新領地,若如此,出路又在哪里;四是能否找到更廣闊的研究視角,或者將視野擴展至糾紛及其解決機制之外,尋求新的角度對此問題進行解讀,從而走出“成嶺成峰”的困境,為研究糾紛現(xiàn)象找到新的方向。概言之,糾紛解決機制的學術研究似致極限但實踐效用不佳,如何看待此問題并找到可供拓展的領域,這是當前理論與實務界均面臨的突出問題,是筆者長期以來思考的焦點,也是對此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意識之所在。 關于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進路,可從以下維度予以概括。學術研究層面,大體上可歸納為以下三種研究范式: 第一,對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持續(xù)關注和理論闡釋論證,進而提出相應的理論框架和制度建構思路。目前,我國關于糾紛解決機制的話語體系主要是在學者的推動下不斷得到深化,比如范愉教授自21世紀以來專注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從理念上逐漸突破了對訴訟中心主義的絕對依賴,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進入官方和公眾的視野,不斷得到重視。 第二 ,在推進糾紛解決機制理論建構的過程中,一些學者針對純粹理論話語面臨的困境,自覺地將研究重點轉向糾紛解決實踐,觀察這些解紛機制在實踐中是如何運作的,能否被民眾所利用,是否達到了制度建構的預期;對于理論與實踐的不協(xié)調現(xiàn)象,如何在糾紛解決的場域內進行合理的調適和修正,這促成了實證研究方法的運用,但這種研究視角起步較晚,盡管經過一些學者的不懈努力,實證研究成果不斷涌現(xiàn),但仍然較為滯后,研究也有待進一步深化。 第三,如果以上述兩種研究范式概括國內研究進路,那么,立足于國際視野,我國對糾紛解決機制研究則可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首先,中國傳統(tǒng)社會秉承“和為貴”的理念,糾紛主要通過和解、族長鄉(xiāng)紳調解等方式予以解決,呈交給官府的民事糾紛較少,從而形成了我國刑事法律發(fā)達而民事法律貧乏的法制傳統(tǒng),“重刑輕民”是幾千年來封建社會法制文化的特點之一,這與儒家文化高度契合,在此階段,民事糾紛無法進入官方的正統(tǒng)視野,從而促成了民間解紛機制的發(fā)展。 其次,自清末修律以來,盡管堅持“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法律改革思想,但毋庸置疑的客觀情況是,西方的法律話語體系迅速地被引入,從而使以西方法律概念為基礎建構起來的理論框架,經學者的不斷演繹和宣傳,這一套話語體系因其嚴謹?shù)慕Y構和嚴密的推理優(yōu)勢,在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土壤中“生根發(fā)芽”,開啟了法律制度改革的科學化(吸收西方法律制度中類似于自然科學的技術構造與設計)之路,集中體現(xiàn)在近現(xiàn)代以來的兩個時期:一個時期是清末修律時期,面對清王朝日漸沒落的內憂外患,一些社會精英認識到,導致這種現(xiàn)狀的原因不僅在于科學技術落后,制度滯后性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在興辦工業(yè)的同時,必須對上層建筑進行改造,但并非“脫胎換骨”式的。究其原因,一方面,西方列強的強盛以及咄咄逼人的侵略,摧毀了清末統(tǒng)治者的自信,盡管仍在做著“天朝”的美夢,但精神層面的自信已被瓦解;但另一方面,盡管統(tǒng)治階層對西方制度充滿幻想,但并不愿放棄自己的既得利益,不可能對現(xiàn)行體制和制度安排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這種糾結的結果是選擇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貌合神離的制度改革模式。與該時期對西方制度具有同等向往心態(tài)、具有同等迫切改革愿望的另一時期是從“文革”結束到20世紀末。新中國成立以來,百廢待興,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亦很迫切,《婚姻法》、《憲法》等基本法律的頒布,逐漸形成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然而,十年“文革”砸爛公檢法,法律虛無主義盛行,人權遭到極度侵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受到了災難性的破壞!拔母铩苯Y束后,反思這段時期帶來的傷痛,“要法治不要人治”成為社會各界普遍的呼聲,對法治的需求可謂如饑似渴,在當時國際關系的總體情勢下,西方法治受到強烈關注,學者紛紛留學美英等國家,學習西方法治經驗,翻譯法學著作,同時也吸收德法日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等學術成果,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法學研究、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不斷被引入,我國在借鑒吸收的基礎上,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直到20世紀90年代以及中后期,才基本上形成了現(xiàn)行的法律與司法制度。