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 價:88 元
叢書名:西方傳統(tǒng)·經(jīng)典與解釋
- 作者:加加林,科恩
- 出版時間:2017/1/1
- ISBN:9787567554238
- 出 版 社: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D954.59
- 頁碼:552
- 紙張:膠版紙
- 版次:1
- 開本:32開
《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收錄來自不同國家和不同思想流派的作者撰寫而成的22篇研究論文,這些作者包括zui為資深的長者和zui有希望的新人。
本書基本涵蓋古代希臘法律所有的研究領(lǐng)域,全面概述了古代希臘法律的兩大主題:古典雅典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同時也大量涉及希臘化時代的具體法律實踐,以及古代希臘法律與宗教、哲學、政治理論、修辭學、戲劇等的關(guān)系。
本書的出版,恰如書名所言,是一本帶領(lǐng)漢語讀者與一般研究者進入古代希臘法律世界的極好指南。
《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全面介紹了過去30年和古代希臘法律相關(guān)的主題,涉及古代雅典的法律程序和實體法、古代希臘化時期的法律實施等領(lǐng)域。
本書為讀者提供了古代克里特島和埃及法律實施的真實證據(jù),以及法律和宗教、哲學、政治理論、修辭以及戲劇之間的交叉,無論專業(yè)研究者還是普通讀者,都能從本書提供的新視角中獲益。
中譯本前言(程志敏)
現(xiàn)代世界的法律體系無疑是建立在羅馬法之上,因而與古希臘法律相比,羅馬法受關(guān)注的程度以及研究的深度都要好得多。人們甚至懷疑是否存在著古希臘法律這樣的東西,就連古希臘法律研究的推動者都在反復(fù)地思考這個很容易被人質(zhì)疑而且也的確不好回答的問題。本書的編者之一加加林20年前也曾對這個問題持否定的態(tài)度,他的理由是那時的規(guī)范還較為粗糙,不符合嚴格意義上成文的強制性權(quán)威,不存在超越性的法治,而且古希臘本身就是一個松散的集合概念,更不可能有統(tǒng)一而一貫的古希臘法律。
所有這些看法當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我們無法想象一個沒有法律的社會。隨著古希臘研究的不斷深入,新材料、新方法和新觀點不斷涌現(xiàn),人們逐漸發(fā)現(xiàn)古希臘法律是整個古典思想研究必不可少甚至十分重要的一環(huán)。古代的思想形態(tài)肯定與當今大不相同,但用今天的標準來衡量古人,不唯顯得無知和愚蠢,更顯得滑稽和可笑,現(xiàn)代人的自負已經(jīng)蒙蔽了自己越來越知識化也越來越被自己的知識渾濁化的雙眼。于是,有識之士便開始編輯了這部文集。盡管這些編者和供稿人認識到這部文集的開拓作用,但不一定認識到了其開拓的意義早已超出了法律的范圍。
單純地就法律而言,古希臘人當然遠遠不如羅馬人那么嚴謹和全面,但這并不意味著這兩個偉大的民族和偉大的時代就有什么高下之分。一句看似持中平和的各有千秋并不能說明古希臘法律的確在嚴格的法學意義上無法望羅馬法之項背的原因:分散而混亂的古希臘政治版圖不需要、也無法產(chǎn)生出強有力的統(tǒng)一規(guī)范,除此之外,更加注重個人德性和思想教化的古希臘人也必然不會太重視傷恩薄厚的殺伐決斷。個人的德性修養(yǎng)和社會的制度建設(shè)這兩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二元選擇,而是一個完美的社會都需要甚至不可或缺的兩個至關(guān)重要的方面。
但受二元對立思想影響的現(xiàn)代人似乎早已經(jīng)把這兩個方面割裂開來,他們對人性的失望乃至絕望導(dǎo)致了法律和制度的畸形繁榮。他們與古代思想分道揚鑣,看起來就彌補了人文教化的綿軟和脆弱。的確,古希臘的法律和政制的確不夠發(fā)達,但古希臘人一直都沒有放棄過制度和規(guī)范的建設(shè):從《格爾蒂法典》到《德拉古法律》,從梭倫立法到演說家的立論,從《荷馬史詩》到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從希羅多德筆下的政體辯論到柏拉圖的理想國僅僅從該書的正副標題即政治制度和論正義來看,古希臘的大思想家從來沒有想到過單一的指導(dǎo)方略,這些探討盡管在現(xiàn)代人眼中并不成功,我們卻絲毫不能否認其巨大的歷史價值,就算是教訓,也值得我們細細揣摩。至少在政體和法律的形式、合理性及其意義的全面討論上,后世很難比得上輝煌的古希臘文明。言必稱希臘當然是一種幼稚病,而簡單地反對和拒斥古希臘的優(yōu)秀成果,也不見得有多成熟和進步。
