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成本、制度背景與集體行動:對奧爾森集體行動理論的反思與拓展
定 價:30 元
- 作者:李業(yè)興 著
- 出版時間:2016/6/1
- ISBN:9787306056689
- 出 版 社:中山大學出版社
- 中圖法分類:F091.349
- 頁碼:166
- 紙張:輕型紙
- 版次:1
- 開本:16開
本書主要內容是以美國著名政治經(jīng)濟學家曼爾·奧爾森的“集體行動理論”、“利益集團理論”和“國家(或政府)理論”為研究對象,同時又以集體行動領域基本問題為研究問題,把相關重要概念與思路說清,結合中國國情,提出中國地方政府政策過程中的公共性合理性分析,集體行動之成本與效果分析。
李業(yè)興,中山大學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博士生畢業(yè)后留校任教!秴⑴c成本、制度背景與集體行動:對奧爾森集體行動理論的反思與拓展》一書是作者在博士論文的基礎上擴充而成的。
導論
一、研究問題
二、文獻回顧
三、研究設想、篇章 結構與研究的意義
第一章 前提假設與基本概念
第一節(jié) 前提假設——對奧爾森理性人假設的修正
一、奧爾森理性人假設的缺陷分析
二、本書對理性人之假設——對奧爾森理性人假設的修正
第二節(jié) 基本概念界定
一、制度背景:民主制度與非民主制度的界定034.
二、集體行動及其相關概念的內涵與外延
三、集體行動的分類與集體行動困難研究的基本框架
第二章 參與成本與集體行動困難
第一節(jié) 集體行動困難程度再細分與研究問題之技術性轉換
第二節(jié) 參與成本與無強制集體行動:風險投資角度的分析
一、以風險投資角度看待無強制集體行動參與
二、集體行動是否需要強制的影響因素主要是參與成本
三、參與成本大小區(qū)分之簡單說明
第三節(jié) 行使權利的成本與集體行動所需要的選擇性激勵之供給
一、集體行動所需要的強制之供給途徑及其影響因素
二、集體行動所需要的正向選擇性激勵之供給途徑及其影響因素
小結:集體行動困難的影響因素
第三章 制度背景與集體行動困難
第一節(jié) 制度背景與行使權利的集體行動
一、不同制度背景下行使權利的集體行動之困難
二、非民主社會突發(fā)性群體事件、集體維權事件的機制與效果
第二節(jié) 制度背景與選擇性激勵供給
一、不同制度背景下集體行動所需要的強制之供給
二、不同制度背景下集體行動所需要的正向選擇性激勵之供給
第三節(jié) 非民主制度下集體行動高度困難之常見表現(xiàn):沒有任何形式之集體行動
小結:不同制度背景下的集體行動困難比較
第四章 制度背景與政府公共性
第一節(jié) 政府自主性與政府公共性之界定
一、政府(國家)自主性及其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不同表現(xiàn)形態(tài)
二、政府公共性及其兩種不同類型
三、明確政府自主性、政府公共性概念的重要意義
第二節(jié) 政府公共性的影響因素與制度比較
一、政府實質性公共性的影響因素
二、民主政府的實質性公共性:有程序性公共性保障的公共性
三、非民主政府的實質性公共性:缺乏程序性公共性保障的公共性
四、進一步的討論:“少數(shù)剝奪多數(shù)”現(xiàn)象在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本質區(qū)別
小結:不同制度背景下的政府公共性比較
第五章 當代中國維權集體行動之成本與效果分析——基于案例的考察
第一節(jié) 維權集體行動案例概述與維權行動方式
第二節(jié) 缺乏代理途徑——集體行動參與成本高的重要原因
第三節(jié) 集體行動參與成本之分類詳細考察
一、較高的心理成本
二、相對高昂的信息傳遞、消化與收集成本
三、較高的行動組織與溝通成本
第四節(jié) 維權集體行動的發(fā)生機制與效果評估
一、維權集體行動的發(fā)生機制
二、維權集體行動的效果評估
第六章 當代中國地方政府政策過程中的公共性分析——基于案例的考察
第一節(jié) 地方政府政策過程中的程序性公共性分析
第二節(jié) 地方政府政策過程中的實質性公共性分析
一、政策過程中地方政府(官員)的益損分析
二、政策過程中民眾的益損分析
結語
一、集體行動困難程度劃分與集體行動之基本問題
二、參與成本與集體行動困難
三、制度背景與集體行動困難
四、程序性公共性與政府公共性
五、參與成本、程序性公共性與群體規(guī)模之解釋力比較
六、當代中國行使權利的集體行動之困難與地方政府公共性
七、研究的創(chuàng)新點、研究的不足與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后記
《參與成本、制度背景與集體行動:對奧爾森集體行動理論的反思與拓展》:
其次,即使這個結論是對的,在應用時也應該充分注意區(qū)分制度背景。把中國農民的弱勢歸因于其“人數(shù)眾多,經(jīng)濟理性強”,可以說是冤枉了農民群體,是對制度背景重視不夠的表現(xiàn)。試想,如果中國農民手中有選票,有結社權利,他們還會那么弱嗎?斷言“人數(shù)眾多”導致了農民的弱勢,那么,人數(shù)不多甚至只有一個人時,就不弱勢了嗎?并非如此:一個村莊的農民,人數(shù)不多,人們搭便車的動機也不強,但面對政府征地而維權時,成功機會并不大,這時的農民并沒有因為人數(shù)不多就不弱勢;農民工個體或者小群體也不會因為人數(shù)少而不弱勢,很多時候他們工資都被拖欠——報紙曾經(jīng)報道過,有一位農民工長期討不到那么點工資,最終在總理視察過程中被幸遇經(jīng)總理過問才拿到,而其余沒有那么幸運的民工,領不到工資時常常只能搞“跳樓秀”或“跳橋秀”?梢姡皇且驗椤按髷(shù)”而弱勢,而是因為權利被剝奪而弱勢。在權利沒有充分保障的條件下,不管群體大小,無論群體或個體,其維權(參與)成本很可能高得難以承受甚至無法估量。所以,即使“大數(shù)弱群化”是對的,其在民主社會與民主發(fā)展欠完善的社會之表現(xiàn)或原因也可能截然不同:民主社會中,如果存在“大數(shù)弱群化”,那是在基本權利(選舉權、結社團、表達權、集會權等)等到保障的前提下,受損的“多數(shù)”中成員放棄或者暫時放棄行使權利所致;而民主發(fā)展欠完善的社會中,“大數(shù)弱群化”則幾乎是必然的,而其主要原因是受損的“多數(shù)”之基本權利被剝奪或者被限制,這與其說是“大數(shù)弱群化”,不如說是“弱群大數(shù)化”(因為權利得不到保障而使弱勢群體的規(guī)模越來越大)。在權利沒得到充分保障的情況下,民眾的弱勢或者弱勢心態(tài)通常極常見,其不僅體現(xiàn)在“大集團”身上,而且可能體現(xiàn)在任何群體或個體上。還是以當代中國為例:不僅廣大農民相對弱勢,即使是黨政干部、白領精英也自覺弱勢——有調查顯示,中國近五成黨政干部、白領精英認為自己是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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