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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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作出修改:
在第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復議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yè)資格。"
完善法律職業(yè)資格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重要任務,是加強法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對推進法治工作隊伍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提高法治工作質(zhì)量和效率,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六號)(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 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節(jié)錄)(3)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5) 附: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 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