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跨界的水污染沖突加劇,僅僅是流域跨省污染糾紛就不在少數,這類問題如果解決不好,不僅影響生產,還影響群眾生活尤其是身體健康,引發(fā)上下游之間的矛盾,造成社會不穩(wěn)定的惡劣后果。本書聚焦政府間污染糾紛調處,不可避免地涉及政府之間的合作治理,因此,需要從跨區(qū)域合作治理視角看待糾紛調處。本書從五個方面介紹了我國政府間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的現狀,展示了我國流域管理體制,并分析其弊端及其克服之道;對我國政府間流域跨界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立法、實踐案例和地方探索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研究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和效果的相關性;闡述了非司法訴訟調處機制和司法訴訟機制,借鑒國外立法例,提出綜合運用橫向協商、縱向協調和司法訴訟機制的建議,并勾勒出不同調處機制之間的關系。此外,為保障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的順利運行,本書認為應當構建相應的法律保障體系,即環(huán)境信息公開和共享、跨界水質聯合監(jiān)測、民主協商和公眾參與以及政府間流域治理合作協議。
胡靜,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湖北省漢川市人,漢族,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擔任中國環(huán)境資源法學研究會理事以及中國環(huán)境科學學會環(huán)境法學分會常務委員兼副秘書長,代表作有專著《環(huán)境法的正當性與制度選擇》、論文《環(huán)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之功能定位——兼評我國環(huán)境公益訴訟的司法解釋》和《關于我國土壤環(huán)境保護法的立法構想》等,主持環(huán)保部和教育部課題共十多項。
第一章 概述
第一節(jié) 我國流域跨界污染糾紛現狀003
一、流域的屬性003
二、我國流域污染現狀004
第二節(jié) 政府間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的定義006
第三節(jié) 地方政府應該被納入規(guī)制范圍009
一、環(huán)境保護中的地方保護主義表現形式009
二、地方保護主義產生的原因011
第四節(jié) 政府間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解決的經濟學基礎014
一、政府行為的外部性014
二、負外部性的解決之道015
第二章 我國政府間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現狀
第一節(jié) 我國流域管理體制021
一、我國流域管理體制現狀021
二、我國流域管理體制的弊端及其克服思路026
第二節(jié) 我國政府間流域跨界糾紛的行政調處機制立法033
一、我國中央立法中政府間流域跨界糾紛的調處機制033
二、我國地方立法中政府間流域跨界糾紛的調處機制036
第三節(jié) 我國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案例044
一、江蘇蘇州與浙江嘉興水污染糾紛045
二、山東莒南縣與江蘇贛榆縣龍王河水污染糾紛048
三、上海金山區(qū)與浙江平湖市黃姑塘水污染糾紛049
四、蘇皖浙太極洞污染糾紛051
五、渦河豫皖邊界水污染糾紛051
第四節(jié) 有關地方關于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進行的探索053
一、遼寧省053
二、浙江省054
三、江蘇省057
四、廣東省059
五、安徽省061
第五節(jié) 我國現有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和效果相關性研究063
一、調處機制具體模式與糾紛解決效果的相關性063
二、制度化調處機制或臨時性調處機制與糾紛解決效果的相關性066
三、調處機制運行所需要素滿足情況與糾紛解決效果的相關性069
第六節(jié) 對我國流域跨界污染調處機制的評析071
第三章 境外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研究
第一節(jié) 非司法訴訟調處機制079
一、田納西河流域調處機制079
二、特拉華河流域調處機制083
三、澳大利亞墨累–達令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087
四、日本琵琶湖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095
五、科羅拉多河流域調處機制101
六、密西西比河流域103
七、墨西哥萊爾馬–查帕拉流域105
第二節(jié) 司法訴訟106
一、美國106
二、印度115
第三節(jié) 國外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模式分析119
一、橫向協調處理模式119
二、縱向協調處理模式121
三、司法訴訟模式125
第四章 關于我國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的構想
第一節(jié) 我國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立法需求129
第二節(jié) 橫向協商調處134
一、橫向協議的法律約束力134
二、橫向協商調處程序137
第三節(jié) 縱向協調調處138
一、縱向私益糾紛協調139
二、縱向公益糾紛協調144
三、縱向協調調處程序144
第四節(jié) 司法訴訟調處146
一、仲裁和訴訟之間的選擇146
二、司法訴訟調處的必要性149
三、司法訴訟調處的可行性151
四、司法訴訟程序153
第五章 政府間合作治理視角下流域跨界污染糾紛調處機制的保障制度
第一節(jié) 環(huán)境信息公開和共享160
一、環(huán)境信息公開160
二、環(huán)境信息共享165
第二節(jié) 跨界水質聯合監(jiān)測機制165
一、日常定期監(jiān)測結果作為糾紛調處的基礎性數據166
二、污染發(fā)生后的監(jiān)測數據167
第三節(jié) 民主協商和公眾參與168
一、作為環(huán)境法基本原則的公眾參與169
二、流域管理體制中的公眾參與170
三、糾紛調處決定過程中利害關系人的參與172
第四節(jié) 政府間流域治理合作協議175
一、美國的州際協議175
二、政府間流域治理合作協議178
參考文獻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