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協定》遵約機制雖然繼承了蒙特利爾模式和京都模式的基本形式、目標定位、根本原則和履約內容,但也表現出了與后者的迥異之處:在遵約動力上,從強制遵約轉向自主遵約;在遵約主體上,從發(fā)達國家轉向發(fā)達國家 發(fā)展中國家;在遵約判定上,從自上而下轉向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當前,《巴黎協定》遵約機制陷入僵局。對此,可基于宏觀―微觀、由內至外的分析路徑,從三個方面進行思考:在理念轉型上,從非對稱博弈中的競合關系走向新型國際關系,并以共治求善治,變全球治理為全球共治和全球善治;在制度優(yōu)化上,明確締約方的權利基礎及其邊界,并細化單方退出的實體要求和程序要求,同時強化遵約機制的法律效力,加強機制運行的國際合作;在要素完善上,明確國家能力的界定標準和遵約機構的職能,并強調締約方和秘書處的主體地位,擴大委員會審議范圍,同時在非對抗性和非懲罰性的框架下,加強規(guī)則之間互動。
導論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研究思路、方法與主要內容
四、創(chuàng)新和不足之處
第一章國際法上的遵約機制:理論詮釋與規(guī)范表達
第一節(jié)國際法上遵約機制的理論詮釋
一、國際法遵守理論的內在指引
二、國際機制理論的外在推動
三、條約必須信守原則的價值補充
第二節(jié)國際法上遵約機制的規(guī)范表達
一、國際勞工法中的遵約機制
二、國際人權法中的遵約機制
三、戰(zhàn)爭與武裝沖突法中的遵約機制
四、國際貿易法中的遵約機制
五、國際環(huán)境法中的遵約機制
第二章國際環(huán)境法上的遵約機制:蒙特利爾模式京都模式巴黎模式
第一節(jié)促進遵約 爭端解決的蒙特利爾模式
一、《蒙特利爾議定書》第8條概覽
二、《不遵守情事程序》的內容設計
三、蒙特利爾模式的確立
四、蒙特利爾模式下的UNFCCC遵約機制
第二節(jié)促進遵約 處理不遵約的京都模式
一、《京都議定書》第18條概覽
二、《京都遵約程序》的規(guī)則塑造
三、京都模式的形成
第三節(jié)促進遵約的巴黎模式
一、《巴黎協定》第15條概覽
二、《巴黎遵約程序》的制度安排
三、巴黎模式的構建
第三章《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傳承:從基本形式到主要內容
第一節(jié)基本形式:條約授權 締約方會議
一、條約授權
二、締約方會議
第二節(jié)目標定位:促進遵約 國際合作
一、促進遵約
二、國際合作
第三節(jié)根本原則:共同但有區(qū)別責任 各自能力
第四節(jié)履約內容:資金援助 技術支持
一、資金援助
二、技術支持
第四章《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發(fā)展:動力、主體與遵約判定
第一節(jié)遵約動力:從強制遵約到自主遵約
一、蒙特利爾模式和京都模式的遵約動力:強制遵約
二、《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遵約動力:自主遵約
第二節(jié)遵約主體:從發(fā)達國家到發(fā)達國家 發(fā)展中國家
一、蒙特利爾模式和京都模式的遵約主體:發(fā)達國家
二、《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遵約主體:發(fā)達國家 發(fā)展中國家
第三節(jié)遵約判定:從自上而下到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一、蒙特利爾模式和京都模式的遵約判定:自上而下
二、《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遵約判定:自上而下 自下而上
第五章《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不足:現實表征與法理檢視
第一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不足的現實表征
一、NDC機制下的全球減排效果不佳
二、英國脫歐消解了歐盟的遵約合力
三、美國退出和重返《巴黎協定》映射出遵約效力的局限
四、締約方的碳中和目標彰顯出遵約前景的黯淡
第二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不足的制度檢視
一、規(guī)則內容的空心化困境
二、履約主體的多元非協同困境
三、機制運行的選擇性失語困境
第三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不足的理論反思
一、對國際法價值理性的偏離
二、對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錯位考量
第六章《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完善:理念轉型與制度優(yōu)化
第一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理念轉型
一、從非對稱博弈中的競合關系走向新型國際關系
二、以共治求善治
第二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制度優(yōu)化
一、明確締約方的權利基礎及其邊界
二、細化單方退出的實體要求和程序要求
三、強化遵約機制的法律效力
四、加強遵約機制運行的國際合作
第三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要素完善
一、國家能力的界定(第2條)
二、遵約機構的職能(第4、19條)
三、遵約程序啟動的主體(第22條)
四、遵約委員會的審議范圍(第22、23條)
五、遵約措施的性質(第30、31條)
六、遵約機制與其他機制的關系(第36條)
第七章《巴黎協定》遵約機制的完善:中國立場及其主要貢獻
第一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完善下的中國:基本立場
一、身份定位:發(fā)展中國家
二、角色定位:價值引領者而非行動領導者
第二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完善下的中國:國際深度參與
一、適時推出氣候變化命運共同體
二、加強國家間網格化氣候援助
三、引導非國家主體參與路徑
四、提升國際氣候話語權
第三節(jié)《巴黎協定》遵約機制完善下的中國:國內積極行動
一、持續(xù)跟進NDC承諾
二、實現《巴黎協定》的國內化進程
三、形成國家發(fā)展型減排制度供給
四、科學完善雙碳法制布局
五、構建環(huán)境綜合行政執(zhí)法體制
六、適度發(fā)揮氣候司法能動性
七、營造政府 非政府共同治理格局
結論
附錄Ⅰ《不遵守情事程序》
附錄Ⅱ《多邊協商程序》
附錄Ⅲ《與〈京都議定書〉之下的遵約有關的程序和機制》
附錄Ⅳ《〈巴黎協定〉第十五條第二款所述委員會有效運作的模式和程序》
后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