羅馬法的科學性、邏輯性和全面性不僅為現(xiàn)代法律奠基,更造就了更為廣泛的價值體系?梢院敛豢鋸埖卣f,現(xiàn)代世界就是一個放大了很多倍的羅馬世界,這個利維坦的根源就在于羅馬法律和政制之中。但在這個偉大的文明之外,還有一種與之差異很大的文明形態(tài),也許可以作為目前剛剛開始的新一輪規(guī)模遠超上次的文藝復(fù)興的有益補充。未來的世界不能缺了羅馬文化的種子,更不能沒有古希臘法律的影子。所以,我們過分地強調(diào)古希臘法律的意義并不是因為古希臘法律有多么大的現(xiàn)實指導(dǎo)意義,而是因為我們過分地忽視了思想領(lǐng)域中一個不應(yīng)該不受重視的維度。也許古希臘法律遠遠不如本書的作者們所認為的那樣重要,但現(xiàn)在的確到了好好研究它們的時候,更何況其重要性很可能遠遠超出了那些鄙視和忽略它們的少數(shù)現(xiàn)代人的想象。
據(jù)說,羅馬人在軍事上征服了希臘人,但在文化上卻被自己征服了的民族所征服。這種似是而非的定論并不能說明什么問題,至少羅馬法就不是來自于古希臘。我們沒有理由質(zhì)疑這個鋼鐵一般的事實,但我們愿意舉出一個更不能說明任何問題的孤證來喚起人們對古希臘法律的重視。
古代羅馬史學家中的法學家李維(Titus Livius,59BC17AD)說,大約在公元前450年前后,古羅馬的貴族與平民之間發(fā)生了頗為嚴重的沖突,雙方一致同意制定法律,但只是對法律制定人有分歧的情況下,派遣斯普里烏斯波斯圖彌烏斯阿爾布斯、奧盧斯曼利烏斯、普布利烏斯蘇爾皮基烏斯作為代表去雅典,讓他們?nèi)コ浿乃髠惙,熟悉希臘其他城邦的制度、習俗和法律(《自建城以來》,王煥生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113頁)。
中國早期的政治家和法學家王寵惠也說:相傳編訂銅表之全權(quán)委員十人,曾親歷希臘調(diào)查法律,比較優(yōu)劣,以定去取。(見吳經(jīng)熊編:《法學文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第421頁)當然,王寵惠的說法必定直接來自西方一些現(xiàn)成的文獻,其源頭可能就是李維的判斷,雖不能說是以訛傳訛,至少同樣不足采信。
對于這條不大靠得住的證據(jù),較為合理的看法是:關(guān)于向雅典派遣使節(jié)的敘述,在現(xiàn)代人中產(chǎn)生了很多懷疑,這個敘述本身可能不真實;但是,意大利中部與意大利南部的那些希臘化的城市之間存在經(jīng)濟聯(lián)系,因此也有文化上的聯(lián)系,這是不容置疑的,并且埃特魯里亞與希臘之間也有直接的貿(mào)易。因此,并非不可能,會考慮派一個使團至少去意大利的那些希臘化的城市,以了解當?shù)噩F(xiàn)存立法的情況。更何況,這可能是某些人的一種緩兵之計,這些人因為關(guān)于未來立法者的階級歸屬的爭論,反對進行這種立法的想法。當然,承認派遣了一個使團前往希臘本土或意大利的那些希臘化的城市,并不意味著也一定要承認《十二表法》的編纂是受到希臘法或梭倫法律的影響。因此,對那些偶然的相同之處的審查不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很明顯,這個使團的目的肯定不是將希臘的法律搬到羅馬;它純粹是政治性的。這一點從它本身是一種拖延戰(zhàn)術(shù),并且使得立法推遲這些事實本身得到充分的說明。(《羅馬政制史》,薛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一卷,第226227頁)
再次重申,我們引述這種不大靠譜的歷史花邊材料,不是要證明古希臘法律的高明,只是讓人們同情弱者:對于制度化和體系化的法律來說,古希臘法律的確遠遠比不上羅馬法。但即便如此,我們也需要首先對古希臘法律有一種同情的了解。畢竟,與現(xiàn)代的法律不同,古希臘的法律不僅僅是法律,就像柏拉圖的《法義》(Laws)不僅僅談法律,甚至大部分內(nèi)容都不是在談狹義的法律。眾所周知,在古希臘,被翻譯作法律的nomos以及被翻譯成政體的politeia有著極為豐富的內(nèi)涵,說不定我們一時半會兒還沒有能力全面了解和把握它們的內(nèi)涵,那么,我們就從這本《劍橋古希臘法律指南》開始吧。
