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是中國監(jiān)獄工作協(xié)會監(jiān)獄理論研究課題成果。聚焦監(jiān)獄沖突,包括囚徒與囚徒、囚徒與監(jiān)警之間沖突的預防和管控。內各章內容包括:獄內沖突調查、獄內沖突影響因素與發(fā)生機制、警囚沖突預防與管控、囚囚沖突預防與干預、囚犯暴力行為團體干預實驗。
鄭杰,1976年生于山東平度,工學、法學雙學位,二級警督。2005年從警,2008年始涉足監(jiān)獄學理論研究;主持和參與省部級課題五項,多次在中國監(jiān)獄工作協(xié)會理論研討會作主題發(fā)言;在《中國監(jiān)獄學刊》《犯罪與改造研究》等期刊發(fā)表論文五十余篇。
上篇
靠前章 研究緣起和概念界定
靠前節(jié) 獄內沖突研究緣起
第二節(jié) 獄內沖突基本概念和范疇
第二章 研究方法與技術路線
第三章 靠前外研究綜述
靠前節(jié) 暴力攻擊的代表性理論
第二節(jié) 獄內沖突相關研究
中篇
第四章 獄內沖突調查
靠前節(jié) 警囚沖突調查
第二節(jié) 服刑人員間暴力調查
第三節(jié) 焦點訪談活動記錄
第四節(jié) 深度訪談記錄
第五節(jié) 服刑人員公正觀及其刑罰執(zhí)行公正評價影響因素分析
第五章 獄內沖突影響因素與發(fā)生機制
靠前節(jié) 理性主義:效率的邏輯殘酷且系統(tǒng)地破壞服刑人員情感
第二節(jié) 規(guī)訓機制:制造而不是控制了暴力
第三節(jié) 勞動異化:矯正教育優(yōu)選價值的背離與阻滯
第四節(jié) 特權意識:民警虐囚行為的內在根源
第五節(jié) 適應不良:拘禁狀態(tài)下服刑人員的常見反應
第六節(jié) 監(jiān)獄亞文化:盲目的服從與畸形的反抗
第七節(jié) 生理因素:物質前提與外在環(huán)境交互作用
第八節(jié) 結構互動:獄內沖突發(fā)生機制的系統(tǒng)分析
下篇
第六章 警囚沖突預防與管控
靠前節(jié) 端本澄源:正視警囚沖突
第二節(jié) 守經達權:保障服刑人員合法權益
第三節(jié) 省察克治:內省民警權力
第四節(jié) 本末相順:尊重服刑人員在改造中的主體地位
第五節(jié) 神流氣鬯:暢通警囚溝通渠道
第六節(jié) 慰薦撫循:拓展服刑人員社會支持系統(tǒng)
第七節(jié) 扼亢拊背:遏制特別警囚沖突
(專題研究)懲戒教育下的服刑人員行為模式和懲戒教育反思
(專題研究)服刑人員違規(guī)處罰的法理審視和程序保障
(專題研究)獄內申訴機制創(chuàng)建的理論和實踐
第七章 囚囚沖突預防與管控
靠前節(jié) 多措并舉:服刑人員暴力三級預防
第二節(jié) 囚囚沖突管控一般措施
第三節(jié) 團體輔導:服刑人員暴力干預有效途徑
第四節(jié) 評估與測量:服刑人員暴力風險高效管控
第五節(jié) 救助與輔導:協(xié)助暴力被害人度過危機
第六節(jié) 治療與康復:服刑人員暴力醫(yī)學干預
第七節(jié) 生命教育:囚囚沖突干預新思路
第八節(jié) 系統(tǒng)整合:基于循證矯正的視角
第八章 服刑人員暴力行為團體干預實驗
靠前節(jié) 服刑人員積極情緒干預實驗
第二節(jié) 服刑人員自我控制干預實驗
參考文獻
后記
二、暴力、攻擊與沖突的解讀
暴力、攻擊,是與“獄內沖突”之“沖突”密切相關的兩個重要詞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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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原意“突然而且猛烈”,常有糟蹋、損害、欺凌、殘忍、急躁等外涵;“力”的本義是體力、力氣,常轉義表示一個人的力量與能力,后逐漸引申有了“威力”“權勢”之意。“暴力”即強制的力量,它的存在,意味著壓制,意味著對受暴者的侮辱與損害,意味著受暴者的屈從、主體喪失和身心受創(chuàng)。在《辭!分校氨┝Α北唤忉尀椋骸阿俳o他人危害、摧殘的槍擊、流血等殘暴行為;②特指軍隊、警察、法庭等國家強制力量!