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以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為研究對象,從基礎理論、立法現(xiàn)狀和實踐層面展開對權力的全面解讀與系統(tǒng)呈現(xiàn)。首先,以人民行使決定權的歷史演進作為研究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開始,在梳理其理論淵源與規(guī)范來源的基礎上,對重大事項決定權在依法治國時代背景下所具有的法治內涵進行闡述。其次,明確了作為一項人民行使的決定權,其與人大其他三項職權以及外部決策權之間的關系。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權的行使是對各方利益博弈的一種民主評判:黨委決策保障了人民根本利益的總體方向不發(fā)生偏移,人大決定則在此基礎上保證人民根本利益的實現(xiàn)不以犧牲少數(shù)人民的合法利益為代價,政府決策權負責制定實踐中各領域的具體執(zhí)行政策,三種決策權力共同發(fā)揮作用,構成中國特色的共識性決策體制。最后,通過考察與研究重大事項決定權相關立法現(xiàn)狀與實踐中的行使情況,對重大事項決定權自身以及其行使系統(tǒng)提出了針對性較強的完善措施和可行性較強的優(yōu)化方案。
第一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之來源與內涵
第一節(jié) 人民行使決定權來源的歷史探析
一、人民行使決定權的思想維度演進
二、人民行使決定權的制度維度演進
第二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理論淵源
一、馬克思主義代議制理論中人民主體地位的提出
二、列寧蘇維埃代議制理論中代議機關地位的確立與實踐
三、人民民主專政理論中馬列理論與中國實際的結合
四、群眾路線理論中黨對治理國家方式的提煉
第三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來源的規(guī)范探析
一、對歷部憲法有關重大事項決定權規(guī)定的梳理與分析
二、對《地方組織法》有關人大重大事項決定權規(guī)定的梳理與分析
三、重大事項決定權在來源規(guī)范中處于被忽視地位
第四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法治內涵
一、重大事項決定權是依法治國理論下人民行使決定權的理性方式
二、人民享有對國家事務的決定權是人民主權國家的應有之義
三、政治性權力轉化為憲法權力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之功能定位
第一節(jié) 作為人大發(fā)揮其權力機關職能的必要手段
一、人大作為權力機關的功能定位
二、人大通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發(fā)揮其作為權力機關的作用
第二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與人大其他三項職權的關系研究
一、重大事項決定權與立法權之辨析
二、重大事項決定權與監(jiān)督權之辨析
三、重大事項決定權與人事任免權之辨析
四、內部功能:彌補人大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相背離的缺陷
第三節(jié) 人大決策是我國決策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一、中國特色決策體制的內涵與意義
二、外部功能:人大在我國決策體制中的核心地位與終極決定作用
第三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現(xiàn)狀及其問題審視
第一節(jié)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相關立法分析
一、《全國人大議事規(guī)則》的部分規(guī)定仍較為籠統(tǒng)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guī)則》的修正空間
三、兩部議事規(guī)則存在的共同問題
第二節(jié) 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現(xiàn)狀分析
一、首次制定時間集中,回應性特征明顯
二、事項范圍列舉設置兜底條款,概括性特征明顯
三、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提出主體不一致
四、程序設置多為量身定制,創(chuàng)新性特征明顯
五、監(jiān)督與追責機制初步建立,但缺乏完整性與徹底性
第三節(jié) 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立法修改現(xiàn)狀分析
一、法規(guī)集中性修改是對中央政策及現(xiàn)實需要的回應
二、法規(guī)修改內容雖各不相同但實則體現(xiàn)相同價值
第四章 重大事項決定權實踐樣態(tài)及其問題審視
第一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現(xiàn)狀分析
一、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實踐樣態(tài)分析
二、省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實踐樣態(tài)分析
第二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實踐中的特點分析
一、權力行使實踐中的共同特點
二、權力行使實踐中的不同之處
第三節(jié) 重大事項決定權行使實踐問題分析
一、決議、決定文本性質不明,導致實際適用混亂
二、公眾參與程度不高,導致公眾意志融入欠缺
三、決定權實際行使所針對事項有限,導致權力功能未充分發(fā)揮
四、人大對其常委會缺乏監(jiān)督,導致常委會地位有超越人大之嫌
五、決定權行使結果缺少評估與清理機制,導致行權后果缺乏監(jiān)督
第五章 優(yōu)化重大事項決定權及其行使程序之構想
第一節(jié) 依法確定具有概括性的重大事項范圍
一、重大事項范圍兜底條款的合法化、理性化調整
二、統(tǒng)一重大事項議案、報告應當具備的內容
三、制訂年度工作計劃與議事協(xié)調程序相配合的對接機制
第二節(jié) 統(tǒng)一重大事項提出主體范圍
一、統(tǒng)一提出主體之必要性分析
二、享有重大事項提案權主體之擴大
三、負有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主體之確定
第三節(jié) 改革與完善人大及其常委會自身制度
一、完善有關人員列席審議會議工作規(guī)范
二、根據(jù)重大事項議案、報告實際情況確定審議次數(shù)
三、加強人大對其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監(jiān)督
第四節(jié) 健全重大事項議案、報告的審議程序設計
一、確定公眾參與重大事項審議的途徑與程序
二、科學制定重大事項議案、報告審議期限
三、強化對決議、決定的合法性審查與合憲性審查
第五節(jié) 人大及其常委會行權之后的監(jiān)督權力與保障義務
一、形成對具體機關執(zhí)行情況的全面監(jiān)督
二、明確對具體責任人的追責方式與應當承擔的責任種類
三、增加對決議、決定的實施后評估與定時清理
結 語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