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要論》兼及學理與實務見解,意圖探究刑事訴訟的發(fā)展思潮,通過對趨勢的分析,呈現刑事訴訟發(fā)的經緯與內涵。全書內容分為緒論、總論、各論三篇鋪陳,就刑事訴訟的基本概念與理論,訴訟的主體與架構,以及偵查、審判與救濟三大制度,逐一作了全面詳盡的介紹與詮釋,并深入剖析了各個制度的核心問題,具體勾勒出刑事訴訟制度的全貌!缎淌略V訟法要論》不僅可作為初學者研習的教材,對司法實務及學術研究亦極具參考價值。
臺灣地區(qū)現行“刑事訴訟法”,初訂于1928年,行之已逾80年,當時所憑借之立法理論早已與時代潮流相違背,而法制本身實難以盡符現實之需要,自不待言。近年來司法當局銳意改革,立法機關亦全力配合,各項司法法制遂有較大幅度之變革。僅以“刑事訴訟法”之修正而言,舉其要者,如確立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促進當事人實質地位之平等,減輕法官、檢察官處理案件之負擔,推動刑事集中審理制以提高效益,以及強化第一審審判功能等;凡此增進辦案績效與減輕訟累諸多措施,能否一一落實執(zhí)行,以達預期之目標,尚難斷言,然其積極改革之態(tài)度,固可見矣。
余從事審判及司法行政工作多年,于司法之成敗利鈍,久已點滴在心,而外界對于司法機關之責善亦感同身受。后復側身立法機關問政,尤心無旁騖,多以司法與法制有關議題為范圍;且對歷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之審議,無不勉力從事,提供一得之愚。茲累積多年來實務經驗與問政心得,本乎改革之理念與前瞻之視界,撰成本書,敬以就教于方家。
本書內容概分為緒論、總論、各論三大部分。緒論就基本概念與基本理論,以及“刑事訴訟法”之沿革與發(fā)展,予以必要之闡述;繼之以訴訟主體與訴訟關系人,以及訴訟客體與訴訟行為之析明以為總論;至于列為重心之各論。
陳健民,臺灣大學法律學系畢業(yè),臺灣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并擔任四川大學、山東大學客座教授。
緒論
第一章 刑事訴訟法之意義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之意義
一、廣義之刑事訴訟
二、狹義之刑事訴訟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法之意義
一、形式意義的刑事訴訟法
二、實質意義的刑事訴訟法
第三節(jié) 刑事訴訟之目的
一、學者之見解
二、比較法上的觀察
第四節(jié) 刑事訴訟之要件
一、概念
二、類別
三、欠缺刑事訴訟要件之效果
第五節(jié) 刑事訴訟法之效力
一、關于人之效力
二、關于事之效力
三、關于地之效力
四、關于時之效力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糾問主義與彈劾主義
一、糾問主義
二、彈劾主義
第三節(jié) 起訴法定主義與起訴便宜主義
一、起訴法定主義
二、起訴便宜主義
第四節(jié) 職權進行主義與當事人進行主義
一、概說
二、職權進行主義
三、當事人進行主義
第五節(jié) 實質真實發(fā)現主義與形式真實發(fā)現主義
一、實質真實發(fā)現主義
二、形式真實發(fā)現主義
第六節(jié) 當事人對等原則
一、當事人對等原則之意義
二、當事人對等原則之功能
第七節(jié) 無罪推定原則
一、無罪推定原則之意義
二、無罪推定原則之作用
第八節(jié) 法定證據主義與自由心證主義
一、法定證據主義
二、自由心證主義
第九節(jié) 直接審理主義與間接審理主義
一、直接審理主義
二、間接審理主義
第十節(jié) 言詞審理主義與書面審理主義
一、言詞審理主義
二、書面審理主義
第三章 “刑事訴訟法”之沿革與發(fā)展
第一節(jié) “刑事訴訟法”之演變
一、1928年至1966年時期
二、1967年至1981年時期
三、1982年至2002年時期
四、2003年以后時期
第二節(jié) “刑事訴訟法”發(fā)展之趨勢
一、刑事訴訟制度由歐陸法性格,趨向英美法色彩
二、檢察體制為偵查制度運作之核心
三、審判制度應落實公平審判理念
四、健全救濟制度,真正落實人權保障
總論
第一章 訴訟主體與訴訟關系人
第一節(jié) 概說
第二節(jié) 法院
一、法院之沿革與意義
二、法院之組織與人員
三、法院之審判權與管轄權
四、法院職員之回避
第三節(jié) 當事人
一、當事人之概念
二、檢察官
三、自訴人
四、被告
第四節(jié) 訴訟關系人
一、辯護人
二、輔佐人與代理人
第二章 訴訟客體與訴訟行為
第一節(jié) 訴訟客體一案件
一、概說
二、案件單一性
三、案件同一性
第二節(jié) 訴訟行為
一、概說
二、訴訟行為之文書
三、訴訟行為之時間
四、裁判
各論
第一篇 偵查程序
第二篇 審判程序
第三篇 救濟程序
。ㄈ┳非笳x及維持現有體制
另有學者認為:“刑事訴訟法所期求者,乃有實體面之正義與程序面之正義。實體面之正義,乃以進行刑事訴訟為手段而求實現,而程序面之正義,則在刑事訴訟之過程本身求實現。易言之,無論刑事訴訟法之外在目的,抑或其內在目的,均在實現正義。外在目的則以發(fā)現真實來達成,而內在目的則以保障人權來達成。是故,雖日刑事訴訟法具有發(fā)現真實與保障人權之兩個目的,但其終極目的則一,亦即,追求正義!被蛘J為:“發(fā)現真實,乃在于達成正確且迅速地適用刑罰法規(guī)之目的。同時,正確且迅速地適用刑罰法規(guī)本身亦非屬一個完成之目的;而系在于達成維持社會治安之目的。而維持社會治安之目的,乃不外乎為維持現有社會體制免于瓦解。又保障人權既然在于保障人人作為一個人應享有之自由、權利免于受到侵害,則其所保障者,實為人類之生存與社會之安詳秩序(此點則與刑法之目的相結合),而維持社會之安詳秩序,則又與維持現有體制之目的相聯結。另一方面,在刑事程序中保障人權,乃在于達成維持刑事程序之道義性價值之目的。而維持刑事程序之道義性價位,則具有屏障現有體制免于瓦解之作用。由上歸結,吾人乃知,保障人權之終極目的,亦在于維持現有體制千千萬萬年之安泰。是故,雖謂刑事訴訟法具有發(fā)現其實與保障人權之兩個目的,但其終極目的則一,亦即,維持現有體制”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