法學專業(yè)教科書也以西方法治為藍本,講求“法言法語”,這種煥然一新的局面極大地調動了學生的法治激情,在法律共同體中彌漫著濃郁的西方法治話語帶來的中國法治理想,這種別致的場景,使法學課堂充滿了理想、思辨和理性,即使是一個司空見慣的、不起眼的小事件,經法科學生的推理,也變得那么深刻、有條理,通過精確的法律分析,然后導向某個具體的法律條文的適用,法律思維的作用就是將生活事件與法律條文巧妙地勾連起來,法律共同體的作用就是運用法學原理和法律條文對生活事件進行分析整合,從而形成法律文明秩序。比較這兩個時期的法治建設,其共同點在于:一方面,從當時的社會背景來看,無論是清末還是“文革”結束后,我國均面臨或經歷著較為嚴重的社會危機,社會處于非常狀態(tài),但國內尚且無法形成可資利用的制度資源對社會進行統(tǒng)合,清末需要對幾千年以來形成的封建制度進行“變法”,而“文革”時期的規(guī)則意識被破壞,均需要對現(xiàn)存制度以“壯士斷腕”的勇氣予以變革(如前所述,清末變法的呼聲盡管很高,但統(tǒng)治階層內部無法形成共識,特別是“變法”之矛指向皇權統(tǒng)治時,即便是由開明的最高統(tǒng)治者主導變法變革,也面臨著極其強大的阻力,最終必然夭折)。換言之,原有制度乏力,無法有效地按照原有的模式進行社會治理,以及社會從上到下普遍彌漫著對制度的不滿情緒或不自信態(tài)度,這是需要借鑒和引入外部制度資源的內在因素。另一方面,其他國家的強盛勁頭所發(fā)散出的制度優(yōu)勢——盡管該制度未必具有優(yōu)越性,在我國當時特殊的情形下,必然具有特別的吸引力,這就促使官方與民間均希望通過引入“新空氣”,以滌蕩長期以來形成的不良狀態(tài)。這兩方面因素共同促成了我國近現(xiàn)代以來法制史上較為顯著的兩次法律移植現(xiàn)象。當然,如果立足于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革命史和社會主義建設歷史,從清末修律到改革開放以來奠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這期間,在全世界社會主義革命的陣營里,我國也自然而然地學習蘇聯(lián)法制——包括法律制度和政治體制——以此來建立新中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模式。就糾紛及其解決機制而言,無論對百年來的制度變革歷程如何進行劃分,其共同點均是將糾紛予以規(guī)則化處理,從而將其納入到法律的框架內,旨在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由此帶來了至少四個方面的繁榮:一是學術研究可謂欣欣向榮,涌現(xiàn)出大批專門從事國內外法律研究的專家學者,他們紛紛著書立說,翻譯名著,形成了活躍、清新的學術氛圍;二是立法機關立足于我國的具體國情,結合學術研究成果、民眾意愿等,開展卓有成效的立法活動,為“有法可依”創(chuàng)造必要的前提條件;三是成立專業(yè)化的糾紛解決機構,最為重要的是法院,專門從事審判活動;四是培養(yǎng)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解紛人員,使其較好地掌握并能熟練地運用法律規(guī)則處理糾紛。概言之,當“法”成為社會的普遍渴求,成為社會最大的共識,由此帶動了民眾對“法”的共同向往以及對法治的崇仰之時,盡管人們未必真正地了解或深刻理解“法”究竟是什么,但即便是出于樸素的認知和樸實的情感——正如古代所言的“國有國法、家有家規(guī)”——人們對規(guī)則寄予很大期待,希望糾紛通過明確的規(guī)則予以解決。西方法治的法律技術,很大程度上滿足了民眾的此種需求,由此形成的法律規(guī)范散發(fā)著嚴謹?shù)倪壿,具有類似于自然科學的那種精密性,可謂“丁是丁,卯是卯”,糾紛的解決依賴于規(guī)則。 最后,在傳統(tǒng)鄉(xiāng)土中國的糾紛解決機制被近現(xiàn)代以來的法治所變革之后,在借鑒西方法治話語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過程中,盡管西方法治為我國提供了豐富的資源,我國的法治也吸收了西方法治文明成果,并被融入到中國獨特的土壤中,激起了民眾對法治的向往,但始終交織著法律移植與法律演進的兩種不同邏輯。尤其是進入21世紀以來,當西方法治的基因已被移植到中國社會的“肌體”中,與法學界的激情澎湃相比,普通民眾對改造后的法律程序感到陌生,對程序的意義不甚理解,亦即,民眾渴求規(guī)則,但對規(guī)則的剛性和程序性卻難以接受;在法律共同體內部,也逐漸產生不同的聲音,比如普遍推崇甚至認為屬于共識的法治,在實踐中卻難以獲得與制度建構同等理想的效果,對此,究竟應重新審視制度本身還是司法實踐環(huán)節(jié)“走了樣”?