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下派在西方古今文明變遷中起著承前啟后的重要歷史作用,我們有必要開拓廊下派研究!袄认屡杉币赞栕g廊下派著作為主,亦注重選譯西方學界相關研究佳作,為我們研究廊下派奠定了必要的文獻基礎。
《廊下派集:廊下派的城邦觀》為我們解讀古希臘廊下派主義的政治哲學提供了新的觀點。古典學者斯科菲爾德在《廊下派集:廊下派的城邦觀》中探索了廊下派主義者心目中的自然法和世界公民權觀念。而正如納斯鮑姆在她的前言中所說,這兩種觀念是廊下派留給現代政治思想的*重要遺產。斯科菲爾德通過挖掘零散的、未充分利用的文本證據討論了柏拉圖式的欲愛觀,以及這個觀念為何被廊下派創(chuàng)建者芝諾視為政治統(tǒng)一的關鍵原則。
斯科菲爾德的《廊下派的城邦觀》可算是古希臘政治思想研究的一座里程碑。許多年來,這個領域的學者和教師潛心于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的觀念,幾乎完全忽視了廊下派那些具有歷史影響的重要觀念。但就對廊下派的研究而言,歷史學家們關注的也往往是西塞羅(Cicero)、塞涅卡(Seneca)和奧勒留(MarcusAurelius)等羅馬作家的大量現存著述,而非之前的希臘廊下派(他們是這些羅馬作家的眾多觀念的最初來源)的斷簡殘篇。然而我們知道,基提翁的芝諾(Zenoof Citium,公元前334-前262年)和克律希珀斯(Chrys-ippus,約公元前280-前206年)這兩位最著名的希臘廊下派哲人,都寫下了關于理想政治理論的名為《政制》(Republic)的著作。這兩本著作在某些方面追隨了柏拉圖,但也在另一些方面深深地背離了柏拉圖,尤其是在對欲望、性和身體等問題的處理上。還有,芝諾的杰出繼承者克律希珀斯將柏拉圖圣賢(sages)統(tǒng)治的共同體這個觀念,轉變成法律——作為諸神與人類之間的聯系——統(tǒng)治的宇宙城邦(cosmic city)這一觀念。
盡管芝諾和克律希珀斯的著述只存留下一些斷簡殘篇,但這些尚存的記述足以表明他們是當之無愧的哲人。尤其是克律希珀斯,他顯然是整個西方傳統(tǒng)中最具創(chuàng)造力和影響力的哲人之一。他(很可能與芝諾一道)開創(chuàng)了命題邏輯學和語言哲學;相比前人的分析,他對情感(emotion)所作的一些剖析似乎是最有趣的;他寫下了關于倫理抉擇的杰作;還有,他發(fā)展了在后來的政治思想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自然法觀念。這兩位哲人對那些支持或反對廊下派的羅馬思想家產生了重大影響,而這些羅馬思想家的著作事實上是為我們所熟悉的,也正是通過這些著作,二人深深影響了笛卡爾(Des-cartes)、斯賓諾莎(Spinoza)、格勞秀斯(Grotius)、斯密(AdamSmith)、盧梭(Rousseau)以及康德(Kant)。
斯科菲爾德的這本書首次嘗試系統(tǒng)重構希臘廊下派那些具有原創(chuàng)性的和很大影響力的政治哲學著作,為此,他把它們置于歷史語境之中,從而理解它們所給出的規(guī)定。要做到這點非常困難,因為,與希臘廊下派觀念相關的文獻證據是一些斷簡殘篇,并且經由身處年代和可信度都極為不同的作家傳播。理解所有這些文獻證據,需要一流的學識和睿智的頭腦,而斯科菲爾德在這兩個方面都無與倫比。
中譯本說明(程志敏)
前言
序言
縮寫
導論
一 懷疑論者卡希俄斯
二 愛欲的城邦
三 宇宙城邦
四 從共和主義到自然法
附錄
一 芝諾與亞歷山大
二 廊下派關于愛欲的定義問題
三 倫理魅力
四 下到婚姻
五 柏拉圖與廊下派論和諧
六 克勒昂忒斯的三段論
七 “文雅的/道德上良善的”
八 第歐根尼的世界主義
結語“不可能的假說”
參考文獻
希臘文術語索引表
一般索引
《廊下派集:廊下派的城邦觀》:
可以假定,“本性是政治的動物”這個從句是為了指出理性在做出規(guī)定時的特定轄域(亦參照《讀本》卷二59.4-6)。如果理性是在引導那些旨在過共同體生活的存在者,那它的命令和禁止就關系著他們彼此如何以社會動物相待,即如何把對方視為可能與之過共同生活的生物。這樣,理性也就完全有資格享有“法律”的頭銜?扇绻麅H僅把理性視為一種沒有進一步限定的純粹的規(guī)定理性,如同孤立的道德意識,則理性的法律資格就要弱得多。至此,社會行為規(guī)矩的觀念最終成了廊下派所理解的法律之必要組成部分。相比我們前面以良知之聲和內心道德律作比的那種法律,這種法律概念與共同體福祉之間的關系要緊密得多。盡管事實上法律權威在廊下派看來仍然并非來自社會,但它所規(guī)定的主要是社會或公共的規(guī)范。
如此來闡釋“本性是政治的動物”這個從句的意義,能夠得到克律希珀斯上述文本的另一種表述的支持。“為本性是政治的動物規(guī)定他們應該做的,而禁止他們不應該做的”這一準則用來注解“正義與不義之事的標準”這個表述。該表述本身業(yè)已表明,以法律所等同的規(guī)定,理性地關注著社會道德事務;或如廊下派會說的,關注著以其應得的方式待人。
因此,人類和諸神共同擁有的理性不是一種沒有進一步限定的純粹的規(guī)定理性。相反,它是一種指導他們相互間如何以社會動物相待的規(guī)定理性,F在假設有X、Y和Z三者——無論他們是人還是神——他們每一個都關心這種理性所等同的法律。并且,單憑X、Y和Z關心法律,他們即可被視為某共同體的成員。之所以如此,除了我們能夠發(fā)現他們共同擁有一般的規(guī)定理性外,還有其他什么理由嗎?事實上,X、Y和Z不僅歸附于同一套價值,而且他們中的任何一個都致力于以其應得的方式來對待另外兩者,更概括地說,把這兩者視為必須與自己共處者。即使三者彼此間可能未曾相遇或有過其他接觸,我們仍有充足的理由將他們描述成一個共同體,正如我們在談論學術共同體時會做的那樣。一位英國學者和一位意大利學者之間可能從未相遇過,也未曾互通觀點或信息。但倘若其中的任何一位不單致力于客觀的研究,還信奉一種與其他學者保持合作的理想(例如包括尊重知識產權,樂于學習其他任何一位學者的語言),他們就可以真正被視為屬于同一個共同體。顯然,要是在如何以其應得的方式來對待他者這點上,X的個別看法不同于Y的也不同于Z的,那他們形成的共同體有可能最終根本算不上一個共同體——恰如學者們若只相信合作,而對怎樣合作存在嚴重的分歧,他們就不可能達成充分的共識,從而也就不能被視作一個學術共同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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