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先后通過了1個決定和9個刑法修正案。尤其是最近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根據(jù)近年來實踐中出現(xiàn)的新情況、新問題,對《刑法》總則和分則作了大范圍的修改和完善,進一步強化了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功能,進一步落實了尊重和保障人權這一憲法精神,對于促進國家民主法治建設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對公安機關刑事執(zhí)法工作影響深遠、意義重大。
為了幫助民警理解、掌握、運用刑法的新內容,我們組織長期從事刑事執(zhí)法工作指導和刑事法律研究的同志編寫了本書。
本書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立法原意和精神,對刑法條文進行了逐條講解,并結合公安刑事執(zhí)法工作的實踐,對法律適用過程中經(jīng)常遇到和面臨的問題與困惑進行了解答,具有很強的實用性、準確性、全面性和針對性。
本書既可以作為公安民警的業(yè)務指導書,也可以用作廣大讀者學習、理解和貫徹執(zhí)行刑事法律的參考讀物。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加之時間倉促,書中難免存在不足之處,敬請廣大讀者朋友批評指正,以臻完善。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根據(jù)]
第二條 [刑法的任務]
第三條 [罪刑法定原則]
第四條 [適用刑法平等原則]
第五條 [罪刑相適應原則]
第六條 [屬地管轄]
第七條 [屬人管轄]
第八條 [保護管轄]
第九條 [普遍管轄]
第十條 [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 [外交豁免]
第十二條 [刑法的溯及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jié)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犯罪概念]
第十四條 [故意犯罪]
第十五條 [過失犯罪]
第十六條 [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七條 之-[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醉酒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 [聾啞人、盲人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wèi)]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
第二節(jié)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 [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 [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 [犯罪中止]
第三節(jié)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
第二十六條 [主犯]
第二十七條 [從犯]
第二十八條 [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 [教唆犯]
第四節(jié)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 [單位犯罪的概念]
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處罰]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jié)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 [刑罰的分類]
第三十三條 [主刑的種類]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
第三十五條 [驅逐出境]
1.犯罪分子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
這是同犯罪預備相區(qū)別的主要標志。著手,就是開始實行《刑法》分則所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已經(jīng)著手實行犯罪,意味著行為人已經(jīng)從犯罪預備階段進入實行階段!缎谭ā贩謩t條文規(guī)定的實行行為包含多個環(huán)節(jié)或多種形式的行為,開始實施其中任何一個,即可認定為著手。例如,搶劫罪的實行行為包括:一是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二是取得財物。行為人開始實施暴力或者脅迫行為時,就已經(jīng)著手實施搶劫行為。又如,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實行行為,包括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等形式。只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即可認定為著手。
2.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指行為人所追求的、行為性質所決定的危害結果沒有發(fā)生,即行為人沒有實現(xiàn)《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具體犯罪的犯罪構成。主要包括實際損害結果沒有發(fā)生,或者沒有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的狀態(tài)。需要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只要完成法定的犯罪行為,就構成犯罪既遂。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這是犯罪未遂與犯罪中止相區(qū)別的主要標志。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終違背犯罪分子意志的,客觀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分子以為不可能既遂從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具體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抑制犯罪意志的原因,即某種事實使得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jīng)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從而被迫停止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對于是否繼續(xù)實行犯罪,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選擇余地,只能被迫放棄犯罪,如行為人正在入室盜竊,突然聽到警笛聲音,便逃離了現(xiàn)場。即使該車不是警車或者雖是警車但并不是來抓行為人的,但由于行為人認為自己客觀上已經(jīng)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仍然屬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二是抑制犯罪行為的原因,即某種情況使得行為人在客觀上不可能繼續(xù)實行犯罪,如行為人正在盜竊,卻被人當場抓獲。三是抑制犯罪結果的原因,即行為人已將其認為應當實行的行為實行終了,但某種情況阻止了結果的發(fā)生。如果行為人自動放棄繼續(xù)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fā)生,屬于自動中止,而不是犯罪既遂,如行為人把被害人打昏后扔到河中,以為被害人必死無疑,但實際上被害人被過往行人救上岸。
第2款是關于對未遂犯處罰原則的規(guī)定。根據(jù)本款規(guī)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這里的“可以”從輕或減輕,是指不是一律從輕或減輕,而是應當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或減輕。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態(tài),對此,我國《刑法》沒有直接規(guī)定,按照刑法理論關于犯罪既遂的解釋,大體可以分為三種主張:一是結果說,即造成了法律規(guī)定的犯罪結果:二是目的說,即達到了犯罪目的;三是構成要件說,即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全部的要素情況。其中,構成要件說是刑法理論中關于犯罪既遂和未遂區(qū)分的通說。犯罪既遂的類型有以下幾種:(1)結果犯。這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fā)生法定的危害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結果犯在實踐中較為常見,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等。(2)行為犯。這是指以法定犯罪行為的完成作為既遂標志,如強奸罪、脫逃罪等。(3)危險犯。這是指以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guī)定的發(fā)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tài)作為既遂標志,如放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舉動犯。這是指行為人一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即完成犯罪和完全符合構成要件,從而構成既遂的犯罪。具體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原本為預備性質的犯罪構成,如參加恐怖組織罪;二是教唆煽動性質的犯罪構成,如傳授犯罪方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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