雹佟懂敶鷿h語詞典》對暴力也有兩種解釋:一種是政治范疇的,指“政治上運用的強制力量或武力:暴力革命”。另一種是法律范疇的,指“侵犯他人的強暴行為:家庭暴力I暴力搶劫事件”②?梢,暴力原本是一個政治和法學概念,后來才逐漸擴展到倫理學、心理學和社會學等領域,含義也由軀體強制力擴展為一方憑借自己的優(yōu)勢地位,采取非道德或不合法的力量和方式,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他人,限制他人行為或(思想)自由,給他人帶來身體(如軀體攻擊)或心理傷害(如侮辱、勒索、使他人丟臉等)的言行。如此,暴力已超出單純的“武力”范疇,包括了所有有意無意的,對他人可能造成軀體或心理傷害甚至死亡的破壞性言行。
在人類的發(fā)展歷程中,暴力可謂無處不在,所謂“一部文明史也就是人類同自己的暴力傾向作斗爭的歷史”③。日常生活中,我們也隨時可能與暴力不期而遇。正因為如此,有關暴力的研究向來是學術界的熱門話題。這也決定了“暴力”的概念界定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暴力是“蓄意運用軀體的力量或權力,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或者傷害,造成或極有可能造成損傷、死亡、精神傷害、發(fā)育障礙或權益的剝奪”④。世界衛(wèi)生組織在《暴力:一個亟待解決的公共健康問題》中的這一闡述,得到了學術界普遍認可。因為,WHO對“暴力”的界定相對寬泛,也更有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它不僅明確指出暴力的客體、情境及結果,而且在強調“運用軀體的力量”之外,兼顧了“權力”的作用或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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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學者初步統(tǒng)計,目前文獻中有關對“攻擊”的定義有200多種。總的說來,這些定義都或多或少與巴。≧obert A.Baron)和理查森(Deborah R.Richardson)所提出的觀點保持一致:攻擊是在違背他人意愿的情況下,以傷害他人肉體或心靈為直接目的的行為方式總和。①這一定義包括了以下三個關鍵成分:
1.攻擊是一種行為,而非情緒或態(tài)度
敵意、憤怒等負性情緒和種族偏見等不能算作攻擊,盡管它們可能是誘發(fā)攻擊行為產生的重要因素。日常生活中,幾乎每個人都會憤怒,但并不是每個人在憤怒時都會實施攻擊行為;攻擊行為也可能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發(fā)生。
2.這種行為是故意的
個人有可能在無意中對另外一個人造成傷害,甚至是將其殺害。這種情況還不足以構成攻擊性行為。人們會以不同的方式來應對自己所受到的傷害,這取決于他們對別人傷害行為故意與否的判斷。例如,一個帶有嘲笑性質的評論,一般會讓被評論者感到心理受到傷害;而戲弄者原本只是想開一個玩笑而已。如果傷害確實是在無意中造成的,那么就不能算是攻擊。
3.這種行為以傷害另外一個人為目的
社會心理學家將“攻擊性”和“果敢”這兩個概念進行了區(qū)分。后者指的是那些以表現(xiàn)支配性或自信心為目的的行為。同時,他們還將真正的攻擊與玩鬧性質的攻擊進行了區(qū)分,因為只有前者才有惡意企圖。玩鬧形式的打斗可以通過經常性的微笑和笑聲來與那些通常伴以瞪眼、皺眉和露出牙齒的惡意攻擊來相區(qū)分。
在心理學或者說社會學領域,暴力與攻擊行為有高度的近似性;廖鳳池先生則將兩者完全等同,說“暴力或攻擊行為是一種以惡意的言語或行為對他人或物品加以傷害或毀損的人際行為”②。在本書中,筆者同樣并未將“暴力”與“攻擊”明確區(qū)分開來,而是將其作為獄內沖突研究中的兩個統(tǒng)攝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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