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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大轟炸(含成都、樂山、自貢、松潘)受害史事鑒定書(套裝全2冊)
本書收錄的是為重慶大轟炸對日民間索賠訴訟而撰寫的12份鑒定書。為提起和推進這一訴訟,中日兩國專家學者共13人,近十年來在中國受害者及其家屬、中日律師等的傾力支持下,作為志愿者堅持不懈地進行大量的檔案調研、原址查勘和口述訪問,撰寫出12份鑒定書,著重揭露侵華日軍對重慶、成都、樂山、自貢、松潘等地不分軍事目標與非軍事目標,實施無差別轟炸,大規(guī)模殺害中國民眾,嚴重毀損其財產(chǎn)的罪行,并作為有力證據(jù)向東京地方法院提交,深具法律價值、現(xiàn)實價值和歷史價值。
《重慶大轟炸(含成都、樂山、自貢、松潘)受害情況鑒定書》收錄的是中日兩國12名學者專家為重慶大轟炸對日民間索賠訴訟而撰寫的12份鑒定書,共約90萬字。為提起和推進這一訴訟,中日兩國專家學者共12人,在中國受害者及其家屬,中國律師林剛、劉琳瑩、徐斌等,日本律師一瀨敬一郎、田代博之等傾力支持下,作為志愿者而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財力,近十年來堅持不懈地進行大量的檔案調研、原址查勘和口述訪問,對之加以整理、考辨和闡析,分別撰寫出12份鑒定書,著重揭露侵華日軍對重慶、成都、樂山、自貢和松潘進行戰(zhàn)略大轟炸,不分軍事目標和非軍事目標,嚴重違犯國際法而無差別、大規(guī)模殺害中國民眾,嚴重毀損其財產(chǎn)的罪行,并作為其有力的證據(jù),向東京地方法院提交,深具法律價值、現(xiàn)實價值和歷史價值。
序 一
一瀨敬一郎(劉世龍譯) 我在日本東京開設了小型法律事務所,一直從事著律師工作。作為重慶大轟炸訴訟原告方的一個訴訟代理人,我擔任著原告方的日本辯護律師團的事務局局長。 重慶大轟炸訴訟是日本軍隊全面侵華戰(zhàn)爭時期對中國的戰(zhàn)時首都重慶與其周邊地區(qū)和四川省各地進行無差別轟炸的受害者(包括被轟炸殺害的犧牲者遺屬和受傷者本人)作為原告,要求加害國的日本進行謝罪和賠償而提起的訴訟。 重慶大轟炸訴訟于2006年3月30日在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其后有3次追加提訴;從最初的提訴到2015年2月25日東京地方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歷時9年。如今這一訴訟正在由東京高等法院審理。 這篇序言從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的立場,簡述重慶大轟炸訴訟的關聯(lián)動向和訴訟本身的經(jīng)過。 一 重慶當?shù)貒@重慶大轟炸問題的動向 為便于理解原告方?jīng)Q定提起訴訟的背景,有必要了解重慶當?shù)卦?jīng)是如何記憶重慶大轟炸的?蓮囊韵3個角度分析。 (一)保留重慶大轟炸遺址的動向 1947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尚未成立前,重慶的中央公園(今人民公園)中就建立了重慶市消防人員殉職紀念碑。這個紀念碑是由重慶市各界建碑委員會建立的,上面銘刻著在重慶大轟炸中為撲滅火災而犧牲的81名消防隊隊員的姓名。 1987年1月,重慶市將日本軍隊1941年6月5日轟炸重慶時造成大量死者的現(xiàn)場之一的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認定為六五隧道慘案遺址。公布這一認定時,標牌上橫排書寫的大字為六五隧道慘案遺址,其下所列3行小字為重慶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三日公布重慶市文化局立。同年7月6日,在此舉行了紀念七七事變五十周年日本侵略者轟炸重慶紀事碑落成儀式,當時的報紙對之做了報道。 1999年,重慶市修建了覆蓋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的建筑體,其頂部環(huán)刻著六五大隧道慘案死難者們的塑像(西南師范大學美術學院張啟文教授所作);在與其相鄰接的大廈底部外壁(約兩層樓高)上,刻有被轟炸的和平鴿和重慶市民慘狀的大型浮雕(重慶女雕刻家江碧波教授所作)。這些塑像和大型浮雕,作為醒目的露天藝術作品,行經(jīng)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的重慶市民和來訪者都可看到,使六五隧道慘案遺址成為將重慶大轟炸史事留存至今的重要載體。 2000年9月,重慶市人民政府將該遺址列為重慶市市級文物保護單位。該遺址建筑體臨街正面刻有6·5/1941年重慶大轟炸慘案遺址字樣。 自2006年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原告提起訴訟以來,追悼重慶大轟炸死難者的次數(shù)比以前有所增加。為追悼死難者而奉獻花圈的場所,幾乎都是在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的該遺址前。 (二)重慶市博物館展示重慶大轟炸資料的動向 重慶在新中國成立不久的1951年3月成立了西南博物院,其在1955年6月改名為重慶市博物館。 1985年,重慶市博物館舉行了紀念抗戰(zhàn)四十周年文物展示會,其規(guī)劃中含有重慶大轟炸的內(nèi)容。1993年重慶市博物館牽頭舉辦了陪都史跡文物資料展覽,其中有重慶大轟炸的資料。1996年作為抗戰(zhàn)勝利50周年紀念的一環(huán),重慶市博物館舉辦了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展覽。 重慶部分市民認為僅有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的六五隧道大慘案遺址是不夠的,強烈希望建立有關重慶大轟炸的專門紀念館。為了實現(xiàn)這樣的希望,1998年中國致公黨提出了建立重慶大轟炸紀念館的建議。 2005年重慶中國三峽博物館開館,其中有重慶大轟炸的常設展,有描繪重慶大轟炸受害情況的《重慶大轟炸》半景畫(重慶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高小華教授所作)和刻畫1941年6月5日校場口大隧道慘案死難者慘狀的《重慶大轟炸·大隧道慘案》青銅群雕(重慶大學人文藝術學院院長郭選昌教授所作)。 (三)重慶大轟炸的研究動向 1983年,中共中央宣傳部向重慶的西南師范大學地方史研究者提出將重慶大轟炸作為研究課題。1985年,西南師范大學正式開始了對重慶大轟炸的研究。其研究成果之一是由西南師范大學歷史系和重慶市檔案館合編的《重慶大轟炸》,1992年由重慶出版社出版。 1998年7月,西南師范大學成立了重慶大轟炸研究中心。該中心基于其新的計劃展開了有關重慶大轟炸的研究。2002年,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了由該中心與重慶市政協(xié)學習及文史委員會共同編著的《重慶大轟炸》。 日本學者對于重慶大轟炸的研究,始于1980年代。 廣島大學教授小林文男(2006年8月12日逝世)從1985年起數(shù)次訪問重慶市,調查研究重慶大轟炸的受害情況,并且向重慶市方面提議在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設立六五大隧道慘案的紀念標牌(如前所述,重慶市1987年7月設立了日本侵略者轟炸重慶紀事碑)。此外,小林文男教授也為重慶市與廣島市結為友好城市而努力,1986年10月23日兩市簽訂了友好城市的協(xié)定。 日本記者前田哲男為調查重慶大轟炸的史事,于1986年和1987年訪問重慶,詳細調查了受害情況。其根據(jù)訪談而寫成的文章連載于《朝日周刊》,1988年以戰(zhàn)略轟炸的思想為題結集成書出版。 二 重慶市民對日索賠的動向 (一)1980年代后期中國各地受害者對日索賠的動向 關于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對日索賠問題,重慶當?shù)毓_提議是在1990年代初。1992年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了將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對日索賠作為與中國民間受害者對日本索賠相關聯(lián)的議題,并且有所討論。 重慶這一動向與中國國內(nèi)民間要求對日索賠的動向是密切相關的。下面簡介1980年代后期開始的民間對日索賠的兩個案例。 一是花崗事件。1987年,鹿島花岡營業(yè)所原中國勞工大隊長耿諄(1915~2012)為向日本鹿島建設公司提出索賠要求問題,訪問了日本;貒,花岡事件受害者的遺屬和耿諄等幸存者成立了花崗受難者聯(lián)誼會(籌備會)。該籌備會就責任問題與加害企業(yè)的鹿島建設公司進行交涉,1989年12月對其發(fā)出公開信,提出3點要求:正式謝罪、建立花崗受難者紀念館和支付賠償金。 二是山東省茌平縣張家樓村慘案。1988年9月,山東省茌平縣張家樓村200多名村民,就日本軍隊和偽軍1945年2月殺害該村333人、殺傷271人的事件,向日本駐華大使館提交了要求賠償?shù)奈臅?br />1988年是中國民間受害者對日索賠之年,他們向日本駐華大使館提出索賠訴求的文書有28件。 (二)1990年代民間呼吁對日索賠的動向 1990年,北京的國際法學研究者童增當時任教于北京化工管理干部學院。