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評析篇:精心選取土地礦產爭議典型案例,涵蓋目前所有土地礦產爭議的熱點問題,由國土資源部法律中心的專家深入分析解決方案,觸及現行法律規(guī)范盲點,有效補充法律漏洞,為同類案件的處理指明方向。實務操作篇:涵蓋國土資源步新部門規(guī)章的新政解讀和實務疑難問題,組織經驗豐富的專業(yè)人員解答實務操作中面臨的困惑,提供切實可行的操作建議,為土地礦產實務工作提供有益的參考和借鑒。附錄:全面收錄土地礦產方面新常用的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為處理個案提供權*法律依據。
中國土地礦產法律事務中心(國土資源部土地爭議調處事務中心),是國土資源部從事國土資源法律法規(guī)政策研究、產權產籍制度建設研究、土地礦產市場動態(tài)監(jiān)測與監(jiān)管、土地礦產爭議調處和對土地礦產違法案件進行統(tǒng)一處理與輔助核查的行政輔助型直屬事業(yè)單位,是以基礎研究、監(jiān)管支撐、法律服務和決策輔助平臺為依托,圍繞國土資源政策法律研究主線,為國土資源監(jiān)管與決策服務的重要支撐機構。
實務操作篇
一、不動產登記
問題1辦理不動產登記是否需要提供婚姻登記記錄證明()
問題2不動產權利人主動申請是不是不動產登記啟動的前提條件()
問題3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不動產登記機構如何設立()
問題4不動產登記能否以共同申請為原則,單方申請為例外()
問題5申請人在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前是否可以撤回
登記申請()
問題6房屋買賣但未辦理過戶,賣方私下申請補證的,登記機構能
否辦理()
問題7一方當事人不配合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如何處理()
問題8城鎮(zhèn)居民因受遺贈取得的農村老宅應如何進行登記()
問題9農村住宅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轉讓應如何登記()
問題10存在尚未解決的權屬爭議的林地能否登記()
問題11民間借貸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登記機構是否受理()
問題12公司以不動產對外擔保的辦理抵押登記是否需要提交股東會
決議()
問題13委托貸款能否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問題14因政府原因造成閑置的土地抵押的能否辦理抵押登記()
問題15已辦理抵押登記的土地,還能否辦理用途變更()
問題16夫妻一方能否查詢配偶名下的不動產登記信息()
問題17以政府信息公開為由申請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的應如何處理()
問題18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如何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
問題19地籍調查表中簽字造假能否導致登記行為被撤銷()
問題20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行為是否具有物權公示效力()
問題21夫妻一方擅自處理房產,權利人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問題22不動產登記機構是否應當查驗登記申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
規(guī)定的情況()
問題23登記機構是否可以對申請登記的不動產進行實地查看()
問題24不動產登記錯誤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25土地登記用途與房屋登記用途不一致,應以何者為準()
問題26查封的期限到底是多長()
二、土地利用
問題27縣國土資源局是否有權作出閑置地收回決定()
問題28已設立抵押權的閑置土地能否收回()
問題29光伏發(fā)電項目如何辦理用地手續(xù)()
問題30競得人被取消競得資格后次高報價者能否得到土地使用權()
問題31登記后產生的不動產權糾紛能否爭議調處()
問題32不服用地預審意見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問題33土地出讓合同內容能否納入公開信息()
問題34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因融資能否轉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問題35征地過程中的“一書四方案”是否屬于政府信息公開范圍()
問題36進城后能否繼續(xù)擁有原宅基地使用權()
問題37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到期能否提前辦理續(xù)期()
三、礦產資源管理
問題38如何判定“以承包方式變相轉讓采礦權”()
問題39礦業(yè)權抵押未經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受法律保護()
問題40涉礦民事案件中司法權與行政權的沖突如何解決()
問題41涉及第三人的采礦權材料能否公開()
問題42探礦權人優(yōu)先取得采礦權是否影響公平競爭()
四、執(zhí)法監(jiān)察
問題43廢棄砂坑導致小學生溺斃,監(jiān)管人員為何獲刑()
問題44非法占地建游樂園出事故,國土部門為何免責()
問題45儲備土地管護不當成水塘導致孩童溺亡,國土部門為何被追責()
問題46非法施工致兩人觸電身亡,國土所長為何獲罪()
問題47國土局為何被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問題48現狀地類和規(guī)劃地類在違法案件查處中如何判定()
問題49消極執(zhí)法行為是否構成行政不作為()
問題50無權轉讓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如何定性()
問題51在非礦區(qū)的國有或集體土地上偷挖砂石的行為如何定性()
新政解讀篇——《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guī)程》解讀
解讀1提高認識準確把握抓好落實()
解讀2嚴格查處工作程序保障規(guī)范公正執(zhí)法()
解讀3巡查是及時發(fā)現違法行為的重要方式()
解讀4有效制止是實現“發(fā)現在初始,解決在萌芽”的關鍵()
解讀5立案:正式啟動案件查處程序()
解讀6全面調查取證確保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解讀7誰是真正的違法責任主體()
解讀8如何判斷究竟占的什么地()
解讀9移送公安并不意味查處職責終止()
解讀10查處違法用地,如何判定是否符合規(guī)劃()
解讀11違法占用的是基本農田嗎()
解讀12違法所得如何認定()