本書的作者不都是法學家(更多的是古典學家),而本書的譯者則更不是法律方面的研究者。我們知道,翻譯必須以研究為基礎(chǔ),但如果沒有時間、興趣和能力閱讀外語文獻,那么,研究又需要以可靠的譯本為前提條件這酷似蛋、雞問題。在這個兩難的困境面前,我們選擇了先干起來再說,因為古希臘法律的研究才剛剛開始(甚至在國內(nèi)還沒有開始),還找不到有足夠研究基礎(chǔ)的譯者,但我們相信,隨著法學家、史學家乃至哲學家的介入,這項初步而簡陋的拓荒工作必然會成為未來豐收時的美好回憶。
譯者分工如下:
鄒麗:英文版前言、19至22章;校訂了部分稿件,協(xié)助中文版的編譯工作。
李婷:導(dǎo)論、1至4章;
葉友珍:5至10章、16至18章;
廖欣:11章;
喻志:12至14章;
彭素紅:15章(與喻志合作)。
編者 加加林(Michael Gagarin),德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教授,是古代希臘歷史研究的資深專家,出版了《雅典法律中的講演錄》(Speeches from Athenian Law)、《古代克里特島的法律》(The Laws of Ancient Crete)、《早期希臘法律》(Early Greek Law)、《安提豐講演錄》(Antiphon: The Speeches)等著作20余部,其中以《早期希臘法律》影響zui大。
編者 科恩(David Cohen),現(xiàn)為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研究生院教授,夏威夷大學威廉理查森法學院法學教授,是伯克利戰(zhàn)爭罪行研究中心的創(chuàng)始董事。主要著作有:《古代雅典的盜竊法》(The Athenian Law of Theft)、《法律、社會和性:古代雅典的道德執(zhí)行力》(Law, Society and Sexuality: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s at Classical Athens)、《古代雅典的法律、暴力和社區(qū)》(Law, Violence, and Community in Classical
Athens)等。
譯者 鄒麗,女,英語專業(yè)學士,法學碩士,畢業(yè)于西南政法大學,主要從事西方政治哲學和法哲學的研究,翻譯了多本學術(shù)著作。
譯者 葉友珍,女,陜西安康人。延安大學外國語學院講師,碩士研究生,畢業(yè)于四川外國語大學外國語言學及應(yīng)用語言學專業(yè),研究方向為理論語言學和翻譯學。近年來發(fā)表科研論文十余篇,主持地廳級項目2項,參與省部級項目2項、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1項。譯有《新約是對荷馬史詩的模仿嗎?》(華夏出版社,即出);參與翻譯《表演文化與雅典民主政制》(華夏出版社,2015)。
中譯本前言/1
英文版前言(加加林)/1
導(dǎo)論(科恩)/1
第一部分 雅典的法律/29
1.論希臘法的統(tǒng)一性(加加林)/31
2.論文字、法律和成文法(托馬斯)/45
3.論法律與宗教(帕克)/68
4.論古希臘早期的法律(加加林)/91
第二部分 雅典的法律(上):程序/107
5.論雅典的法律與講演術(shù)(托德)/109
6.雅典法庭中的相關(guān)性(蘭尼)/126
7.雅典法庭上不同的修辭策略(魯賓斯坦)/145
8.雅典法律中證人的角色(特呂爾)/163
9.處罰理論(科恩)/191
10.公元前4世紀雅典的法律修辭(尤尼斯)/216
第三部分 雅典的法律(下):實體法/237
11.古雅典的犯罪、刑罰與法治(科恩)/239
12.性別、性和法律(坎塔雷拉)/266
13.家庭和財產(chǎn)法(馬菲)/285
14.雅典公民身份法(帕特森)/298
15.商法(科恩)/325
第四部分 雅典之外的法律/339
16.格爾蒂法典(戴維斯)/341
17.外國背景下的希臘法律:延續(xù)與發(fā)展(魯普雷希特)/370
18.希臘化時期的希臘法律:家庭與婚姻(莫杰耶夫斯基)/389
第五部分 希臘法律的其他研究進路/403
19.法律,阿提卡諧劇以及諧劇言辭的規(guī)約(華萊士)/405
20.雅典的肅劇和法律(艾倫)/428
21.法律和政治理論(奧柏)/453
22.希臘思想中的法律與自然(朗格)/473
參考文獻/4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