1956年6月生,湖北人,四川大學經(jīng)濟系畢業(yè),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撰寫了論文《中國要求日本受害賠償刻不容緩》,論證了日本侵華戰(zhàn)爭時期的中國民間受害者有向日本政府和企業(yè)進行索賠的權利。1991年3月,童增將基于該論文改寫的《關于向日本國索取受害賠償?shù)慕ㄗh》,向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提交。這一建議(其日譯文載于『季刊中國研究』1991年21號)的要點,一是強調日本因侵略戰(zhàn)爭對中國的損害賠償分為戰(zhàn)爭賠償與民間賠償。前者是中國作為戰(zhàn)勝國因戰(zhàn)爭所受損害向戰(zhàn)敗國日本提出的損害賠償,約1200億元。后者是因日本軍隊和企業(yè)的戰(zhàn)爭犯罪行為、反人道行為而受害的中國人向日本軍隊和企業(yè)提出的損害賠償,約1800億元。二是指出1972年的《中日聯(lián)合聲明》第5條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為了中日兩國人民的友好,放棄對日本國的戰(zhàn)爭賠償要求,所放棄的只是前者(戰(zhàn)爭賠償),并沒有宣布放棄后者(民間賠償)。童增這一建議由于提案時間已過而未能列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的議案,但成為人們談論的話題。 1992年3月,在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上,基于童增建議而提出的民間對日索賠議案被大會正式列為議案,產(chǎn)生了很大反響。但這次人大會議的主席團回避了對于該議案的議決。(當時日本各報的報道推測認為這是由于考慮到同年4月江澤民訪問日本的影響) 中國政府發(fā)言人在1992年到1995年間言及《中日聯(lián)合聲明》沒有限制中國民間對日索賠。1992年中國外交部發(fā)言人就指出中國政府不干預中國民間受害者對日索賠。1995年3月錢其。〞r任中國國務院副總理)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也說:《中日聯(lián)合聲明》并沒有放棄中國人民以個人名義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賠償?shù)臋嗬?992年以降,中國各地民間受害者要求日本賠償損失的活動開始多了起來。 (三)1990年代重慶市民對日索賠的動向 1992年,為響應童增的上述言行,重慶市民曾維新、劉明蓉、馬昌銘等向重慶市人民代表請求在重慶市人民代表大會上議決其對日索賠要求并且將之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轉達,同時請求對重慶大轟炸受害情況進行調查。于是,重慶市人民代表張正德(時任中共四川省委第二黨校教授)等32人在同年2月24日召開的重慶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上提出《關于向全國人大反映依法主張日本國1931~1945年損害賠償權利的建議》,并成為該會第75號議案。其內(nèi)容,一是要求重慶市人大將中國民間受害者個人總體對日索賠1800億元的問題,向同年3月20日召開的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反映,建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法對日本主張1931~1945年損害索賠的權利;二是由重慶市人大授權民間組織(如律師事務所或紅十字會)對二戰(zhàn)中日本轟炸重慶的受害市民幸存者取證調查,統(tǒng)計其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為對日索賠提供必要的法律事實依據(jù)。這一建議其后由重慶市人大常委會轉送給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不僅是重慶,湖北省、浙江省、黑龍江省及哈爾濱市、武漢市等地的人民代表大會,1992年也都議決了民間對日索賠之事。(當時的日本報紙如《每日新聞》1992年3月16日報道了重慶市等在這方面的動向) 后來成為重慶大轟炸訴訟案原告的兩名受害者高原和董德芳,從1992年開始了對日訴訟的關聯(lián)行動。 受害者原告高原的妹妹于1940年7月在日軍轟炸重慶時被炸死。1992年5月,高原(當時63歲)從中國的報紙上讀到有關童增主張個人對日賠償?shù)膱蟮,表示贊同,并且參加了童增為之發(fā)起的1億人簽名活動。1995年以降,高原還每年一次向日本駐華大使館和日本首相等寄發(fā)抗議書,譴責日軍實施重慶大轟炸的戰(zhàn)爭犯罪行為,要求日本對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個人進行賠償。 受害者原告董德芳1940年8月因日軍轟炸重慶,右腳受了重傷。1998年董德芳(時年70歲)聞知日本制作并上映的電影《自尊命運的瞬間》對東條英機這個被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作為A級戰(zhàn)犯而判處絞刑的戰(zhàn)爭罪犯進行美化后,深感氣憤。 同年5月9日,中國外交部表示對這部電影美化東條英機的內(nèi)容深感震驚,予以譴責。5月15日《人民日報》發(fā)表評論員文章,抨擊這部電影美化戰(zhàn)犯,公然鼓吹東條英機無罪,強調這是包括日本人民在內(nèi)的所有主持正義的人民決不答應的。 重慶當?shù)氐膱蠹埉敃r登載了董德芳因遭受日軍轟炸而致殘,要求提起訴訟并索取損害賠償?shù)南嚓P報道。 經(jīng)過上述萌動,1995年以降,中國民間的戰(zhàn)爭受害者開始了對日本政府或企業(yè)要求戰(zhàn)后賠償?shù)脑V訟。1995年6月,花崗勞工事件的中國受害者將鹿島建設公司作為被告,率先對日提起要求賠償個人所受損害的訴訟。同年8月,南京大屠殺事件的受害者和關東軍731部隊人體試驗的受害者,以日本國為被告,分別提起了要求賠償個人所受損害的訴訟。 在中國受害者要求日本進行戰(zhàn)后補償審判的第一個訴訟11年之后,2006年3月重慶大轟炸的受害者提起了個人對日索賠訴訟。 (四)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 重慶市民為籌劃這個大型展覽,一方面,從2001年9月開始同重慶市博物館聯(lián)系,租借與重慶大轟炸相關的照片等文物。另一方面,重慶市民2002年2月成立了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組織委員會,該委員會向重慶市政府和中共重慶市委宣傳部申請舉辦該展覽,但未獲批準(以2002年為《中日聯(lián)合聲明》簽署30周年紀念等理由)。其后重慶市民堅持努力,2003年4月7日在渝中區(qū)珊瑚公園舉行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展期一個月。同年9月和10月,該展覽先后在璧山縣、永川市(今永川區(qū))巡回展出6天和5天。 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雖以重慶市民為中心而運作,但由重慶市委宣傳部、重慶市文化局等單位聯(lián)合主辦,重慶市博物館承辦,在市民中間反響很大,從而營造了自由談論重慶大轟炸問題的氛圍。 (五)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的動向 借鑒中國受害勞工聯(lián)合起來對日索賠的經(jīng)驗,在重慶市民開始籌劃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后,一些重慶大轟炸受害者2001年11月成立了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次年6月,為紀念六五大隧道慘案61周年,在校場口防空洞磁器街出口和石灰市出口,舉行了悼念大轟炸死難者的活動。同年7月,為紀念全面抗戰(zhàn)爆發(fā)65周年舉行了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座談會。同年9月舉行了紀念抗戰(zhàn)勝利57周年暨中秋座談會。 關于重慶大轟炸親歷者參加這些活動的情況,重慶當?shù)氐膱蠹堊隽藞蟮。通過這些活動,加入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的重慶大轟炸親歷者多了起來。 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對大轟炸受害者的被轟炸經(jīng)歷,做了訪談和記錄。對此,參加過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籌備工作的重慶市民和重慶當?shù)氐穆蓭熑后w都有全面的協(xié)助。 其后在2003年舉行重慶大轟炸文物資料大型展覽時,學者和律師對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的活動也積極予以協(xié)助。 通過上述活動,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的成員中,要求對日索賠的主張強烈起來,2003年11月,決定了對日本提起訴訟的方針。 在此基礎上,綦江、萬州、梁平、樂山、自貢、綿陽、成都等地的日軍轟炸受害者,也與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聯(lián)誼會相聯(lián)系,進行活動。 