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制史(第三版)》按照歷史朝代順序,全面介紹了中國有史以來法律制度發(fā)展演變的基本脈絡和主要內(nèi)容,以及在歷史的不同階段中國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書中吸取了近年來中國法制史學科研究的新成果,尤其是加強對于中國古代法律制度中有關民事財產(chǎn)制度方面內(nèi)容以及司法訴訟方面內(nèi)容的介紹和總結(jié)。在體例結(jié)構(gòu)上設置了“本章要點”“資料”“解說”“案例”“人物”“插圖”“本章小結(jié)”等欄目形式,通過對史料的引用、法律現(xiàn)象的解說、典型案例的列舉和古代法官事跡的介紹,幫助學生在接受授課和閱讀教材后確立法治意識,提高認識能力,深入理解和掌握中國法律文化和法律傳統(tǒng)。全書結(jié)構(gòu)新穎,文字通俗,條理清晰,是法律專業(yè)師生和法律愛好者研習中國法制史的理想教材和適用讀物。
本教材自2002年出版以來,頗受學界好評,在2002年當年獲司法部法學優(yōu)秀教材獎,并被批準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國家級規(guī)劃教材。
根據(jù)幾年來教學實踐的檢驗,能夠證明本教材的基本體系、基本結(jié)構(gòu)是符合法學教育規(guī)律的,也是符合中國法制史學科的發(fā)展趨勢的,因此這次修改沒有對教材的基本體系、基本結(jié)構(gòu)進行改動。我們將修改的重點放在補充新的史料、補充中國法制史學界最新的研究成果上。并對教材的語言文字、閱讀材料等進行了很多的修正及調(diào)整。
本教材出版以來,有讀者來信指正教材中一些文字方面的錯訛,我們在幾年來的教學實踐中也發(fā)現(xiàn)了一些類似的錯訛,借著這次重版的機會,也予以一并的改正,并向曾對我們提出了寶貴意見的讀者表示衷心的感謝!
考慮到本書作者分散在全國各個高校,而教材修改工作需要集中進行,因此這次教材修改主要由復旦大學的幾位作者承擔。
葉孝信,男,福建建甌人,出生于1927年10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51年畢業(yè)于北京大學法律系,1953年中國人民大學研究生畢業(yè)后,先后任教于上海華東政法學院、上海社會科學研究院、復旦大學法律學系。主要論著有《試論唐律疏議》(獲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優(yōu)秀論文獎),主編有《中國法制史》(全國自學考試教材)、《中國法制史自學考試大綱》《中國法制史自學考試指南》《中國民法史》(獲全國高校首屆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yōu)秀成果一等獎)、《中國學術名著提要'政治法律卷》等著作,譯作有《第三世界的社會主義》《布熱津斯基言論選》等。
郭建,男,上海人,出生于1956年9月,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1982年1月畢業(yè)于華東師范大學歷史系,1985年復旦大學法律系法律史專業(yè)研究生畢業(yè)后,留校任教至今。主要論著有《當代社會民問法律意識試析》《"坑"考》《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中華文化通志'法律志》《中國財產(chǎn)法史稿》《典權制度源流考》等。譯作有《英美法》《日本民法債權總論》等。
第一章 中國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時期的初步發(fā)展(約前21世紀-前11世紀)
第一節(jié) 中國法律的起源
一、起源時代的法律與國家
二、中國法律起源的特點
第二節(jié) 夏商時代的法制
一、夏朝的法制
二、商朝的法制狀況
第二章 西周的法制(前11世紀-前771)
第一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罰
二、親親、尊尊和有別
第二節(jié) 法律形式
一、禮
二、刑
三、誓與誥
第三節(jié)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宗法制
三、婚姻制度
四、繼承制度
第四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基本原則
二、刑罰制度
第五節(jié) 財產(chǎn)法律制度
一、“井田制
二、動產(chǎn)的私有權