解讀13違法批地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責任()
解讀14違法占地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責任()
解讀15違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責任()
解讀16違法勘查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責任()
解讀17違法開采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責任()
解讀18違法轉讓礦業(yè)權的表現形式與法律責任()
解讀19河北省邯鄲市肥鄉(xiāng)縣政府、舊店鄉(xiāng)政府及有關部門失職
瀆職案分析()
解讀20浙江省奉化市莼湖鎮(zhèn)政府及有關部門失職、瀆職案分析()
附錄
一、國家文件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農墾改革發(fā)展的意見(節(jié)選)()
(2015年11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
三十三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
定的決定()
(2015年2月27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北京市大興區(qū)等232個試點縣
(市、區(qū))、天津市薊縣等59個試點縣(市、區(qū))行政區(qū)域分
別暫時調整實施有關法律規(guī)定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
關于引導農村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發(fā)展農業(yè)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意見()
(中辦發(fā)〔2014〕61號)
國務院關于開展農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和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貸
款試點的指導意見 ()
(國發(fā)〔2015〕45號)
二、行政法規(guī)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國務院令第656號)
三、部門規(guī)章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等5部規(guī)章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令第62號)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國土資源部令 63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
(國土資源部令64號)
四、規(guī)范性文件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fā)《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查處工作規(guī)程》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4〕117號)
國土資源部、農業(yè)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yè)健康發(fā)展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4〕127號 )
國土資源部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5〕25號)
國土資源部、中央編辦關于地方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fā)〔2015〕50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采礦權人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采礦權抵押備案
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5〕56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5〕59號 )
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
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通知()
(國土資發(fā)〔2015〕65號 )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做好不動產統(tǒng)一登記與房屋交
易管理銜接的指導意見()
(國土資發(fā)〔2015〕90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做好礦業(yè)權設置方案審批或備案核準取消后相關
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規(guī)〔2015〕2號 )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控制和規(guī)范礦業(yè)權協(xié)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
通知()
(國土資規(guī)〔2015〕3號)
國土資源部、發(fā)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xiāng)
建設部、商務部關于支持新產業(yè)新業(yè)態(tài)發(fā)展促進大眾創(chuàng)業(yè)萬眾
創(chuàng)新用地的意見()
(國土資規(guī)〔2015〕5號)
國土資源部關于規(guī)范稀土礦鎢礦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的通知()
(國土資規(guī)〔2015〕9號)
關于支持旅游業(yè)發(fā)展用地政策的意見()
(國土資規(guī)〔2015〕10號)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國有未利用地開發(fā)審批權下放和后續(xù)
監(jiān)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fā)〔2015〕3號)
五、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
(法釋〔2016〕5號)
后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