2004年4月7日,除重慶市之外,四川省樂山市、自貢市的日軍轟炸受害者到重慶聚集,再次確認了對日訴訟方針,結成了重慶大轟炸受害者民間對日索賠原告團。上文述及的高原被選為團長。 其后在很短時間內(nèi),重慶與其周邊地區(qū)被日軍轟炸的受害者約500名報名參加了原告團。 (六)重慶大轟炸受害者與日本方面的交流動向 2002年8月6日,重慶大轟炸受害者高鍵文、王群生(時任重慶市文史研究館副館長)和西南師范大學重慶大轟炸研究中心主任王孝詢教授等,到日本參加了在廣島舉行的悼念原子彈爆炸受害者的反核和平集會,開始與日本的和平運動有交流。當時他們在集會上表達了追究日本政府對轟炸重慶的責任、日本政府必須向轟炸受害者謝罪和賠償?shù)脑V求。 2004年8月,重慶大轟炸受害者民間對日索賠原告團的高原和程銘訪問了廣島。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徐勇和創(chuàng)作了大型油畫《重慶大轟炸》的著名畫家陳可之也一起訪問了廣島。高原等人將關于重慶大轟炸的對日索賠訴訟,委托給了日本律師。 包括筆者在內(nèi)的日本律師,于2004年12月訪問重慶,首次對大轟炸受害者訪談取證,次年5次(5月、6月、10月、11月、12月)訪問重慶和樂山、自貢,并在同年12月底訪問了成都,調查因日軍轟炸受害的事實。 2005年8月,重慶大轟炸受害者羅漢、林剛律師和西南大學的歷史學教授潘洵、史迪威研究中心首席專家牟之先教授等訪問日本,參加了廣島的反核和平集會并且在會上發(fā)言。同月,日本緬懷亞洲太平洋戰(zhàn)爭犧牲者集會實行委員會在日本各地(東京、千葉、巖手、姬路、大阪)舉行集會,歡迎到日本訪問的重慶大轟炸受害者。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大阪空襲的受害者也在大阪與重慶大轟炸受害者進行了交流。 2006年3月30日提起訴訟后,重慶大轟炸受害者原告的趙茂蓉和甘曉靜律師、張正德教授在同年8月訪問日本,參加了廣島的反核和平集會并在會上發(fā)言。 三 重慶大轟炸訴訟案的起訴時期、原告人數(shù)和被轟炸受害地等 (一)四次提訴與原告的訴求內(nèi)容 重慶大轟炸訴訟案實際上是在3年半的時間內(nèi)分為四次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的。 第一次提起訴訟是在2006年3月,其后有3次追加起訴(第二次至第四次),順次為2008年7月、12月和2009年10月。 以下將第一次提起訴訟稱為第一案件,第二次提起訴訟至第四次提起訴訟分別稱為第二案件第三案件第四案件。 上述第二案件,在其提起訴訟后與第一案件合并審理。第三案件和第四案件也在其分別起訴后相繼與前面的案件合并審理。四個案件最終作為一個案件審理并予以判決。 四個案件的原告在各案件訴訟的訴求內(nèi)容,一是日本政府對各原告謝罪,二是對每名原告支付一千萬日元的賠償金。 (二)重慶大轟炸四個案件的原告人數(shù)與被轟炸受害地點 在第一案件中,原告為40名。按被轟炸受害地劃分,中央直轄市重慶市有34名,四川省樂山市有5名,同省自貢市有1名,F(xiàn)今的重慶市面積為8萬多平方公里,包含巫山縣、奉節(jié)縣、萬州區(qū)、梁平縣等地在內(nèi)。 在第二案件中,原告為22名,其被轟炸受害地點全都在成都。 在第三案件中,原告為45名,按被轟炸受害地劃分,重慶市有1名,四川省樂山市有42名,同省自貢市有1名,同省瀘州市合江縣有1名。 在第四案件中,原告為81名,按被轟炸受害地劃分,重慶市有50名,成都市有17名,樂山市有3名,自貢市有5名,四川省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縣有6名。 -0-合計上列四個案件的重慶大轟炸訴訟的原告達188名,被轟炸受害地合計為重慶市,四川省成都市、樂山市、自貢市、阿壩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縣和瀘州市合江縣6處。 上述6處被轟炸受害地的整體范圍,比當時遭受轟炸的重慶市地域為廣,這是由于日軍將其對重慶的轟炸合并為一體而施行,總體上定位于腹地轟炸,故而本訴訟各案件統(tǒng)稱為重慶大轟炸訴訟。 另外,日本法院有關戰(zhàn)后補償?shù)脑V訟,以前曾有一次是作為無差別轟炸的受害案被審理的(1995年8月起訴,原告1名,即1943年11月在福建省永安市被日軍轟炸而失去右臂的高雄飛)。但是,對遭受腹地轟炸(包含重慶大轟炸在內(nèi))的損害情況進行審理的,本訴訟案則是第一次。 四 重慶大轟炸一審的過程 (一)審理的經(jīng)過 為便于敘述,下面將審理的經(jīng)過分為第一期、第二期和第三期。 第一期是從2006年3月到2010年10月。 其間,日本律師團接受了重慶市、四川省樂山市和自貢市的被轟炸受害者第一次提訴的委托,繼之接受了四川省成都市和松潘縣等地的被轟炸受害者的委托,為追加的3次提訴(第二次至第四次)寫了訴狀,向東京地方法院提起訴訟。 重慶大轟炸實施最激烈的時段是1939年至1941年這三年,日軍進行了200次以上的轟炸。即使進入21世紀,在活著的轟炸受害者中,具有原告資格的也有數(shù)千人乃至上萬人。因此,第一案件的原告僅有40名,顯然太少。轟炸受害者大都希望成為訴訟的原告。 原告方的日本律師辯護團經(jīng)過協(xié)商,考慮到準備審理的工作量有物理上的限度,也考慮到法院對先行各案件審理的合并予以認可所需要的時間,并且將這些情況向中國方面做了說明以請求其理解,于是決定分幾次提起追加訴訟。如此運作之下,提起了從第二案件至第四案件的3次追加訴訟。 由于是在日本法院初次提起訴訟,對于日軍實施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和原告方的受害事實,都必須基于證據(jù)而謹慎地提出主張、進行辯論和提交證據(jù)。 同時,在各次審判時,請原告從中國輪流到日本,每人在法庭上就其因轟炸而受害的痛苦經(jīng)歷,進行40分鐘的意見陳述(現(xiàn)場翻譯為日語)。每次審判的旁聽者有50~70人。 第二期是從2010年11月到2013年9月。 其間,接續(xù)第一期,日本律師團就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和原告方的受害事實提出主張,也就原告方的請求權之法律依據(jù)提出主張,并且進行原告的意見陳述。 為了舉證原告方對事實關系和法律關系的主張,委托日本和中國的研究者(合計13人)撰寫鑒定意見書,然后將這些鑒定意見書(包括被譯成日文的由中國的研究者所寫鑒定意見書)向法院提出。所有原告的陳述書也被譯成日文向法院提出。 第三期是從2013年10月到2015年2月。 其間,讓法院同意從已經(jīng)申請證據(jù)調查的中日兩國的人證里,請其研究者和各受害地區(qū)的原告代表,到法庭進行實際人證調查,經(jīng)過最終辯論,宣布一審判決。 在上述過程中,曾經(jīng)有過是否采用人證的激烈攻防戰(zhàn)局面。 首先是2013年10月與法院商議時,法院方面發(fā)言認為人證沒有必要。但是,法院這一發(fā)言是粗暴地完全否定原告的審判斗爭,對之絕對不能承認。因此,原告團、辯護律師團和支援團體為反擊法院,用明信片、傳真向法院要求采用證人,在日本和中國各地開展簽名活動,全力進行了要求采用證人的運動。 其結果,成功地打退法院的攻擊,同年11月再行商議時,法院從提出申請的人證名單中,采用了中國的研究者5名,日本的研究者4名,加上原告6名,合計為15名人證。 實際上的人證調查,是從2014年4月到6月底,共有5次在法庭上進行了全天的口頭辯論。 原告的代理人將既有的主張和舉證活動的全部成果,整理成最終準備文件向法院提交,并在2014年10月的法庭上,口頭陳述了其要旨。另一方面,法院擬定了判決書,在2015年2月25日的第32次庭審時宣布了一審判決。 這個一審判決,從第一案件的提起訴訟算起,在其9年后才下達。由于重慶大轟炸訴訟案的審理,經(jīng)過三次追加起訴,增加了原告人數(shù)和被轟炸受害地,加之多有爭議點的特殊情況,故而比日本的普通訴訟的審理時間長得多。其間去世的原告有22名(其中有第一案件的原告9名,第二案件的原告2名,第三案件的原告3名,第四案件的原告8名)。 茲將上述從第一期到第三期的審理經(jīng)過,整理為表1。 (二)原告方向法院提交的書證 原告方就重慶大轟炸的加害和受害情況提交了如下的大量書證。 1.實施轟炸當時的日本軍隊的命令書等 (1)大陸令、大海令;(2)大陸命、大陸指;(3)陸海軍中央?yún)f(xié)定;(4)《海戰(zhàn)要務令續(xù)編(航空戰(zhàn)之部)草案》;(5)海軍年度作戰(zhàn)計劃;(6)帝國國防方針等。 2.實施轟炸當時的日本海軍的報告書 (1)戰(zhàn)斗詳報;(2)戰(zhàn)斗概報;(3)《帝國海軍在支那(中國)事變中的行動》等。 3.實施轟炸當時的日本陸軍的報告書 (1)第三飛行集團戰(zhàn)斗要報;(2)第三飛行集團月報等。 4.實施轟炸當時的日本報紙的報道 (1)《東京朝日新聞》;(2)《東京日日新聞》等。 5.戰(zhàn)后由舊日本軍人基于史料而編撰的戰(zhàn)史資料 (1)戰(zhàn)史叢書;(2)海軍航空史;(3)《井上成美》等記錄;(4)自傳等。 6.被轟炸當時的中國行政機關的報告書 (1)重慶防空司令部調查表;(2)重慶衛(wèi)戍總司令部調查表;(3)地方政府的各種電報、公文;(4)受害情況統(tǒng)計表;(5)四川省防空司令部的成都市受害情況調查表、空襲受害位置圖;(6)自貢市各鹽場被炸受害情況調查表等。 7.被轟炸當時的中國報紙及美國刊物的報道等 (1)《國民公報》;(2)《新華日報》;(3)《中央日報》;(4)《新新新聞》;(5)LIFE(美國);(6)照片等。 8.