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裁判中應用人工智能,需要層次化、梯隊性推進。本書聚焦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應用所面臨的事實認定、價值判斷、法律方法、主體地位、應用正當性以及相關法理論的變革等問題進行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了許多具有啟發(fā)性的見解與觀點,對于推動人工智能在司法裁判中的應用提供了頗有價值的理論指引和參考。
彭中禮
法學博士,法學博士后,中南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家萬人計劃青年拔尖人才,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首席專家,湖南省網(wǎng)絡安全與信息化研究基地主任,兼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網(wǎng)絡與信息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南省法學會法學理論研究會會長,湖南省政府立法專家,湖南省法官遴選委員會委員,湖南省檢察院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湖南省法學法律專家?guī)鞂<。長期從事法理學和法哲學的研究與教學工作,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學術期刊發(fā)表學術論文120篇,出版獨著5部。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1項,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后期資助項目)2項,主持省部級重點項目或者一般項目10項。曾獲得第三屆中國法學優(yōu)秀成果獎三等獎、中國法學家論壇征文一等獎、中國法學青年論壇一等獎、湖南省高等教育教學成果獎一等獎等多項國家級、省級獎勵。
導論
一、問題意識
二、研究意義
(一)理論意義
(二)實踐意義
三、研究綜述
(一)英文文獻的研究綜述
(二)中文文獻的研究綜述
四、研究進路
(一)概念說明
(二)研究方法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法治建設需要智慧治理
一、智慧治理蘊含法治因子
(一)智慧治理蘊含多元主體協(xié)同治理,充分反映法治的主體需求
(二)智慧治理主張有效規(guī)制公共權力,充分反映法治的核心內涵
(三)智慧治理強調提升公共服務能力,充分反映法治的價值要求
二、現(xiàn)代法治需要智慧治理
(一)現(xiàn)代法治理念的傳播需要智慧治理
(二)現(xiàn)代規(guī)范體系的建設需要智慧治理
(三)現(xiàn)代法治實施需要智慧治理
第二章智慧時代需要在司法裁判中運用人工智能
一、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的主要價值
(一)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可以彰顯效率價值
(二)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可以彰顯公正價值
(三)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可以彰顯民主價值
二、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的基本功能
(一)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能夠完成司法輔助工作
(二)司法裁判運用人工智能能夠學習法官裁判智慧
第三章司法人工智能與事實認定
一、作為數(shù)據(jù)的證據(jù):案件事實智能認定的邏輯起點
(一)自然語言翻譯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統(tǒng)讀懂案卷的前提
(二)機器學習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統(tǒng)讀懂案卷的核心
(三)智能識別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統(tǒng)讀懂案卷的關鍵性技術
二、通過算法的運算:案件事實智能認定的基本機制
(一)設定案件事實的主要算法承認規(guī)則
(二)設定案件事實的主要算法排除規(guī)則
(三)設定案件事實的主要算法改進規(guī)則
三、通過推理的邏輯:案件事實智能認定的過程設定
(一)推理是緊密聯(lián)系證據(jù)之間邏輯關系的有效橋梁
(二)推理是論證事實因果關系的有效路徑
(三)推理是基于證據(jù)深入理解事實的重要方法
四、面臨的挑戰(zhàn)與困難:案件事實人工智能認定的法理反思
(一)案件證據(jù)類型多元化挑戰(zhàn)智能科技
(二)案件證據(jù)的認定帶有主觀裁量因素
(三)智能裁判系統(tǒng)難以進行因果推理
(四)智能裁判增添了司法過程中的權力因素
第四章司法人工智能與價值判斷
一、司法裁判承載價值判斷的條件及其方式
(一)司法裁判承載價值判斷的條件
(二)司法裁判承載價值判斷的方式
二、價值數(shù)據(jù)化的可能性及其方式
(一)價值數(shù)據(jù)化的可能性
(二)價值數(shù)據(jù)化的方式
三、司法人工智能如何實現(xiàn)價值判斷
(一)價值數(shù)據(jù)集的整合
(二)法律價值的算法程式
(三)價值數(shù)據(jù)的統(tǒng)合應用
第五章司法人工智能與法律方法
一、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主要困境
(一)人工智能難以做到法律方法運用的擇機性
(二)人工智能難以模仿法律方法運用的靈活性
(三)人工智能難以實現(xiàn)法律方法運用的創(chuàng)新性
二、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可欲性
(一)法律條文的結構化表達
(二)司法經驗的規(guī)范化處理
(三)司法決策的最優(yōu)化衡量
三、法律方法嵌入司法人工智能的基本路徑
(一)司法人工智能運用法律解釋的基本路徑
(二)司法人工智能運用法律推理的基本路徑
(三)司法人工智能運用法律論證的基本路徑
第六章司法人工智能的法律主體地位審視
一、梳理:人工智能主體地位的已有研究及其論證缺陷
(一)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的相關觀點
(二)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已有觀點的論證缺陷
二、核心:從技術語境到能力語境視角的學理考察
(一)技術語境視角的考察
(二)能力語境視角的考察
三、制度:人工智能法律主體地位設計的類型化思考
(一)人工智能為創(chuàng)造性行為時的主體地位考量
(二)人工智能為損害性行為時的主體地位考量
(三)人工智能為民事行為時的主體地位考量
(四)人工智能為其他行為時的主體地位考量
第七章司法裁判中人工智能應用的正當性
一、智能裁判的主體正當性
(一)智能裁判不會影響司法審判的性質
(二)智能審判依然是人對人的審判
(三)智能裁判難以挑戰(zhàn)人類的主體地位
二、智能裁判的推理正當性
(一)智能裁判離不開司法推理
(二)智能裁判可以模擬大腦的思維流程
(三)智能裁判符合邏輯推理的基本公理
三、智能裁判的程序正當性
(一)智能裁判具有鮮明的形式理性
(二)智能裁判充分體現(xiàn)法律意見的對話特性
(三)智能裁判充分體現(xiàn)法律程序的時空特性
四、智能裁判的結果正當性
(一)智能裁判充分考慮事實與規(guī)范的映射,可以實現(xiàn)裁判結果的合法性
(二)智能裁判充分考慮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可以實現(xiàn)裁判結果的合理性
(三)智能裁判充分綜合考慮裁判結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八章司法人工智能與法理論的變革
一、人工智能產品侵權責任分配的代表性新觀點
(一)產品責任說
(二)高度危險責任說
(三)用人者責任說
(四)法律主體責任說
二、對人工智能產品侵權責任分配代表性新觀點的反思
(一)從生產者角度的觀察與反思
(二)從使用者角度的觀察與反思
(三)從社會進步角度的觀察與反思
三、人工智能產品的侵權行為不會動搖現(xiàn)有的侵權責任分配理論
(一)從主體維度來看,人工智能產品尚非法律意義上的人
(二)從歷史維度來看,人工智能尚未挑戰(zhàn)現(xiàn)有的侵權責任分配體系
(三)從實踐維度來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fā)展尚未深刻影響社會關系的變革
四、新興科技引發(fā)法理論變革的耦合因素考量
(一)新興科技發(fā)展改變人們對事物科學規(guī)律的認知
(二)新興科技能夠直接回應法律實踐的現(xiàn)實需要
(三)新興科技發(fā)展能夠直接促進社會關系的重大變化
結束語:未來也許實現(xiàn)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