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制度創(chuàng)建之初,其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強烈的血緣色彩。執(zhí)掌最大權(quán)力者非太祖努爾哈赤莫屬,其胞弟舒爾哈齊,其長子褚英、次子代善也握有相當?shù)膶嵙。而八旗制度建立后,太祖即將掌管各旗的?quán)力分封給自己的子侄和子孫。據(jù)朝鮮史料記載,八旗之中,太祖自領(lǐng)兩黃旗(正黃旗、鑲黃旗),次子代善領(lǐng)兩紅旗(正紅旗、鑲紅旗),第八子皇太極(即清太宗)領(lǐng)正白旗,第五子莽古爾泰領(lǐng)正藍旗,長孫杜度(褚英之長子)領(lǐng)鑲白旗,侄子阿敏(舒爾哈齊之次子)領(lǐng)鑲藍旗。其中阿敏、杜度分別上承舒爾哈齊、褚英之遺緒,是為清入關(guān)前最初的“八和碩貝勒”。
太祖朝貝勒
欲與長兄試比高
——記清太祖胞弟貝勒舒爾哈齊
附記太祖之其他弟貝勒
功虧一簣,世上英雄本無主
——記清太祖長子廣略貝勒褚英
世事滄桑心事定,老卻英雄似等閑
——記清太祖次子和碩禮親王代善
多少遺恨,人生在世不稱意
——記清太祖之侄二貝勒阿敏
恨到死時未曾休
——記清太祖第五子三貝勒莽古爾泰
莫怨嗟,萬事隨轉(zhuǎn)燭
——記清太祖第七子多羅饒馀貝勒阿巴泰
嗟榮辱,何時忘卻營營
——記清太祖第十二子多羅武英郡王阿濟格
飛云過盡,誰與爭功
——記清太祖第十四子和碩睿親王多爾袞
英雄無覓,可記當年豪舉
——記清太祖第十五子和碩豫親王多鐸
附記太祖諸子
太宗朝貝勒
水各有道,自得其流
——記清太宗從弟和碩鄭親王濟爾哈朗
相對說興亡,有恨無人省
——記清太宗長子和碩肅親王豪格
有道恩猶薄,長恨此身非我有
——記清太宗之侄多羅安平貝勒杜度
大道如青天,走馬為誰雄
——記清太宗之侄多羅克勤郡王岳托
脫穎而出,憐君去兮不復還
——記清太宗之侄和碩穎親王薩哈廉
附記太宗諸子
參考文獻
后記
在此背景下,身為大貝勒的莽古爾泰卻并不甘示弱。天聰三年(1629)十月,當太宗率大軍伐明至蒙古喀喇沁部之青城時,莽古爾泰與代善一道來到太宗的御帳之內(nèi),在不讓其他貝勒入帳的情況下與太宗“密議班師”之事。稱太宗率軍深入敵境,勞師襲遠,若不能攻入明邊則糧匱馬乏;即使攻入明邊,也是敵眾我寡,故建議班師。太宗雖不滿,但面對兩大貝勒的共議,其又不得不做出讓步。后,多虧岳托、濟爾哈朗、豪格等人堅決支持太宗的伐明之策,使得莽古爾泰等陷于孤立,太宗才得以率大軍繼續(xù)前行,不僅取得了占領(lǐng)遵化、永平等四城之成果,亦有了太宗巧施反間計,使得崇禎帝誤殺了忠臣袁崇煥事件的發(fā)生。所有這一切,都更堅定了太宗強化汗權(quán)的決心。
天聰四年(1630),阿敏獲罪被囚。不久,莽古爾泰即以清史上有名的“御前露刃”大不敬之罪失去了大貝勒的地位。事情的經(jīng)過是這樣的:
天聰五年(1631)八月,后金進攻明朝大凌河城受挫。心緒煩亂的太宗登上大凌河城西的山岡坐觀兩軍陣勢,謀求攻城之法。此時,莽古爾泰趕來啟奏,說昨日之戰(zhàn),我屬下的將領(lǐng)大多受傷,我旗護軍“有隨阿山出哨者,有附額駙達爾哈營者”,能否把他們?nèi)∵與我?這種只顧正藍旗利益的做法引起了太宗的反感,就反問莽古爾泰道,聽說你的正藍旗之兵,凡有差遣,每每誤事呀。莽古爾泰不服,當即反駁說,凡有差遣,抽調(diào)我的部眾從來都是別的旗的幾倍,什么時候誤過事?對于莽古爾泰的辯白,太宗試圖以退為進,說果真如此,我自當依法追究。若是有人誣告,就治誣告人的罪;若所告屬實,那不聽差遣的人就要受罰。說罷,太宗即欲騎馬離去。沒想到莽古爾泰不依不饒,攔住太宗說,汗做事應(yīng)該出于公心,為什么單單與我為難?我一直都是推崇汗的,所以才諸事順承汗意?墒悄銋s總不滿足,難道你想殺我嗎?一邊說著,莽古爾泰一邊“舉佩刀之柄前向”,還頻頻地“摩視”刀柄,頗有拔刀相向威脅之意。
莽古爾泰的舉動嚇壞了隨之同去的胞弟德格類,他一邊舉拳捶打著莽古爾泰,一邊說“爾舉動大悖,誰能容汝?”可莽古爾泰卻不知好歹,反而怒罵德格類,并邊罵邊拔出佩刀約“五寸許”,嚇得德格類急忙將莽古爾泰推搡著拉走了。其時,代善也在場,氣得大叫,稱莽古爾泰“如此悖亂”,還不如死了呢!
太宗此時氣極,回營后多次數(shù)落身邊的侍衛(wèi)不能挺身護主,恨恨不已。薄暮時分,莽古爾泰也覺出自己白天的行為有些過分,就率色勒(正藍旗固山額真)、昂阿拉(莽古爾泰的同母異父兄)等四人來到御營之外,遣人啟奏說,我白天空腹飲酒喝醉了,所以才會口出狂言,可說了什么“競不自知”,現(xiàn)特來叩首請罪。太宗拒而不見,派額駙楊古利、達爾漢傳諭申斥莽古爾泰--你白天拔刀想殺朕,現(xiàn)在來又想干什么?同時,責備色勒、昂阿拉等人與莽古爾泰同來是想讓兄弟之間生事徒增仇恨。太宗此舉,顯然是拒絕接受莽古爾泰的道歉。
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駐扎大凌河的御營里,大貝勒代善及諸貝勒等以莽古爾泰在“御前露刃”大不敬之罪,議革去莽古爾泰的大貝勒名號,降其于諸貝勒之列,奪其五牛錄屬員,罰馱甲胄雕鞍馬十匹與太宗,馱甲胄雕鞍馬一匹與代善,素鞍馬各一與諸貝勒,又罰銀萬兩入官。太宗此時仍余恨未消,稱莽古爾泰是因“朕之故治罪”,未參預(yù)議政,即沒有出面表示寬宥。
從本質(zhì)上講,莽古爾泰獲罪實出于太宗強化汗權(quán)的需要。因為天聰六年(1632)九月,蒙古兀魯特部貝勒明安之子、額駙多爾濟醉后曾在御前露刃兩次,當時部議只是革去了多爾濟的備御之職,而太宗則以“念彼當本國無事時來歸,宥之”,僅罰了多爾濟百兩白銀了事,足見御前露刃在當時并不是什么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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