原告受害經(jīng)歷的報告書 (1)陳述書;(2)照片;(3)受害地點圖;(4)X光檢查報告書等。 9.中日兩國的研究者的研究論文 10.中日兩國的專家證人的鑒定意見書(共13份)。 (三)15名人證的出庭舉證(2014年4月至6月共5次,當天10點至16點30分) 1.第一次證據(jù)調查:2014年4月16日(星期三) (1)徐勇(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關于自貢大轟炸的受害情況。 (2)重慶市的原告粟遠奎(80歲):1941年重慶大轟炸的受害情況。 (3)自貢市的已故原告羅富易的訴訟繼承人羅淑琴(67歲):1941年自貢轟炸的受害情況。 2.第二次證據(jù)調查:2014年5月7日(星期三) (1)唐潤明(重慶市檔案館編研處處長、研究館員):重慶大轟炸的檔案分析。 (2)魏奕雄(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樂山分院研究員):樂山大轟炸的受害情況分析。 (3)樂山市的原告羅保清(88歲):1939年樂山轟炸的受害情況。 3.第三次證據(jù)調查:2014年5月21日(星期三) (1)內(nèi)田知行(大東文化大學國際關系學部教授):戰(zhàn)時首都重慶市的人口變動與職業(yè)構成。 (2)松潘縣的原告馬福成(67歲):1941年松潘轟炸的受害情況。 (3)張翔里(四川省羌學學會秘書長、研究員):松潘大轟炸的受害情況分析。 4.第四次證據(jù)調查:2014年6月4日(星期三) (1)前田哲男(軍事記者):日本軍隊的戰(zhàn)略轟炸理論。 (2)成都市的原告蘇良秀:1941年成都轟炸的受害情況。 (3)劉世龍(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關于成都大轟炸的受害情況。 5.第五次證據(jù)調查:2014年6月30日(星期一) (1)伊香俊哉(都留文科大學文學部教授):日本軍隊的無差別轟炸以《戰(zhàn)斗詳報》為中心。 (2)重慶市的已故原告蔣太華的訴訟繼承人何光榮(74歲):1940年重慶大轟炸的受害情況。 (3)石島紀之(費利斯女學院大學名譽教授):無差別轟炸下重慶市民的生活與原告的受害情況。 (四)提交鑒定書的專家 前已述及共有13名專家向法院提交了鑒定書,其中9名專家出庭作證。但另4名專家張瑾(重慶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荒井信一(茨城大學名譽教授、歷史學家)、阿部浩己(神奈川大學法學部教授、國際法學)、內(nèi)藤光博(專修大學法學部教授)沒有作為證人出庭。 (五)各次庭審時原告的意見陳述 在31次庭審的口頭辯論中,合計31名原告(重慶市16名、成都市5名、樂山市7名、自貢市1名、松潘縣2名)做了意見陳述,6名原告在人證調查時做了陳述。 五 關于重慶大轟炸訴訟案的一審判決 東京地方法院2005年2月25日的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要求謝罪和賠償?shù)脑V狀。對此,作為原告方的辯護律師團,我們不予認可,強烈批判。 另一方面,在一審判決中,基于證據(jù)而詳細地認定了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與受害事實以及原告的受害事實。對此,我們予以評價。判決書全文長達527頁(其中法院的判斷部分有107頁,對原告主張的總結有307頁,對被告主張的總結有88頁),在法院的判斷部分中,有85頁用于進行詳細的事實認定。 可以認為,日本的法院認定重慶大轟炸的事實確為首次,一審判決正面承認重慶大轟炸的歷史事實是劃時代的。 但是,必須指出一審判決基本上具有兩點本質的局限,因其導致了不當判決。 第一點錯誤在于,判決書雖然詳細地認定了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與受害事實,但這種事實認定是欠缺基本的歷史視點的,即沒有看到日本究竟怎樣從中日戰(zhàn)爭開始,由于地面戰(zhàn)爭陷于僵局,想要通過對重慶和四川省各地實施戰(zhàn)略轟炸來迫使中國投降。 第二點錯誤在于,這種對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和受害事實的認定,雖然言及當時的國際習慣法是禁止對無設防城市進行無差別轟炸的,但卻沒有做出重慶轟炸奪去一般市民的生命,致一般市民受傷、毀其財產(chǎn)而使其生活無著,是違反國際法的無差別轟炸的結論。 由于一審判決的這些認定具有局限,以至于錯誤地做出法律判斷,駁回了基于日本民法的不法行為法等而提出的損害賠償要求。 下面介紹一審判決的事實認定與法律判斷。首先介紹其中與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受害事實及原告的受害事實所相關的詳細的事實認定。其次介紹其中對于日本軍隊實施重慶大轟炸的法律判斷。 (一)事實認定(對原告主張的加害與受害的事實認定) 1.判決的特征 一審判決對于176次重慶大轟炸的加害事實與受害事實,基于證據(jù)而做了詳細的認定。認定的轟炸的場所、時間,見表2。 但是,一審判決在法理上除了認定在重慶轟炸時禁止無差別轟炸的國際習慣法已經(jīng)成立之外,有嚴重的草率的錯誤。 2.事實認定的方法 一審判決在第5法院的判斷的1事實關系(第5~89頁)中,對于重慶大轟炸的加害與受害情況及諸原告的受害情況,綜合以日本軍隊的公文、當時中國官方機關的檔案與研究者對其進行分析的鑒定書為中心的后列各證據(jù)(包含未特別記載的分枝)及辯論的全部宗旨,認定日本軍隊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轟炸了當時的中華民國四川省、重慶市及其周邊地區(qū),由此造成了損害的詳細事實。 3.用于事實認定的證據(jù) 對于轟炸加害事實的認定,使用的證據(jù)有當時海軍的《戰(zhàn)斗概報》、《戰(zhàn)斗詳報》和《戰(zhàn)斗行動調查書》等,陸軍的《戰(zhàn)斗要報》等,《東京朝日新聞》等的報道記事,還有戰(zhàn)后由日本防衛(wèi)廳防衛(wèi)研究所匯編的《戰(zhàn)史叢書》等。 對于重慶市被轟炸受害的事實認定,使用了唐潤明(重慶市檔案館研究館員)結合檔案史料而分析重慶防空司令部、重慶衛(wèi)戍總司令部的調查表的鑒定書;對于重慶市周邊地區(qū)被轟炸受害的事實認定,使用了潘洵(西南大學教授)分析四川省防空司令部檔案和地方志資料的最新論文《日軍轟炸重慶的戰(zhàn)略和戰(zhàn)術》;對于成都市、自貢市、樂山、松潘被轟炸受害的事實認定,分別使用了劉世龍、徐勇、魏奕雄、張翔里的鑒定書。 對于原告受害的事實認定,使用了其陳述書和在法庭的意見陳述書。 下面按照重慶、成都、自貢、樂山、松潘的順序,介紹一審判決的部分內(nèi)容(引用時對甲XXX號證,加注資料名)。 (1)對重慶市的轟炸與其受害 關于最大的轟炸對象重慶市的特征,一審判決做了如下認定。 重慶市位于中國四川省東部、長江與嘉陵江的匯合處,自古以來是四川省東部的商業(yè)中心城市。在為上記兩條河流所環(huán)繞的半島狀地帶上建有城郭,其城內(nèi)是古老的商業(yè)區(qū)和居住區(qū),人口密度非常高。城內(nèi)被劃分為第1區(qū)至第3區(qū),但到1920年代后期城墻開始被拆,在舊城外的西側新建了市街(第4區(qū)至第7區(qū))。這一舊城內(nèi)和舊城外的地帶(第1區(qū)至第7區(qū)),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時居住著最多的市民,認定其為商業(yè)區(qū)和一般居民區(qū)。 在認定重慶市區(qū)擴大的經(jīng)過后,一審判決進而認定:在半島部分的舊城內(nèi)外,是一般居民區(qū)乃至商業(yè)區(qū)、居住區(qū)。舊城內(nèi)是人口極為稠密的地區(qū),舊城外的人口密度則次之。第14區(qū)的磁器口和沙坪壩,不僅聚集著學校和工廠,而且是行政中心地。南岸的第11區(qū)、12區(qū),早就被開辟為工業(yè)區(qū)。 一審判決還認定了對重慶市轟炸的次數(shù):1938年2次,1939年46次,1940年61次,1941年45次,1943年1次,合計為155次;還認定了其加害和受害的事實,具體如下。 ①1939年對重慶的轟炸 關于日軍1939年5月3日對重慶市街中央公園東北部的轟炸,一審判決所認定的加害事實為:海軍聯(lián)合中攻隊45架飛機(第13航空隊21架,第14航空隊24架)5月3日從重慶上空4500~5000米高度,向重慶市街的中央公園東北部投下了炸彈。5月3日使用的炸彈是25號陸用炸彈(250公斤重)90枚、九七式6號陸用炸彈(60公斤重)90枚和九八式7型6號炸彈(20公斤重的燃燒彈)88枚,合計為268枚。由于使用了很多燃燒彈,導致木質結構建筑很多的重慶市街發(fā)生了大范圍的火災。 關于上述5月3日被轟炸的受害事實,一審判決的認定為:據(jù)重慶市防空司令部調查的記錄,市民中死者673人,傷者350人,被毀房屋846棟又222間。 另外,關于同一天受害的原告,一審判決逐個認定了7名原告的受害事實。例如認定的被轟炸的具體受害事實有:原告鄧華均的父母5月3日在前往位于道門口的自營雜貨店途中,遭受了轟炸。該原告的父親全身被埋在倒塌的瓦礫堆中,該原告的母親當時懷孕8個月,腹中的胎兒也死了。 ②1940年對重慶的轟炸 一審判決首先認定:1940年日軍為實施101號作戰(zhàn),對重慶為中心的四川省腹地進行了轟炸,其時間始于5月18日,終于9月4日。 其次,以1940年6月10日的轟炸為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聯(lián)合空襲部隊司令部將重慶市區(qū)劃分為A區(qū)、B區(qū)等(如附錄5所示),對各地區(qū)順次采用地毯式轟炸的戰(zhàn)術。