由于沒有一個統(tǒng)一的、能夠被廣泛接受的標準,諸如此類問題,很難得出能夠被廣泛認同的答案。在迷茫之際,兩種新的法治思潮為我國法治建設帶來了轉機:一種是西方國家對其津津樂道的法治展開了廣泛的反思和批判,無論是從成本、人權還是糾紛解決等角度,均在反思法律與糾紛之間、法院與糾紛之間乃至國家與糾紛之間的關系,糾紛應通過怎樣的方式予以解決,國家對于糾紛的解決應持怎樣的態(tài)度、應扮演怎樣的角色、應具有哪些功能、應發(fā)揮什么樣的作用,等等。這無疑是對嚴格規(guī)則主義的極大挑戰(zhàn),國家中心主義或法律中心主義的意識形態(tài)逐漸地被新的法治思潮所解構,一些知名的法學家或司法者推動著關于上述問題的辯論,最終結果是,盡管“反對調解”的聲音彌漫耳際,但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逐漸被接受,西方國家紛紛開展訴訟之外的糾紛解決項目,例如美國學者史蒂芬·B戈爾德堡等合著的《糾紛解決——談判、調解和其他機制》對談判、調解、仲裁以及小型審理、簡易陪審員審理、早期中立評估等機制進行了詳盡的論述,展示了不同于我國傳統(tǒng)調解的糾紛解決機制。盡管如此,糾紛解決的國家壟斷性被“松綁”,而且紛紛借鑒學習源自于中國的“東方經驗”,這種被重新賦予的被認同感,無疑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學者對于我國傳統(tǒng)糾紛解決機制的自信,重新審視和挖掘鄉(xiāng)土中國傳統(tǒng)的糾紛解決資源,成為一些學者重點關注和研究的問題。另一種思潮是法學界對西方法治的自覺反思,特別是面對西方法治話語與中國社會“水土不服”的現(xiàn)象,法理上的法治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只是一個“最終目標”,而實體法部門可能在某種程度上只是一種指引,但對于“法治”這個美好的“最終目標”,它的真實面貌究竟是什么樣的,存在著不同的闡釋,包括西方法治在內,或許永遠無法得出確鑿的結論,更難以形成唯一的結論。解決此問題的可能路徑,立足于不同的學科,例如法學、政治學、社會學等,可能會運用不同的知識譜系予以衡量,但法治應立足于特定的社會歷史條件,應由客觀的社會條件和主流的民眾需求等因素共同決定,這一論斷逐漸被接納。這種思路盡管具有法律演進的痕跡,但實際上已跳出了法律移植與法律演進的二元思維,其關注點是某個特定歷史時期的社會的現(xiàn)時狀態(tài),即該社會需要什么樣的法治、什么樣的法治適應于該社會條件并能滿足各方面的需求,是法治建設的基本立足點。在這兩種思潮的共同作用下,我國從傳統(tǒng)文化中找到了糾紛解決的制度自信,但更為根本的是,西方法治話語與我國現(xiàn)實需求之間的某種脫節(jié),使傳統(tǒng)的調解資源重新回歸到民眾的視野中,開啟了我國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理論探索與解紛實踐之路。然而,這一“中庸”的法治道路面臨的阻力更大,遭受的詰難更多。一方面,西方法治話語從啟蒙到接受,其表現(xiàn)出來的強勁勢頭足以對抗任何與之不協(xié)調的論調;另一方面,正如中醫(yī)學一樣,傳統(tǒng)的糾紛解決資源無法被精確的概括,如何調解糾紛,可謂取決于“天”、“地”、“人”,只有具備“天時”、“地利”、“人和”,才能達到最好的解紛效果,而這些條件均是可創(chuàng)造的,在西方人看來,制度自身存在的這些“軟肋”經不起西方法治邏輯的檢驗——實質上,二者屬于不同的文化,根本無法用一種文化模式去衡量另一種,加上前文所論述的,中國傳統(tǒng)的糾紛解決資源被改造的兩個典型時期帶來的制度警惕仍無法消解,人們擔心法治的松懈會引起人治的反彈,因而,如何在現(xiàn)有法治語境下,使法治與傳統(tǒng)文化、社會條件相協(xié)調,始終是困擾理論與實務界的難題。學術論爭的最終結果是,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的理念逐漸被接受,并進入到官方話語中,形成了訴訟與訴訟外機制并存的局面。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指出:“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xié)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yè)性、專業(yè)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lián)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庇纱丝梢,我國已從對西方法治話語的借鑒逐漸走向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與中國傳統(tǒng)文化相契合的糾紛解決體系。 上述關于糾紛解決機制的學術研究路線可簡練地歸納為:一是由理論研究轉向實證研究,但實證研究實際上是運用實證方法開展理論研究;二是話語體系的歷史割裂與逐漸彌合,以清末修律和“文革”后法制重建為兩個“斷裂點”,分別大幅度地學習當時先進國家的法制建設經驗,然后在不斷反復中融合,對原有的法制傳統(tǒng)進行重新建構。以更宏觀的視野審視糾紛解決機制,法治文化或話語體系的相互磨合或許只是一種表象,而背后則是國家對各類糾紛解決機制的態(tài)度,或者說糾紛如何解決,應由誰來決定,此即糾紛解決中的意志力問題,是當事人之外的力量予以強制性解決還是基于當事人的合意以及合意應有多大的自由度等,需要立足于糾紛解決實踐予以深入研究。 實踐層面,糾紛應如何解決、實際上如何解決、解決的效果如何等,這些實踐