三、契約習慣
第六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gòu)
二、司法程序
三、貴族官僚在司法中的特權
第三章 春秋戰(zhàn)國的法制(前770-前221)
第一節(jié) 法律形式的轉(zhuǎn)變
一、公布成文法的潮流
二、創(chuàng)建成文法典
第二節(jié) 法律制度內(nèi)容的變化
一、社會等級大變動
二、刑事法律的變化
三、承認土地私有
第二三節(jié)司法制度的變化
一、司法機構(gòu)
二、審判制度
第四章 秦國及秦朝的法制(前356-前206)
第一節(jié) 商鞅變法
一、運用賞罰手段推行農(nóng)戰(zhàn)政策
二、剝奪舊貴族的特權
三、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nèi)容
四、明法重刑,獎勵告奸
第二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一、”一斷于法“
二、法律必須公開
三、輕罪重刑
第三節(jié)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式
四、廷行事
五、法律解釋
六、其他
第四節(jié)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婚姻法律制度
第五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有關定罪量刑的通例
二、刑罰制度
三、主要罪名
第六節(jié) 財產(chǎn)法律制度
一、土地私有權
二、債權關系
第七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gòu)
二、訴訟與審判制度
第五章 兩漢的法制(前206-220)
第一節(jié) 法制的指導思想
一、漢初以”黃老“學派為主的法制指導思想
二、經(jīng)改造后的儒家法律指導思想
第二節(jié) 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科
四、比
第三節(jié) 身份法律制度
一、社會等級
二、家族制度
三、繼承制度
第四節(jié)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原則以及通例的變化
二、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
三、主要罪名
第五節(jié) 財聲法律制度
一、所有權
二、契約習慣及法律
三、損害賠償
第六節(jié) 司法制度
一、司法機構(gòu)
二、訴訟制度
三、審判制度
四、其他制度
第六章 三國兩晉南北朝的法制(220-581)
第一節(jié) 法律形式
一、律的演變
二、令的發(fā)展
三、科和格的變化
四、其他
第七章 隋唐五代的法制(581-960)
第八章 兩宋的法制(960——1279)
第九章遼、金、西夏、元朝的法制(916-1368)
第十章明代的法律制度(1368-1644)
……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制(1644-1911)
第十二章 中華民國時期的法制(1912-1949)
第十三章 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下的革命根據(jù)地的法制(1927-1949)
《中國法制史(第三版)》:
第一節(jié) 法制指導思想
周本身是一個規(guī)模不大的部族,根據(jù)儒家典籍中的一些論述,我們可以得知,在建立對中原地區(qū)的統(tǒng)治后,西周統(tǒng)治者認真總結(jié)了商朝敗亡的歷史經(jīng)驗,并提出了一些基本的制指導性觀念。一、敬天保居、明德慎罰
上一章曾提到,“天”這一概念作為至上神的用法,在殷商時代是沒有的,當時使用的是“帝”和“上帝”。天在西周逐漸成為超自然力量的代名詞,作為無所不能的神祗在西周受到頂禮膜拜。
如前所述,商代統(tǒng)治者一直對神靈極為恭敬,“率民以事神”,并聲稱“帝”和他們的祖先會保佑其政權的長治久安。但事與愿違。對“帝”和祖先神敬奉有加的商政權,并未如其所言能夠永保國祚,而是由于民怨沸騰、被“小邦周”徹底顛覆了。這不能不使西周初年的統(tǒng)治者們深懷戒懼。“殷鑒不遠”,為適應建立新的穩(wěn)固統(tǒng)治的需要,他們積極反思殷商滅亡的歷史教訓,從安撫民意和理論建構(gòu)兩方面的意圖出發(fā),提出了一套更為全面、系統(tǒng)的政治和法制思想。