6月10日,海軍聯(lián)合空襲部隊的89架飛機,分為第一、第二、第三攻擊隊,實施了對重慶市區(qū)的轟炸。第一攻擊隊的第二空襲部隊36架飛機轟炸了H區(qū)(另轟炸了南川)。第二攻擊隊的第十三航空隊27架飛機轟炸了D區(qū)。第三攻擊隊的第十五航空隊26架飛機所轟炸的主要目標是E區(qū)。另有陸軍的36架飛機以A區(qū)為主要目標進行了轟炸。這里所認定的事實是日軍將重慶市劃分為A、B、C等區(qū)而采用地毯式轟炸的戰(zhàn)術,實施了對城市的無差別轟炸。 關于6月10日的受害事實,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據(jù)重慶防空司令部的調查,市民的死者為12人,傷者為23人,被毀房屋為5棟又184間。另據(jù)重慶衛(wèi)戍總司令部的調查,日本軍機投下炸彈95枚、燃燒彈2枚,市民的死者為9人,傷者為20人。又據(jù)《民國二十九年(1940)四川各地空襲損害統(tǒng)計表》的記錄,6月10日梁山的死者為2人,傷者為4人,被毀房屋為242間。 ③1941年對重慶的轟炸 以1941年6月5日對重慶市渝中區(qū)的轟炸為例,一審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海軍航空隊的24架轟炸機6月5日對重慶市街進行了夜間轟炸。航空隊分為第一、第二、第三攻擊隊,各攻擊隊由8架飛機編成(內(nèi)含照明隊的兩架飛機)。第一攻擊隊的攻擊隊分別在晚上9點23分、照明隊在晚上9點45分,轟炸了重慶市街。第二攻擊隊的攻擊隊分別在晚上10點43分、照明隊在晚上10點52分,轟炸了重慶市西郊。第三攻擊隊的攻擊隊分別在同月6日子夜零點39分、照明隊在同日子夜零點40分,轟炸了重慶市西郊。這里認定了其在夜間3個半小時內(nèi)分3批轟炸了重慶市街。 關于上述6月5日的受害事實,一審判決認定:據(jù)重慶防空司令部的調查,市民有173人負傷(含下述因校場口大隧道慘案而負傷的165人)、1019人死亡(含下述因較場口大隧道慘案而死亡的1008人),房屋被毀117棟又73間。對于導致市民大量死亡的因由,一審判定認定為:在6月5日轟炸之際,想要逃脫日軍轟炸的大量市民在較場口大隧道里窒息而死或被壓死。 關于15名原告在6月5日的受害事實,一審判決從各原告的陳述書里認定了具體的受害事實:其親屬18人死亡,原告3人負傷。 (2)對成都市的轟炸與其受害 一審判決對成都市的特征做了認定:成都市是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四川省西部的省會城市。 關于日軍對成都市的轟炸,一審判決中列示了由四川省防空協(xié)會統(tǒng)計的成都市被轟炸21次的受害概況表,并且具體地認定了合計11次轟炸(1938年2次、1939年2次、1940年5次、1941年2次)的加害和受害的事實。 以受害最嚴重的1941年7月27日的轟炸為例,一審判決的認定如下。 1941年7月27日,第一攻擊隊的鹿屋海軍航空隊的27架飛機從5500米高度轟炸了成都西南部市街,并且連續(xù)轟炸了簡陽市街、遂寧市街和廣安市街。第二攻擊隊的第一航空隊的26架飛機,同一天從6500米高度轟炸了成都市街;其后,其中的8架飛機從6000米高度轟炸了順慶市街,9架飛機從6000米高度轟炸了渠縣市街,9架飛機從6000米高度轟炸了忠州市街。第二攻擊隊的元山航空隊的27架飛機,同一天轟炸了成都市街西北部。第五攻擊隊的美幌海軍航空隊的27架飛機,同一天從5950米高度轟炸了成都市街。第十二航空隊的第一戰(zhàn)斗隊的10架飛機,同一天掃射了新津機場的1部燃料車和在該機場跑道附近的1架轟炸機,使其起火燃燒。這里對于成都等地市街遭受超高度轟炸的事實認定是基于當時日軍的《戰(zhàn)斗詳報》做出的。 關于7月27日被轟炸受害的事實,一審判決認定:據(jù)(四川。┓揽账玖畈康恼{查,由于同一天的轟炸,有698人死亡,905人負傷,76院又1512間房屋被炸毀,15院又1791間房屋被損壞。 關于16名原告在7月27日受害的事實,一審判決認定了其一覽表所示概況,并且具體地認定了7名原告的受害事實。其中原告蘇良秀(第二案件原告第13號)住在成都市內(nèi),由于轟炸,全家房屋被毀,原告的母親和祖母、兩個弟弟和兩個親戚合計6人死亡。原告的最小的弟弟、叔母和表姐身受重傷,原告自身的四肢被大面積重度燒傷,而且右腿髖關節(jié)被炸,破損錯位,行走困難。 (3)對自貢市的轟炸與其受害 關于自貢市的特征,一審判決的認定是:四川省自貢市位于四川盆地的南部,是位于重慶市以西直線距離約160公里、成都市以南約150公里的城市。東鄰瀘州市,西毗樂山市。1939年9月1日,自流井和貢井兩座古城合并而成立了自貢市。當時的人口約20萬人,在四川省是次于重慶市、成都市的城市。自流井和貢井自古就鹽業(yè)繁盛,自貢市的鹽生產(chǎn)量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時期占中國的鹽生產(chǎn)量的20%以上。這就認定了自貢市是鹽業(yè)繁盛的城市。 關于日軍對自貢市的轟炸,一審判決認定了合計7次(1939年1次、1940年2次、1941年4次)的加害和受害的事實。 以1941年8月19日的轟炸為例,一審判決認定:陸軍航空隊所屬第一飛行集團的飛行第六十戰(zhàn)隊的27架飛機,1941年8月19日轟炸了自流井市街、該市街北部的鹽場及西部的鹽場,認定了對自流井市街和鹽場的轟炸。 對于8月19日的受害事實,一審判決認定:根據(jù)自貢市政府的《自貢市歷年空襲被災損失統(tǒng)計表》記錄,同一天被轟炸受害的死者24人,傷者46人,被炸毀房屋70間,燒毀房屋290間,財產(chǎn)損失約500萬元。另據(jù)自貢市檔案資料中自貢市防護團各分團的調查,各街區(qū)受害情況如同其匯總的《1941年8月19日日機空襲損失調查表》所示,合計死者47人,傷者122人,失蹤者2人。 (4)對樂山市的轟炸與其受害 關于樂山市的特征,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樂山縣位于青衣江、岷江、大渡河這3條河流的匯合處,氣候溫暖多雨,土壤肥沃,盛產(chǎn)米、茶、橘子等農(nóng)產(chǎn)品,全縣以農(nóng)業(yè)為中心;樂山的商業(yè)和手工業(yè)發(fā)達,縣城約1.5平方公里的街道上錯落排列著木質結構的商鋪和住宅等建筑物。 關于1939年8月19日對樂山市的轟炸,一審判決認定:被轟炸毀滅的樂山縣街道12條,半毀的街道3條,2050戶被炸,3000多棟房屋被毀;由于當天的轟炸,至少有死者838人,傷者660人。 關于1939年8月23日對樂山市的轟炸,一審判決認定的受害事實是:樂山縣城內(nèi)死者14人,傷者101人,近郊的蘇稽場有68人死亡,70人負傷。 一審判決還具體認定了原告50人的受害事實。 (5)對松潘縣的轟炸與其受害 關于松潘縣的特征,一審判決的認定是:松潘歷來為四川省、甘肅省、陜西省、青海省、西康。ㄖ腥A民國時期的省)連界的商貿(mào)集散地,與內(nèi)地的商人主要進行茶葉和馬匹的交易。伴隨著經(jīng)濟交流的發(fā)展,內(nèi)地將米、小麥粉、油、布匹、絲綢等日用品運往松潘,經(jīng)松潘銷往西藏、青海省、甘肅省、內(nèi)蒙古各地。松潘本地特產(chǎn)的中藥材、皮毛、青鹽、黃金等則銷往河南、天津、上海、香港乃至至海外。 關于松潘轟炸的受害事實,一審判決的認定是:美幌海軍航空隊的26架飛機,1941年6月23日轟炸了松潘城。據(jù)松潘縣縣政府的報告,由于同一天的轟炸,198人死亡,204人重傷,293人輕傷,58棟房屋被燒毀,187棟房屋被炸毀。在此基礎上,一審判決還具體認定了6名原告的受害事實。 (二)法律判斷 1.認定了禁止無差別轟炸的國際習慣法在重慶大轟炸時已經(jīng)成立 諸原告主張:《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的內(nèi)容比《海牙陸戰(zhàn)條約》更加強化了軍事目標主義的原則,并已成為國際習慣法。 關于此點,一審判決做了如下認定。 《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第24條將空中轟炸限定于軍事性目標,并以之為合法;另在第22條禁止對于不具有軍事性質的非戰(zhàn)斗員和私有財產(chǎn)進行空中轟炸,由此規(guī)定了軍事目標主義。 《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雖然沒有條約化,沒有成為實定法,但根據(jù)其辯論的整個宗旨,在本案所指轟炸當時的國際法學者中間,它被認為是有關空戰(zhàn)的權威法案;有些國家將該法案的宗旨作為軍隊的行動規(guī)范;可以認為其基本的規(guī)定在當時就是一貫依從的國際法規(guī)和慣例。這樣一來,就可以認為《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所規(guī)定的禁止對無設防城市進行無差別轟炸和軍事目標的原則,已成為國際習慣法。 這些判示,認定了對于無設防城市進行無差別轟炸的禁止和軍事目標的原則已成為國際習慣法。 一審判決上述的判斷對原告主張的認可是正確的。但是 2.