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國刑法學在新中國成立初期創(chuàng)建之后,雖然曾因政治運動出現過一段時間的停滯,但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開始復蘇,并逐步走上繁榮發(fā)展的道路。尤其是晚近20多年來,刑法學研究更是突飛猛進,成果迭出,成就斐然,從而成為公認的我國法學領域最為發(fā)達的主要學科之一。在新中國刑法學創(chuàng)建以來的近60年間,共出版著作3000多部,發(fā)表論文數萬篇。面對如此豐碩的研究成果,總結其成就,反思其得失,從而為刑法學的進一步開拓發(fā)展提供導向,顯得異常迫切。這就需要對數十年來刑法學的研究成果進行系統(tǒng)整理,將體現刑法學發(fā)展和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代表性研究成果,從發(fā)表在數以百計的報刊和文集上的論文精選出來按照專題匯集成冊,從而為今人的研究、學習提供便利,也為后人保留有代表性的研究資料。
賈凌,云南昆明人,1971年生,畢業(yè)于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法學博士,現任昆明理工在北京大學,香港大學做訪問學者,學比賽一,二等獎,在《法學家》、《法學雜志》、《政治與法律》等核心期刊發(fā)表達文數十篇。
楊超,福建南平人,1985年生,北京師范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上編 研究述評
一、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研究概況
(一)起步階段
(二)發(fā)展階段
(三)繁榮階段
二、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點研究問題與爭議
(一)組織、發(fā)展、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二)入境發(fā)展黑社會組織罪
(三)打擊黑社會組織犯罪的國際合作
(四)關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區(qū)域性研究
(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六)治理、防范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研究
(七)對境外黑社會組織犯罪的比較研究
(八)完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立法建議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研究狀況的簡要評論
(一)總體研究重點與水準
(二)缺憾與不足
下編 代表性論文精選
關于懲治黑社會組織犯罪的立法思考
有組織犯罪及其在我國的現狀
有組織犯罪之比較研究
論我國新刑法對有組織犯罪的懲治
國際刑法發(fā)展新的里程碑——《聯(lián)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述評
有組織犯罪概念的社會學分析
關于黑社會性質犯罪的理性思考
黑社會犯罪的自組織原因論——一種嶄新的黑社會犯罪原因理論
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防制對策初探
論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認定
論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認定和防范
我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立法變遷
中國大陸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發(fā)展趨勢
國際合作: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之基石
有組織犯罪及其防治對策研究
國外有組織犯罪的概念與特征
中國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之60年回顧
網絡時代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懲治與
防范
附錄論著索引
一、著作
二、論文
三、學位論文
第二,市場經濟體制調節(jié)下社會對金錢的驅動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驅動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財富和金錢的追求是全社會的主要價值目標。處在社會最底層的成員,他們對財富的追求欲望就更為強烈,他們很容易在追求財富和金錢的共同目的下,聯(lián)合起來,組成黑社會組織,并通過黑社會性質組織系統(tǒng)活動來實現系統(tǒng)目的。在此過程中,對金錢和財富的追求,不僅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預先確定的共同目標,促使系統(tǒng)的組成,而且自始至終,引導著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系統(tǒng)行為,推動這個系統(tǒng)由低級向高級發(fā)展。
第三,犯罪亞文化是黑社會組織的精神支柱。我國的犯罪亞文化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中國傳統(tǒng)的以游民文化為中心的犯罪亞文化;其二是以暴力和色情為中心的當代犯罪亞文化。兩種亞文化交織在一起,成為一切黑社會組織賴以存在和發(fā)展的意識形態(tài)。暴力意識和拉幫結派的幫派思想對有組織犯罪集團的形成有很重要的影響,暴力意識是兩種亞文化的核心,幫派思想則是游民文化的另一個核心內容。犯罪分子之所以要組織或者參加黑社會組織,是因為他們從兩種犯罪亞文化中意識到只有組織起來并擁有暴力,才能形成一股與社會相抗衡的獨立的力量,并且只有憑借這種力量才能獲得財富、權力和名譽,迅速提高自己的社會地位。
第四,政治腐敗是黑社會組織滋生和發(fā)展壯大的溫床。政治腐敗的嚴重危害之一,就是其與有組織犯罪的互動關系。一方面,政治腐敗會導致有組織犯罪日益猖獗,它是黑社會組織滋生和發(fā)展壯大的溫床;另一方面,有組織犯罪介入政治又使政治腐敗變本加厲。這種互動的最危險、最嚴重的結果是黑金政治的形成。黑金政治的發(fā)展程度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腐敗和黑社會發(fā)展嚴重程度的綜合指標。
第五,社會控制能力弱化,也正是黑社會性質組織滋長的環(huán)境和條件。在社會轉軌時期,社會控制能力弱化是一種必然現象。地方基層政權弱化,對流動人口缺乏正確的政策和科學的控制與管理。對黑社會犯罪打擊不力,使得其逐漸壯大。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控制、改造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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