由于當時所處的歷史時代還沒有完全脫離蒙昧狀態(tài),西周統(tǒng)治者并沒有也不能夠放棄對神祇的供奉。他們繼承了殷商占卜的傳統(tǒng),出土的周原甲骨刻辭是先周時期的卜問記錄,《尚書》中的《金滕》《大誥》等篇章也有不少反映周人占卜的內(nèi)容。但他們逐漸改變了商代人對“帝”的崇拜,而提出了新的至上神概念“天”!疤臁钡挠^念,在存世的金文中始見于武王時青銅器《大豐簋》。天被視為最高意志和絕對本體的代表,服從天的意志是人間凡眾、包括君王的絕對義務。
在西周統(tǒng)治者看來,這一至上神的意志并不像前朝殷商所聲稱的那樣,僅僅通過占卜的方式就可以感知,盡管他們并不否認這仍然不失為一種必要的途徑。但更為重要的是,他們認為,天的意志是與“民”和“德”緊密聯(lián)系的。首先,天意常常是通過民意表現(xiàn)出來的,所謂“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甚至“民之所欲。天必從之”。當然,民不能自行做主,必須通過統(tǒng)治者的洞察來體恤其意。但畢竟這是已經(jīng)達到相當高程度的民本思想。同時.“皇天無親,惟德是輔”;天命只賜予有德之人。前朝夏桀、商紂之敗在他們看來就是因為“不敬厥德”。德成為維系天、人關系的主導力量,因此統(tǒng)治者要“以德配天”。才能常葆安寧。這種意識體現(xiàn)了中國早期思想中人本主義和民本主義的萌芽。
因此,在法律活動中,西周統(tǒng)治者中的有識之士積極強調(diào)作為統(tǒng)治主體要“明德”“明刑”,慎重立法。努力實現(xiàn)刑罰恰當、適中,以此體恤民眾、克配天意,最終達到維護統(tǒng)治穩(wěn)定、受天佑福的根本目的。資料
西周的慎刑思想
王日:嗚呼!敬之哉!官伯族姓。朕言多懼。朕敬于刑,有德惟刑。今天相民,作配在下,明清于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于獄之兩辭。獄貨非寶,惟府辜功,報以庶尤。永畏惟罰,非天不中,惟人在命。天罰不極,庶民罔有令政在于天下。
——《尚書·呂刑》
譯文:
周穆王說:“唉!要謹慎地對待刑獄。∷灸恋洫z、族姓諸侯們,我多次地講了畏懼的話。我謹慎地對待刑獄,一定要使有德行的人主持刑獄。現(xiàn)在天為了造福民眾,在人間設立了君主以配天。獄訟中要明察無證據(jù)的一面之詞。民眾能夠治理.無不是因為我們能夠公正地聽取獄訟中訴訟雙方的證詞。不能從爭訟雙方取利致富,因獄訟所得的財物,不能作為據(jù)為己有的私家財寶。這樣做,只能是聚積罪刑,引起民眾的怨恨。要永遠畏上天的懲罰,并不是天不公正,只是那些諸侯所施行的教命不公正。如果天懲罰不嚴厲,那么,天下民眾就不能享有善政了!雹俣、親親、尊尊和有別
西周在法制史、文化史上最重要的成就是逐步確立了一整套禮制的規(guī)范。禮制的目標,就是要建立起以“親親”“尊尊”為中心的不平等但有序列的社會格局。
在西周統(tǒng)治者看來,為了建立整合有序的社會,必須基于不同的社會地位,對不同的人界定不同的社會權利和規(guī)則。其中,家族關系和政治身份是最主要的指標。當然,還有性別等要素。親親,主要是指從家族角度的有別,規(guī)范家庭成員的不同地位,以保持家族的團結(jié)、和睦。用現(xiàn)在的角度來分析,就是在家族之中,父子、兄弟基于血緣關系,各自享有明顯不平等也不相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各安其位,不得混淆、僭越。尊尊,在家族內(nèi)部是指尊敬尊親長輩·同時也可以從社會等級的角度強調(diào)指天子、諸侯、各級貴族具有尊貴的地位,應該受到尊重與尊敬。此外,在社會逐步過渡到男權中心的時代,西周強調(diào)男女有別,女子應安分守己,主要的活動空間限于部分家族事務,其社會作用與男性有明顯區(qū)別。總之,“親親、尊尊、男女有別”的核心就是“有別”,個人在基于血緣、爵位和性別確定的社會等級階梯上各有固定的位置,處于不平等的等差秩序狀態(tài)中。
這種“有別”的原則,是禮制的核心,也是西周法律文明的指導思想。親親的家族關系的中心是父子關系(因為女性服從男性,因此母子關系是父子關系的派生物,不具有獨立的地位),而父子關系中特別強調(diào)的是子對父的義務,即“孝”。尊尊的政治關系中,君臣關系是其核心。對于統(tǒng)治者而言,正是通過這種等差關系,維護君、父的根本性權威。親親、尊尊緊密結(jié)合起來,正如后來孔子做總結(jié)的:“其為人也孝悌而好犯.I-者鮮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亂者,未之有也!雹軐Ω、兄恭敬的人,很少有在社會上對上級不恭敬的,這樣的人會造反作亂,是不可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