一審判決有兩點錯誤 (1)駁回了國際法上個人對賠償?shù)恼埱髾?br />一審判決沒有對重慶大轟炸是否違反國際習慣法、日本的國家責任做出判斷,而是判示:《海牙陸戰(zhàn)條約》第3條對于違反《海牙陸戰(zhàn)規(guī)則》的締約國課以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該締約國具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是誰,沒有任何觸及;對于涉及該請求權的國際法上的法主體,沒有特別的規(guī)定;該條對于交戰(zhàn)國所課以的損害賠償責任,意味著有違反《海牙陸戰(zhàn)規(guī)則》的行為的軍隊成員所屬之國家,對于因其違反行為而受害的個人所屬之國家,應作為民事上的制裁而負有國家間的賠償責任;但不能進一步解釋為該條含有在國際法上對受害者個人授予實體性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宗旨。這對國際法上的個人的賠償請求權做了否定。 但是,上述判決在根本上是錯誤的!逗Q狸憫(zhàn)條約》第3條的目的,在于使違反國際人道法的加害國負起責任,履行對受害者個人的賠償義務,并不是在受害人所屬的國家沒有行使外交保護權的場合,或在縱然行使外交保護權也不能讓受害的個人在實質上得到救濟的場合,就排除受害者個人站在自己的立場上,通過加害國國內(nèi)范圍的手段等尋求救濟。 如果將《海牙陸戰(zhàn)條約》第3條所明確規(guī)定在違反的場合下的賠償和責任,著重放在實現(xiàn)條約的要求之上,那么在這種要求還沒有實現(xiàn),而且也不能預料通過國際性手續(xù)而實現(xiàn)的當今,在加害國的法院對原告等給予救濟之事,不但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問題,而且是妥當?shù)摹⒎险x的。 (2)駁回了基于日本民法的請求 一審判決判示:在國家賠償法實施之前,并不存在認可國家對于因行使國家的公權力所致?lián)p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關于由公權力的行使所致?lián)p害,國家在不負賠償責任的宗旨下采用國家無答責的法理,且其成為基本的法律政策;在判例上也可以說從未承認過國家對于這種損害負有賠償責任,這否定了基于日本民法而提出的請求。 但是,上述判決在根本上是錯誤的,其理由有三。 一是由于國家無答責的法理,在所謂判例法上也決非已經(jīng)確立之事,而且在當時的學說上也沒有成為定論,故而適用該法理是錯誤的。 二是由于本案的重慶大轟炸是以大量虐殺一般市民為目標的無差別轟炸,是違反當時的國際法的戰(zhàn)爭犯罪行為,不能說是合法的權力行使權限,故而即使站在認可國家無答責的法理的立場上,也是不能允許的。 三是由于國家無答責的法理是全面違反戰(zhàn)后的日本國憲法的價值基準的,但法院以國家無答責的法理這樣違反憲法的托詞,來排斥原告所要求的受害者救濟,是不能允許的。 3.有關原告在法律上的主張的其他判斷 一審判決對原告基于法理的請求、基于立法不作為的請求、基于行政不作為的請求、基于當時的中華民國民法的請求,全都予以駁回。 另外,對于中國人放棄請求權(基于原告和被告都主張的《中日聯(lián)合聲明》《舊金山和平條約》)之適當與否,一審判決完全沒有做出判斷。 六 上訴審的審判斗爭經(jīng)過與展望 (一)提出上訴與訴訟繼承、訴訟救助的手續(xù) 一審判決的次日(2015年2月26日),作為一審訴訟原告代理人的日本律師團,為糾正一審判決的錯誤,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了上訴。 提起上訴后,辦理了如下手續(xù)。 首先是請各位原告寫好上訴審的訴訟用委任狀給我們?nèi)毡韭蓭焾F,將之郵寄到了日本(但有的原告因遷居而難以聯(lián)系,有的原告本人去世而需尋找其遺屬并確定誰是遺屬,這些都花費了大量時間)。 其次,請已故各原告的遺屬,將確定為遺屬的文件和確定遺屬中誰是訴訟繼承人等有關訴訟繼承的協(xié)議書郵寄到日本。 最后,在提起上訴時雖然已經(jīng)申請免除訴訟費用,但為了證明其免除的必要性,請各位原告提供其收入證明書并將之郵寄到日本。 上述3種文件的收集齊備,所費時間超出了預料。其間日本的律師辯護團為了與各位原告協(xié)商,2015年5月訪問了重慶。我們向重慶的原告和抵達重慶的四川省各地的原告代表,說明了提交上述3種文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各位原告也提出了種種疑問,就其意義而交換了意見。 雖然花費了這樣長的時間,但到2015年10月底,終于向東京高等法院提交了上述3種文件。 (二)關于上訴理由 其后,原告方的日本律師辯護團于2016年1月4日向東京高等法院提出了《上訴理由書》;繼之到2016年5月末提出了《上訴理由補充書》(其內(nèi)容為兩點新的法律主張:《第七部基于1977年日內(nèi)瓦各條約追加議定書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謝罪》《第八部基于將1977年日內(nèi)瓦各條約第一追加議定書作為憲法解釋的法源之憲法第29條第3款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謝罪》)。 《上訴理由書》和《上訴理由補充書》的正文超過750頁,含附件在內(nèi)達到1000頁以上。為揭示上訴審的爭論點,介紹一下上訴理由的要點。 (1)《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在重慶大轟炸當時已經(jīng)成為國際習慣法 ①關于限制空中轟炸的國際法規(guī)。 ②關于各國空中轟炸的法規(guī)之運用等和《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的國際習慣法化。 ③日本也熟知《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的內(nèi)容并且據(jù)之采取了外交上的行動。 (2)重慶大轟炸具有違反國際法的性質 ①日本軍隊的地面部隊當時沒有占領重慶市及四川省各城市的企圖。 ②日本軍隊關于重慶大轟炸的戰(zhàn)略轟炸思想。 ③從1938年12月以降日本軍隊的作戰(zhàn)企圖和航空部隊的轟炸行動看重慶大轟炸具有的無差別轟炸性質。 ④從重慶市和四川省各城市被轟炸的具體實情看重慶大轟炸具有的無差別轟炸性質。 ⑤重慶大轟炸違反國際法。 (3)重慶大轟炸的殘酷性和要求謝罪、賠償而救濟受害者的必要性 ①重慶市的上訴人被轟炸受害的悲慘性。 ②四川省的上訴人被轟炸受害的悲慘性。 ③重慶市的上訴人被轟炸后陷入嚴重的生活困苦。 ④四川省的上訴人被轟炸后陷入嚴重的生活困苦。 ⑤對于因殘酷的重慶大轟炸而悲慘受害的控訴人給予救濟(謝罪、賠償)的必要性。 (4)損害賠償?shù)囊蠛椭x罪的要求 ①基于日本民法第709條、711條和723條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要求謝罪。 ②由于立法不作為而要求國家賠償和謝罪。 ③基于法理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謝罪。 ④由于違反國際法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謝罪。 ⑤訴訟時效和除斥制度的適用問題(對上訴人的權利來說訴訟時效和除斥是不適用的)。 ⑥《中日聯(lián)合聲明》和請求權的問題(上訴人的請求權沒有被放棄)。 ⑦基于1977年日內(nèi)瓦各條約追加議定書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謝罪。 ⑧基于將1977年日內(nèi)瓦各條約第一追加議定書作為憲法解釋的法源之憲法第29條第3款而要求損害賠償和謝罪。 《日本國憲法》的序言規(guī)定:決心消除因政府的行為而再次發(fā)生的戰(zhàn)爭,宣布主權屬于國民,制定本憲法;確認全世界的國民都同等具有免于恐怖和貧困并在和平中生存的權利。 1972年《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序言宣布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于戰(zhàn)爭給中國國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從而實現(xiàn)了中日邦交的正;。 如果遵從上述《日本國憲法》和《中日聯(lián)合聲明》的精神,日本政府就應該向重慶大轟炸受害者承認舊日本軍隊違反國際法進行無差別轟炸的罪行并且誠實地謝罪。日本戰(zhàn)敗已經(jīng)70年了,日本政府沒有就舊日本軍隊犯下的戰(zhàn)爭罪行的具體事實向中國的戰(zhàn)爭受害者謝罪,這實在是重大的不誠實。日本對戰(zhàn)爭受害者被侵略而留下的傷口上撒鹽,無異于第二次犯罪。這就令人擔憂中日和解、中日友好永無可能。 一審判決認定了日本軍隊實施的重慶轟炸、成都轟炸、樂山轟炸、自貢轟炸、松潘轟炸和中國民眾受害的事實,但卻否定了日本國的謝罪和賠償?shù)呢熑。這樣一來法院也就與政府同罪。 2016年6月,原告方的日本律師辯護團將為今后的上訴審的審理計劃,與東京高等法院商議。上訴審的第一次審理,大致在2016年9月或10月進行。 日本律師辯護團決心以超過一審審理時的力度,加強與中國的各位上訴人和支援團體的聯(lián)合行動,決心在上訴審的審理斗爭中,為了日本國憲法的和平主義、尊重基本人權和人的尊嚴的基本原理,為了使法院承認作為被告日本國的法律責任而謝罪和賠償,竭盡全力。 序 二 徐 勇 以重慶大轟炸受害情況為中心,包含成都、樂山、自貢、松潘等地受害情況的鑒定書,是由遭受日軍無差別大轟炸的中國受難同胞發(fā)起,并在日本良心派律師、學術界專家以及民間友好人士的支持下,在東京地方法院進行的訴訟案的相關文件。該系列文件的正式出版,對于揭示近代日本軍國主義侵華與中國抗日戰(zhàn)爭的歷史原貌,以及推動相關課題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社會與學術意義。 