梁平 1968年4月出生,漢族,華北電力大學教授。法政與政教黨總支書記。主要從事司法制度研究。
導言:歷史維度中的糾紛及其解決機制
第一章合意與強制:意志力主導下的 民事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節(jié)民事糾紛解決的意志力及其 選擇因素 一、民事糾紛解決的兩種意志力: 合意與強制 二、民事糾紛解決的合意貧困化與 強制異質化 三、合意與強制:意志力平衡的勢能 較量 四、結語 第二節(jié)民事糾紛解決的國家主義 一、民事糾紛解決國家主義的目的論 二、民事糾紛解決國家主義的價值品性 三、民事糾紛解決國家主義的作為空間 四、民事糾紛解決國家主義的實在區(qū)域 五、結語 第三節(jié)民事糾紛解決的民眾立場 一、價值來源的民意集合 二、行為選擇的當事人主導性 三、解紛結果的民眾認同度 四、結語 第四節(jié)合意與強制:民事糾紛解決的選擇原則 一、法治原則:民事糾紛解決的基本導向 二、誠信原則:民事糾紛解決的道德基礎 三、處分權原則:民事糾紛解決的內在力量 四、結語 第二章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類型化分析 第一節(jié)民間調解的傳統(tǒng)基因與現(xiàn)代轉型 一、民間調解之基本原理 二、民間調解之權威生成 三、民間調解之現(xiàn)代轉型 四、結語 第二節(jié)人民調解的基層自治與合作式治理 一、人民調解模式之實證考察 二、人民調解的意志力分析 三、人民調解的功能定位與制度重構 四、結語 第三節(jié)行政調解的制度價值與“內卷化”破解 一、行政調解的民眾需求:基于典型糾紛的分析 二、行政調解的實踐空間 三、行政調解的“內卷化”與制度突圍 四、結語 第四節(jié)訴訟調解的運行機理與發(fā)展方向 一、訴訟調解的運行機理 二、訴訟調解的“熱”與“冷” 三、訴訟調解的發(fā)展方向 四、結語 第三章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實證考察 ——以醫(yī)療糾紛為例 第一節(jié)醫(yī)療糾紛發(fā)生狀況調查 一、醫(yī)療現(xiàn)狀的總體認識 二、醫(yī)療糾紛的客觀結構 三、醫(yī)療糾紛的主要爭點 第二節(jié)醫(yī)療糾紛解決機制調查 一、醫(y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總體認知 二、醫(yī)療糾紛合意性解決機制的認知 三、醫(yī)療糾紛解決面臨的問題 四、醫(yī)療糾紛解決機制的現(xiàn)實選擇 第三節(jié)醫(yī)療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理論導向 一、醫(yī)療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基石 二、醫(yī)療糾紛法律適用的沖突與協(xié)調 三、醫(yī)療糾紛解決機制構建的考量因素 四、結語 第四節(jié)醫(yī)療糾紛合意解決的制度構建 一、醫(yī)療糾紛之協(xié)商和解 二、醫(yī)療糾紛之人民調解 三、醫(yī)療糾紛之行政調解 四、醫(yī)療糾紛之仲裁解決 第四章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制度構建與民事訴訟改革 第一節(jié)意志力主導下的民事糾紛解決 一、意志力與糾紛解決的概念范疇 二、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簡約框架 三、耦合狀態(tài)下的民事糾紛解決合意 四、結語 第二節(jié)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現(xiàn)實困境 一、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理念沖突 二、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制度困境 三、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實踐困惑 四、結語 第三節(jié)民事糾紛合意解決的法治化進路 一、合意法治化的時代背景 二、合意法治化的多重價值訴求 三、合意法治化的實踐進路 四、結語 第四節(jié)民事糾紛合意解決與民事訴訟改革 一、社會生態(tài)系統(tǒng)與民事糾紛合意解決 二、國家建構主義與民事糾紛合意解決 三、從民事糾紛合意解決到民事訴訟改革 四、結語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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