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專題文集:明代立法研究》主要對明代立法的方式進行了研究,主要內容包括:洪武朝峻令、重刑禁例和法外用刑補考;明代《問刑條例》的修訂;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獻與統(tǒng)治集團的立法思想;明代重要法律典籍版本考述;明代的則例;明代榜例考;明代地方性法規(guī)編纂要略等。
序言
洪武《大明律》考
《大誥》考
洪武朝峻令、重刑禁例和法外用刑補考
明代《問刑條例》的修訂
明代三部代表性刑事法律文獻與統(tǒng)治集團的立法思想
明代重要法律典籍版本考述
明代的則例
明代榜例考
明代地方性法規(guī)編纂要略
主要科研成果目錄
《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專題文集:明代立法研究》:
禁止“官民勾結”!独m(xù)編·閑民同惡第六十二》規(guī)定:“今后敢有一切閑民,信從有司……私下擅稱名色,與不才官吏同惡相濟,虐害吾民者,族誅。……有司凌遲處死!
這里應該指出,在明太祖的重典治吏措施中,還包含一些借助民眾力量監(jiān)督、懲治貪官污吏的思想!洞笳a》中這方面的規(guī)定很多。除上面涉及的“民拿害民該吏”條款之外,還有“民陳有司賢否”的規(guī)定:“自布政司至于府州縣官吏,若非朝廷號令,私下巧立名色,害民取財,許境內諸耆宿人等,遍處鄉(xiāng)村市井連名赴京狀奏,備陳有司不才,明指實跡,以憑議罪,更賢育民!薄冻蹙帯むl(xiāng)民除患第五十九》規(guī)定,“今后布政司、府、州、縣在役之吏,在閑之吏,城市鄉(xiāng)村老奸巨猾頑民,專一起滅詞訟,教唆陷人,通同官吏害及州里之間者”,允許良民將其“綁縛赴京,罪除民患”!独m(xù)編—吏卒額榜第十四》規(guī)定:皂隸名額、掌職,先行榜示民眾,“除榜上有名外,余有假以衙門名色,稱皂隸、稱薄書者,諸人擒拿赴京”。在《三編·民拿害民該吏第三十四》中,朱元璋詳盡地敘述了他采取“民拿害民該吏”措施的原因和意圖。指出,他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所任之官,“夤緣作弊”,為非多端。“若靠有司辯民曲直,十九年來未見其人”。并說,“若民從朕命,著實為之”,敢于捉拿害民官吏,那么,“不一年之間,貪官污吏盡化為賢矣。為何?以其良民自辯是非,奸邪難以橫作,由是逼成有司以為美官”。由此可見,朱元璋的“民拿害民該吏”的思想是建立在對官吏極不信任的基礎之上的,是一種借民逼官,加強封建統(tǒng)治的手段。為了保證這一措施的實現(xiàn),朱元璋提出,要給持《誥》赴京的鄉(xiāng)民以法律保障。規(guī)定凡布政司、府、州、縣耆民人等,拿害民該吏赴京面奏者,“雖無文引”,關津也要“即時放行,毋得阻擋”!捌湔、首領官及一切人等,敢有阻擋者,其家族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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