一 侵華日軍對重慶等地實施無差別轟炸的基本史實 1931年日本發(fā)動九一八事變,侵占中國東北地區(qū),進而于1937年發(fā)動全面侵華戰(zhàn)爭。中國國民政府放棄攘外必先安內(nèi)政策,在南京失陷后退守西南內(nèi)地,堅持守土抗戰(zhàn)。1937年11月國民政府宣布移駐(遷都)重慶,其后明令重慶為永久的陪都。如是,重慶成了中國抗日戰(zhàn)爭的戰(zhàn)時首都,并與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的莫斯科、倫敦、華盛頓合稱為反法西斯盟國的四大名都。 日軍1938年攻占武漢與廣州等地之后,囿于兵力不足被迫轉向持久戰(zhàn)。為動搖國民政府及西南大后方民眾的抗戰(zhàn)意志,達成日軍的戰(zhàn)爭目標,侵華日軍集中其陸、海軍所屬航空兵力,從1938年至1944年,不斷強化、持續(xù)推進對重慶及其周邊地區(qū)的、目標明確的政略進攻、戰(zhàn)略持久的無差別轟炸,史稱重慶大轟炸。大致在同時,日軍對重慶周邊地區(qū)、四川省各地特別是省府成都市區(qū)、樂山、自貢、松潘等城市街區(qū),以及云貴陜等中國內(nèi)地城鄉(xiāng)實施了世界歷史上空前殘酷的無差別戰(zhàn)略大轟炸。 按中國學者唐潤明、潘洵等人的綜合介紹,1942年4月15日開幕的重慶空襲損害展覽會的統(tǒng)計數(shù)字是:1938~1941年,日機轟炸重慶117次,投彈22312枚,炸死市民30136人,傷市民9141人。西南師范學院歷史系與重慶市檔案館合編的《重慶大轟炸》(重慶出版社,1992)的統(tǒng)計數(shù)字是:在1938年至1941年的四年里,日本出動飛機5940架次,轟炸重慶127次,投彈約15677枚,炸死市民9990余人,炸傷市民10233人,毀壞房屋8250幢又33300間。重慶市人民政府防空辦公室編的《重慶市防空志》(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1994)的統(tǒng)計數(shù)字是:在5年半的時間里,日機出動飛機9166架次,轟炸重慶203次,投彈17812枚,炸死市民11178人,傷市民12856人,毀房屋17452棟又37182間。重慶市文化局等編的《重慶大轟炸圖集》(重慶出版社,2001)的統(tǒng)計是:在長達5年半的時間里,日軍實施轟炸218次,出動飛機9513架次,投彈21593枚,炸死市民11889人,炸傷14100人,炸毀房屋17608幢。重慶市政協(xié)學習及文史委員會、西南師范大學重慶大轟炸研究中心共同編著的《重慶大轟炸》(西南師范大學出版社,2002)所采用的數(shù)字是:從1938年2月18日始至1943年8月23日止,侵華日軍出動軍用飛機9000架次……重慶市民被炸死炸傷近3萬人,毀損房屋3萬余棟,其他財產(chǎn)損毀不計其數(shù)。潘洵在《重慶大轟炸及其遺留問題》(《光明日報》2005年8月23日)得出重慶大轟炸死、傷人數(shù)分別為2.36萬人和3.78萬人,總數(shù)為6.14萬人的結論。臺灣的有關出版物,采取1946年11月《四川統(tǒng)計月報》上刊載的《日機轟炸下之四川人口傷亡損失分析》中的數(shù)字,計抗戰(zhàn)時期重慶市被炸死9218人,炸傷13908人。 日軍大規(guī)模實施戰(zhàn)略大轟炸的同時,曾制訂地面的進攻作戰(zhàn)計劃。但日軍對四川作戰(zhàn)尚未定案,太平洋戰(zhàn)場形勢已經(jīng)惡化。隨著日軍戰(zhàn)局的全面失敗,日軍的西進戰(zhàn)略,包括已經(jīng)實施的重慶大轟炸,終于成了失敗的侵略記錄。 二 日軍對于中國西南內(nèi)陸的侵略歷史及其罪行簡析 侵華日軍的重慶大轟炸,也是近代日本軍國主義對于西南內(nèi)陸的擴張歷史的延續(xù)。重慶,位于長江上游,四川盆地東部,是近代以來西南內(nèi)地最大的中心城市。重慶地區(qū)古代曾建巴國,與富庶的川西平原的蜀國相鄰,古籍合稱巴蜀。巴蜀共存于四川盆地,周邊有秦嶺、大巴山及云貴和青藏群峰環(huán)繞,盆地內(nèi)海拔僅數(shù)百米,沃野千里,人居綿密,自古就被譽為天府之國。三國時期諸葛亮的取巴蜀而三分天下的隆中對,揭示了該地區(qū)極特殊的地緣戰(zhàn)略地位。 重慶及四川盆地對外交通險困異常,唐代詩人李白有蜀道難之嘆。自重慶以下,水路需穿越三峽湍流至宜昌,行程近700公里。自宜昌水路至上海距離約1800公里。戰(zhàn)前日軍記載自重慶至上海吳淞約1340海里共計2479公里。面對如此遙遠的距離,在飛行器發(fā)明之前的19世紀末期,日本軍國主義已經(jīng)展開了對于重慶地區(qū)的侵略擴張。 日本1868年明治維新后確立了軍國主義,全力推行進攻型對外戰(zhàn)略,先后動用武力于1874年攻擊臺灣,1879年琉球處分,1871年簽訂的《中日修好條規(guī)》被毀棄。進而至1880年代又有朝鮮事變,傳統(tǒng)華夷秩序解體加速。隨后日本發(fā)動甲午戰(zhàn)爭,迫清政府簽訂1895年《馬關條約》,再通過清廷于1899年被迫與各國締結的《修改長江通商章程》,1901年簽訂的《重慶日本商民專界約書》,終于以條約方式確定了日本在重慶上、下游,即川江與揚子江諸多殖民權益。同時日本全面展開在川江上下游的軍事侵略。日本軍艦向長江流域及內(nèi)陸各地隨意侵入。1911年3月新造的隅田號炮艦開拓了至常德的航路。伏見號再次上溯長江,直達重慶之上接近金沙江的瀘州,完全地考察了長江的川江、揚子江各段水面與兩岸地理,全程近2800公里,這是近代日本海軍對于中國內(nèi)地的最為嚴重的侵犯。 在中國的南北戰(zhàn)爭時期,1917年8月日軍派出鳥羽伏見隅田等炮艦,經(jīng)由上海再度侵入長江中上游地區(qū)。其中鳥羽于10月26侵入重慶,12月4日以保護居留民為借口,派出陸戰(zhàn)隊登陸,經(jīng)當?shù)馗锩h人交涉,12月16日中午陸戰(zhàn)隊撤回軍艦。原擬上溯接近金沙江的瀘州、敘州(宜賓)等地以調查該地南北雙方戰(zhàn)爭,后受到時局壓力未果。 以1931年九一八事變?yōu)殚_端,日本發(fā)動侵華戰(zhàn)爭,隨后于1937年發(fā)動盧溝橋事變,試圖以武力全面征服中國。但中國堅持抗戰(zhàn),日軍速決戰(zhàn)方針破滅。1938年攻占武漢后,日本軍政當局在東京各地組織提燈游行,歡呼萬歲之聲,使得戰(zhàn)爭指導當局更感到哀愁,這戰(zhàn)爭將趨向何方,實在令人擔憂。中國軍隊一面頑強作戰(zhàn),逐次消耗日軍的攻勢,避免了不利態(tài)勢下的決戰(zhàn)。日軍不得不面對尚未殲滅中國軍之主力即已達到攻擊的極限的極為困難的現(xiàn)實。 在這樣的條件下,日軍發(fā)動了對重慶等中國西南抗戰(zhàn)根據(jù)地的全面的戰(zhàn)略轟炸。日軍竭盡全力,集中了陸海軍飛行力量以攻擊大陸戰(zhàn)場深處的重慶各地。日軍戰(zhàn)時最先進的戰(zhàn)機,即海軍的零式戰(zhàn)機,其首戰(zhàn)即用于對長江上游的也是近代日本軍艦多次侵入過的、國民政府陪都重慶以及西南腹地城市實施無差別戰(zhàn)略大轟炸。 無差別轟炸是指對于不具有軍事性質的目標,以破壞、損毀私有財產(chǎn)、造成非戰(zhàn)斗人員傷亡為目的,違背國際法規(guī)的反人道的作戰(zhàn)行為。1899年、1907年產(chǎn)生的海牙第二公約和海牙第四公約中曾規(guī)定:交戰(zhàn)在損害敵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擁有無限制的權利;禁止以背信棄義的方式殺、傷屬于敵國或敵軍的人員、毀滅或沒收敵人財產(chǎn);還有凡關于宗教、技藝、學術及慈善事業(yè)建筑物、醫(yī)院及收容所等,不得作為目標等條規(guī)。第一次世界大戰(zhàn)期間,航空兵器迅速發(fā)展并被投入作戰(zhàn)。其后在1923年2月,各國法學家委員會于海牙擬成《空戰(zhàn)規(guī)則草案》,其第22條規(guī)定:對一般民眾進行威嚇,對于不具有軍事性質的目標,以破壞、損毀私有財產(chǎn)、造成非戰(zhàn)斗人員傷亡為目的的空中轟炸應予禁止。 史實證明,侵華日軍無視國際法規(guī),利用其優(yōu)勢航空兵力,在摧毀所謂軍事目標的常規(guī)轟炸之外,長期全面地推行以故意殺傷非戰(zhàn)斗人員,破壞、損毀居民私有財產(chǎn)為戰(zhàn)略目標的無差別大轟炸,包括日軍對重慶近鄰的鹽生產(chǎn)地自流井(自貢市)實施長期的鹽遮斷那樣的專題轟炸。集中于重慶地區(qū)的無差別轟炸與中國軍民的反轟炸行動,是中國乃至世界反法西斯戰(zhàn)爭史上極為獨特的篇章。重慶所遭受到的轟炸災難,不僅是中國內(nèi)地城市之最,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中的無差別轟炸案例中,也實屬罕見。 三 重慶大轟炸受害訴訟及其鑒定書的社會與學術意義 近代以來日軍對于重慶等長江上游地區(qū)的侵略,包括無差別戰(zhàn)略大轟炸,是近代日軍進行的時間最長、規(guī)模最大、災難最為深重的侵略行動之一。其行動發(fā)端無疑可以看到日本海、空軍侵略的先鋒作用,但同時也包含了日本政、經(jīng)各界的特殊需求,集合了海、陸軍數(shù)十年的各種規(guī)劃策案與經(jīng)驗總結,是日本軍國主義勢力對外擴張戰(zhàn)略推行的綜合性結果。 重慶大轟炸歷史的特殊性,受到了早在20世紀90年代即已開始的、幫助中國人戰(zhàn)爭受害訴訟的日本良心派法律學家、歷史學家們的關注。他們建立了名為重慶大轟炸受害關聯(lián)者東京之會,由著名軍事歷史學家、新聞記者前田哲男先生擔任代表(會長),協(xié)調在東京以及日本各地的相關研究力量,作為訴訟行動的學術后援力量,并組織重慶大轟炸訴訟法律辯護団,由著名律師田代博之先生擔任日本律師辯護團團長,另有著名律師一瀨敬一郎先生擔任該辯護團事務局局長,具體協(xié)調相關訴訟事務。 