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教程》體例按照商事活動的先后順序,共分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即第1章,商法概論,介紹商法的理論體系。第二部分為商法實體法的部分,從第2章到第11章,內容包括企業(yè)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的總則和分則、物權法、證券法、知識產權法、票據法、保險法共10個方面。第三部分為商事程序法,即第12章,內容為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
《商法教程》適合高校法律專業(yè)、經濟管理專業(yè)師生參考閱讀。
商法,在一般意義上是指關于商事的法律。在商業(yè)社會中,商法作為保障商業(yè)正常運行的依據,其重要性不可忽視。我曾接觸過不少現實案例,很多企業(yè)經營人員,因為不了解商法,給他們企業(yè)帶來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甚至巨大的財產損失。
商法,作為法律分類中的一個獨立的部門法,它本身就是從民法中衍生出來的,因此,經管學院的本科生和法學院的本科生在修習本課程的內容時有很大的差別。法律專業(yè)的本科生單獨修法學理論、民法、經濟法、商法等課程,而經管專業(yè)的本科生僅修商法這一門課程,所以教材中必須涵蓋法理、民法的知識。
目前國內商法教材應該說不少,但存在以下幾個主要問題:一是作為法律專業(yè)的商法教材較多,不適合經管專業(yè)學生使用,因為涵蓋的面不夠廣,而教材又太深奧。二是類似的經濟法教材比較多,國內的很多商學院開設經濟法課程,反觀國外的商學院,絕大多數開設商法課程,但經濟法和商法有很大的不同,商法是講授市場經濟體制下有關商事關系的法律,而經濟法是講授國家干預經濟法律規(guī)范的體系。很多開設經濟法課程的經管學院,實質學習的內容幾乎全部都是講商法的內容,但兩者之間還是有差異的。三是這兩年是商法修改法律條文的高峰期,原有的教材面臨過時的問題,所以寫一本能反應最新商法內容的教材,是必然的要求。
我在大學中有二十余年的一線商法教授經驗,深知在學習商法的過程中很多書目的編排過于冗余或是學術化,給學生造成不小的困惑。由此我想到要編寫一本循序漸進、簡潔明晰的商法教程。在本書的編排中,我希望在堅持嚴謹的學術性的同時能為商法入門者提供實用的學習教程。
本書是面向經管學院本科生的商法教材。內容除了包括涉及商法的公司法、個人獨資企業(yè)法、合伙企業(yè)法、破產法、證券法、票據法、保險法以外,還包括商法理論的相關介紹,以及涉及民法的合同法、物權法、知識產權法,涉及商事程序法的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等。每章基本按照商事活動的先后順序進行安排。
本書在上海交通大學安泰經濟與管理學院的大力支持下,由我本人獨立完成,保證了本書的前后連貫性。本書參考了大量文獻并在廣泛借鑒和吸收國內學者在民商法、經濟法等的研究成果基礎上完成了編寫任務。在此,向這些學者致以深深的謝意。本書得以順利出版,還得益于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的各位編輯,在此一并表示感謝。
由于時間倉促,加之本人的水平有限,書中疏漏和錯誤在所難免,誠請各位讀者不吝賜教,提出寶貴的修改意見。
《商法教程》:
第3章 公司法
3.1 公司法概述
3.1.1 公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yè)法人。公司作為企業(yè)組織形式之一,是商品經濟發(fā)展的產物。
公司制度是在西方首先發(fā)端的。尤其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市場經濟已達到一個十分發(fā)達的境界,公司制度也趨于完善,因此,我們有必要了解和借鑒這些國家的有關公司的概念。由于各國文化及公司制度的不同,對公司概念的表述也會有差異!睹绹痉豆痉ā芬(guī)定,公司指按“本法”組織或受“本法”制約的為營利而組織的公司。大陸法系國家對公司的概念表述為: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惫揪哂邢铝蟹商卣鳎
1)營利性
公司作為一種企業(yè),其設立和存續(xù)的根本目的即是為營利,因此,營利性是公司區(qū)別于其他一切非營利性社團和組織的首要特征。
2)具有法人資格
《公司法》第3條規(guī)定:“公司是企業(yè)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本哂蟹ㄈ速Y格是公司區(qū)別于合伙企業(yè)、獨資企業(yè)等其他非法人經濟組織的重要特征。公司的法人資格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
3)股權性
公司是以股東投資為基礎設立的股權式企業(yè),具有不同于其他企業(yè)組織的產權形式。股東出資后即對其出資財產失去了直接的支配權,但代之而取得的重大決策權、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又在一定范圍內保留股東對公司財產的間接支配及處分的權利。股權是一種由所有權轉換來的嶄新的權利形式。
3.1.2 公司的分類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公司的組織形式也日益多樣化。依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以下種類:
1)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合公司
以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形式,可將公司分為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兩合公司四種形態(tài)。
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國有獨資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兩種特殊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yè)法人。
無限公司是由兩個以上的股東組成,全體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在無限公司中,股東集資風險大,責任重,不得以出資額或盈利分配的多少為由拒絕承擔公司債務。
兩合公司是指由負無限責任的股東和負有限責任的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在兩合公司中,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無限連帶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其中,無限責任股東是公司的經營管理者,有限責任股東則是不參與經營管理的出資者。所謂“兩合”,是指經營資本與管理勞務的結合,或是指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的結合。
2)母公司和子公司
依公司之間的控制或從屬關系,可將公司分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是兩個相對應的概念。在公司關系中處于支配地位,對其他公司享有控制權的公司是母公司;處于從屬地位,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是子公司。母公司雖然對子公司有控制權,但子公司是個獨立的法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3)資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資合兼人合公司
以公司信用基礎為標準,可將公司分為資合公司和人合公司。資合公司的信用基礎是公司資本,與股東個人無關;而人合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股東個人信用。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資合公司,無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凡公司的經營活動兼具人的信用和資本信用兩個方面,即為資合兼人合公司,如兩合公司。
4)總公司和分公司
依公司分支機構的設置和管理系統(tǒng),可以將公司分為總公司及分公司?偣,指依法設立的管轄全部組織的總機構;分公司則指受本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分公司沒有自己的獨立財產,其實際占有、使用的財產由總公司掌握并統(tǒng)一支配;同時,分公司的業(yè)務活動,如經營方針、財產配置及調度人事安排、財務核算等完全由總公司掌握,分公司活動的后果也由總公司承受。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5)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
以公司國籍為標準,可以將公司分為本國公司和外國公司。根據《公司法》第191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蓖鈬疽馈豆痉ā芬(guī)定可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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