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偵查的訴訟化控制》從風險與憂慮、控制與平衡、授權與控權三個方面,對運用訴訟化手段對技術偵查進行控制展開研究,全書共分七章,第一章為技術偵查范疇的界定。第二章為技術偵查的基本原則。第三章為技術偵查的權利保障。第四章為通訊截收的程序控制。第五章為網(wǎng)絡監(jiān)控的制度規(guī)制。第六章為技術偵查的立法控制模式。第七章為技術偵查獲得材料的證據(jù)規(guī)制。
導論
第一章 技術偵查范疇的界定
第一節(jié) 技術偵查的中國問題
第二節(jié) 技術偵查與相關范疇
第三節(jié) 研究技術偵查的價值
第二章 技術偵查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jié) 技術偵查原則的確立
第二節(jié) 技術偵查的立法原則
第三節(jié) 技術偵查的實施原則
第三章 技術偵查的權利保障
第一節(jié) 技術偵查與隱私權保障
第二節(jié) 技術偵查與不得強迫自認其罪
第三節(jié) 技術偵查與證人拒證權
第四章 通訊截收的程序控制
第一節(jié) 通訊截收基本情況概覽
第二節(jié) 通訊截收程序控制的考量
——以英國法為對象
第三節(jié) 通訊截收程序控制的思路
第五章 網(wǎng)絡監(jiān)控的制度規(guī)制
第一節(jié) 網(wǎng)絡監(jiān)控制度概覽
第二節(jié) 網(wǎng)絡監(jiān)控制度規(guī)制的考察
——基于美國法的視角
第三節(jié) 網(wǎng)絡監(jiān)控規(guī)制的制度架構
第六章 技術偵查的立法控制模式
第一節(jié) 技術偵查的立法控制模式概覽
第二節(jié) 技術偵查立法控制模式考察
——以日本法為中心
第三節(jié) 技術偵查立法控制模式的選擇
第七章 技術偵查獲得材料的證據(jù)規(guī)制
第一節(jié) 技術偵查獲得材料作為證據(jù)考察
第二節(jié) 技術偵查獲得材料作為證據(jù)模式
第三節(jié) 令狀外獲得材料作為證據(jù)使用
——以美德法作為對象
第四節(jié) 技術偵查獲得材料作為證據(jù)的規(guī)制思路
參考文獻
第一章技術偵查范疇的界定
技術偵查措施作為法律術語應當具有自己特有的內涵與確定的外延,這是作為法定術語的基本要求。由于我國《刑事訴訟法》未對此作出法律上的解釋性定義,致使在其概念界定上仍處于學術討論的層面。“雖然導向定義的推理是枯燥乏味的,但重要的是我們應當給術語下明確的定義!雹傺芯考夹g偵查措施需要對此進行理論上的界定,需要從中國問題出發(fā),借助學術爭論與理論研究成果,對此作出應有的認識和合理的解讀,從而紓解目前技術偵查的研究對合法性研究的過分偏好,通過對技術偵查術語的界定,②可以為理論上構筑一種具有獨立性品格的技術偵查措施的制度體系提供基礎,同時能夠為偵查實踐關注技術偵查措施應用范圍提供可供觀察的合理視角。本章研究技術偵查以及相關范疇的重要意義還在于: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外延可以限定技術偵查的基本范圍與研究前提,體現(xiàn)論證的基本立場與研究方法,以保持基本概念在同一層次或者范圍內研究的學術價值,以免對此理解過于寬泛致使討論不在一個層面進行而出現(xiàn)一些無意義的爭論。
第一節(jié)技術偵查的中國問題
技術偵查作為攜帶現(xiàn)代科技手段的措施,在精準打擊犯罪、提高偵查效率、獲得一些隱蔽性犯罪證據(jù)材料以及發(fā)現(xiàn)一些秘密的犯罪線索方面具有強大的力量,甚至成為現(xiàn)代訴訟不可或缺的偵查手段,其功能與作用是其他偵查措施無法比擬的。但是,倘若用之不慎,則會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甚至出現(xiàn)侵犯一般公民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隱私權等傷及無辜的現(xiàn)象,其負面效應也是相當顯著的。這種“偵查權力一旦被濫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風”①,尤其在現(xiàn)代信息化時代和后現(xiàn)代社會中遭遇的風險更難以控制。
技術偵查措施在實踐中呈現(xiàn)出雙刃劍的特性。對偵查機關來說,這種偵查措施在打擊犯罪上是一把不可多得的“利劍”,然而,一旦失去控制則會成為脫韁的野馬,不僅會在人們的隱私領域“來回穿梭”,甚至在隱蔽的背景下“橫沖直撞”,而且其本身也具有難以監(jiān)督的問題。僅就“來同穿梭”本身而言,就會給“良好社會秩序”帶來不確定的風險。對普通公民而言,技術偵查措施的規(guī)定既是維護社會穩(wěn)定以免其合法權益再次受到犯罪侵害的“利器”,如若技術偵查作為常規(guī)偵查措施大面積地被貿然使用,又會為公民基本人權保障埋下被侵犯的“隱患”,甚至會成為恐怖的“魔爪”,再加上其本身含有侵害公民憲法性權利的特點,人們不免對此產生擔憂!皩θ祟惗,秘密通訊為表示意思、信仰或營業(yè)之秘密所不可或缺之方式,倘不予以保護。不僅人民之思想與信仰難以保全,而且可能使營業(yè)秘密外泄,鑄成巨大財產損失!雹谝虼,對技術偵查邊界借助于可能面臨的風險或者現(xiàn)實的危險作出限定,進而再借助于術語的外延將其限定在合理的范圍是非常有必要的。
由于我國2012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對技術偵查措施僅作了一些原則性的規(guī)定,對何者為技術偵查措施,如何界定技術偵查措施以及技術偵查措施的內涵與外延的邊界如何等基礎性的問題并未予以厘定,同時有關技術偵查的程序規(guī)定相對簡略,有些規(guī)定在理論界還存在認識上的分歧與理解上的差異,而相關解釋與規(guī)定以及201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也未對此進行細化以及作出可操作性的規(guī)定,況且我國在此方面的理論研究因技術偵查作為涉密技術而長期保密未能充分展開,尤其是面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此方面的沖突性規(guī)定與解釋更會疑問重重。而這些基礎性問題又是認識、理解和研究技術偵查措施的邏輯起點,是正確使用與合理控制技術偵查措施的基礎,更是架構技術偵查制度以及訴訟化控制的重要元素。因此,以此作為研究與探索技術偵查措施制度規(guī)制和訴訟化控制的起點尤為必要。本章從技術偵查措施的中國問題出發(fā),借助于技術偵查措施的外在特征,以技術偵查措施的外延作為研究的進路,對其基本范疇以及相關范疇進行探討,以期為后面的制度構建研究和程序完善探索作出基礎性的鋪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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