由于日本法律界、歷史學界的援助,重慶大轟炸研究不再停留于國內(nèi)學術層面,開始擴展至日本東京等地,并就無差別轟炸等相關歷史問題,訴諸法庭。十余年來,日本法律專家和社會友好人士、在日中國學者和中國重慶等地區(qū)的研究專家、律師以及受害者代表共同努力,堅持不懈地進行大量的檔案調研和口述訪問,對相關史實資料與問題加以整理、考辨和闡析,共撰寫出13份鑒定書,提交到東京地方法院。鑒定書的部分作者曾作為專家證人到東京地方法院出庭舉證。這些鑒定書是揭露侵華日軍對重慶、成都、樂山、自貢和松潘等地區(qū)進行無差別大轟炸罪行的有力證詞。 2006年3月30日,重慶大轟炸對日民間索賠案在東京地方法院正式提起訴訟,來自重慶、樂山和自貢的受害者及其家屬代表合計40名原告,要求日本政府謝罪,并進行賠償。2008年7月4日成都的日軍轟炸受害者22名,同年12月16日樂山和重慶、自貢、瀘州的日軍轟炸受害者合計45名原告先后在東京地方法院就重慶大轟炸對日民間索賠案提出第二、三次訴訟;2009年10月5日,重慶、成都、樂山、自貢和松潘的日軍轟炸受害者合計81名原告就該訴訟案而第四次提訴(至此,參與該訴訟案的原告,共有來自重慶、成都、樂山、松潘、自貢及瀘州等地的188位受害者)。這一訴訟案至2014年10月22日的最終辯論為止,共有32次法庭審理。訴訟牽動中日等國輿論,反響甚大,對于歷史、法律等領域的學術研究,也產(chǎn)生了特殊的影響。 從史學角度看,鑒定書中的史料,是多位專家積累多年,從重慶、成都、自貢、松潘等地檔案館和圖書館的收藏而得的。尤為難得的是日方空戰(zhàn)的作戰(zhàn)戰(zhàn)斗詳報,原本收藏于日本的戰(zhàn)史部,借閱手續(xù)煩瑣困難,復制費較一般大學內(nèi)的復制費高出10倍。這些資料少為人知,對于中國研究者的資料收集來說一直是很大的障礙。但在本次訴訟中,日方法律專家以其特別的收集能力,解決了這一問題。日本律師花巨資進行復制、收集并運用了包括諸如日機投彈彈著點等重要的第一手史料。所以,有了中日雙方專家合作,本系列鑒定書依據(jù)的是最有說服力、最稀見、最為全面的基礎性史料,因而使本書具有權威的史料價值。 在日本法庭的訴訟是一個漫長的過程。多位在日華人學者專家也積極參加史實研究以及法庭訴訟活動。為核對訴訟的史料與史實,日方專家與律師更是在10余年間,進行了數(shù)十批次的考察活動,付出了巨大的人力與財力。日方律師為每一次法庭訴訟都做了最充分的準備,其間由筆者親歷親見,在出庭前一夜晚,整個律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都徹夜不眠,推敲每一個陳述與辯護的史實細節(jié),然后天一亮就直接帶領中國原告進入法庭。如此認真過硬的準備工作,充分保障了鑒定訴訟的質量。日本法庭可以拒絕賠償,但是否認不了訴訟內(nèi)容的真實性。由此而產(chǎn)生的鑒定書,深具典范的歷史、法律、社會諸方面的學術與社會價值。 鑒定書有力地揭示了侵華日軍的殘暴罪行的本質。曾任日本防衛(wèi)大學校長的豬木正道指出:希特勒的第三帝國并非純粹的軍國主義國家,而應該稱之為超軍國主義的極權主義。傳統(tǒng)的軍人貴族的大多數(shù)成了對希特勒展開抵抗運動的中心。他將近代日本國家體制性質表述為:把大日本帝國定義為軍國主義是毋庸置疑的。豬木的研究提出的重要命題是:日本軍國主義較納粹德國更具有典型意義,而重慶大轟炸再次證明了近代日本軍國主義具有典型的好戰(zhàn)性與侵略性。 重慶大轟炸的歷史真相及其遺留問題,在日本受到右翼勢力的掩飾或曲解,在中國國內(nèi),由于若干特殊歷史原因,長期未得到學界及社會的足夠關注與研究。不足主要表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史料發(fā)掘工作長期落后。本來重慶市檔案館藏有戰(zhàn)時首都遺留的大批珍貴資料,周邊縣市檔案館群擁有保存完整的近代檔案,重慶市圖書館、北碚圖書館等也擁有十分豐富的民國報刊圖書資料,但這些檔案與圖書資料長期未得到有效整理與研究。另外,在改革開放前的封閉時代,日方及海外資料輸入困難。直到1980年代,史料一直是中國史學界開展研究的一大瓶頸。 二是受制于抗戰(zhàn)史與二戰(zhàn)史研究中的若干片面史觀的影響,重慶大轟炸長期被局限于地方史、個案性范圍,缺乏整體的國家民族抗戰(zhàn)綜合視角,未能獲得足夠的重視,一些結論存在較大分歧,再加上受到國際研究中的缺陷影響,如日本前田哲男先生指出的,由于美軍實施了東京、廣島等地的戰(zhàn)略大轟炸,故美軍主導的東京審判沒有追究日軍無差別轟炸罪行,一些研究者或將無差別轟炸作為一般戰(zhàn)爭行為看待,而未予以應有的分析與研究。 三是日軍轟炸行動所涉及的時間、地點、房屋毀損、受難人數(shù)諸多統(tǒng)計數(shù)據(jù)嚴重缺失。其原因在于近代中國社會發(fā)展的特殊歷史因素、人口戶籍管理混亂、缺乏統(tǒng)計系統(tǒng)的有效工作,還有日軍方面的計劃、實施實況記錄等史料的收集存在不少的障礙困難。 改革開放以來,重慶大轟炸研究局面得到改善,21世紀以來重慶地區(qū)陸續(xù)推出《中國抗戰(zhàn)大后方歷史文化叢書》,極大推進了新史料發(fā)掘工作,開拓了堅持學術標準和國際視野的新思路。結合海外史料發(fā)掘與研究成果的輸入,特別是日本學界前田哲男先生等人的論著中文譯本的發(fā)行,加之良心派日方律師團的俠義支持,局面有了很大改變?梢耘袛,更多的傳世性成果,正在陸續(xù)面世。 重慶大轟炸的研究,不僅關涉社會與軍事史學的問題,而且直接關系著二戰(zhàn)時期諸多宏觀與全局性課題,具有十分重大的研究價值。美國學者亨廷頓指出,雖然當代日本的和平主義觀念是顯著的,但由于歷史上的軍事專橫傳統(tǒng),加之美軍占領等歷史與社會因素,不利于日本的客體型文官控制(objective civilian control)的發(fā)展。因此,這些因素或將促成日本產(chǎn)生一個有形式變化的政軍關系體制,與1945年前的通行體制相比較,其本質仍將相同。就是說,日本軍國主義勢力的潛伏性存在,對于歷經(jīng)戰(zhàn)災的中國與亞太各國民眾來說,是必須加以警惕的。 歷史問題是中日兩國間特殊而又敏感的一個問題,也一直被認為是阻礙中日關系發(fā)展的嚴重障礙。因此,開始于21世紀的日本東京地方法庭的大轟炸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訴訟案,在日本良心派律師及各界民眾的支援下,是正確認識并解決歷史問題,促成兩國關系友好發(fā)展的、具有建設性意義的重要一步。 筆者多年前曾著力發(fā)掘史料,研究侵華日軍對于自貢等地的無差別轟炸,和日本學術、律師團隊專家有較長期的交流與合作。依據(jù)這樣的經(jīng)驗與體會,結合對學界動態(tài)的梳理,筆者的結論是,以史實認定為中心的十年法律訴訟過程,其本身就是一次高質量的學術檢驗。鑒定書兼有史學與法學的特質,能夠發(fā)揮跨學科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慶賀鑒定書的正式出版,希望和所有的讀者朋友們共勉。
劉世龍,男,1955年7月生,四川人。2000年12月畢業(yè)于日本廣島大學大學院文學研究科,獲得文學博士學位,F(xiàn)任四川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碩士生導師,中國近現(xiàn)代史研究所工作。曾任日本廣島大學客座研究員、美國密西根州立大學訪問教授,并曾多次應邀到日本、美國、加拿大等國訪問、講學和參加學術研討會。研究方向為中國近現(xiàn)代史、中日關系史及日本文化史。
徐勇,男,1949年9月出生,F(xiàn)任北京大學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領域是中日關系史、軍事史、近代軍事政治史。
上
序 一【一瀨敬一郎(劉世龍 譯)】/001 序 二【徐 勇】/001 甲第788號證 關于重慶大轟炸的鑒定書【前田哲男(劉世龍 譯)】/001 甲第792號證 重慶大轟炸:道歉與損害賠償請求案件的意見書 重慶大轟炸的歷史考察與國際法的適用【荒井信一(張 平 譯)】/054 甲第799號證 關于中國戰(zhàn)爭受害者對日訴訟請求權的意見書【阿部浩己(張 平 譯)】/096 甲第800號證 關于重慶大轟炸受害者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意見書 基于立法不作為的違憲性而成立的損害賠償義務【內(nèi)藤光博(趙秀全 譯)】/125 甲第850號證 有關自貢轟炸的鑒定書 日軍對居民與鹽場的無差別轟炸【徐 勇】/160 甲第909號證 重慶轟炸鑒定書 重慶大轟炸的概要與被轟炸受害規(guī)!咎茲櫭鳌浚223 甲第911號證 關于樂山轟炸的鑒定書【魏奕雄】/327 下 甲第1087號證 關于松潘轟炸的鑒定書【張翔里】/433 甲第1089號證 關于重慶大轟炸的鑒定書 戰(zhàn)時首都重慶市的人口變動與職業(yè)結構【內(nèi)田知行(宋芳芳 譯)】/526 甲第1095號證 關于成都轟炸的鑒定書【劉世龍】/606 甲第1148號證 關于重慶轟炸的鑒定書 轟炸重慶:炸什么?怎樣炸?【伊香俊哉(劉世龍 譯)】/703 甲第1151號證 關于重慶轟炸的無差別性質的鑒定意見書【石島紀之(張 平 譯)】/772 判決要旨(東京地方法院對重慶大轟炸受害者索賠訴訟案)【孟金釗 譯(劉世龍 王 蕾 校)】/877 后 記【劉世龍】/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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