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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zhàn)時消費稅國貨類別稅收統(tǒng)計表(套裝全6冊)
戰(zhàn)時消費稅是抗日戰(zhàn)爭時期國民政府對特定消費物品徵收的一種稅?谷諔(zhàn)爭開始後,大片國土相繼被日軍侵佔,有些省因財政困難,自行開徵貨物通行稅、產銷稅、百貨餉捐等各種稅捐。此行彼效,愈演愈烈,廣東、廣西、湖南等十二省各自為政,處處設卡,對通過貨物重重徵稅,導致物價上漲。
重慶國民政府根據這些情況,經第三次全國財政會議決定裁廢以上各項稅捐。為了統(tǒng)一彌補各省一因此而產生的虧短,改由中央統(tǒng)一徵收戰(zhàn)時消費稅,企圖達到取消苛雜、暢通貨物、平抑物價的目的。民國三十二年四月二日,國民政府公佈《戰(zhàn)時消費稅暫行條例》。根據條例規(guī)定,除經核定徵收的統(tǒng)稅或礦產稅之貨物,及已徵進口關稅、有消費性質的貨物外,在國內運銷的貨物一律徵收戰(zhàn)時消費稅。在開徵時,稅目分為國貨與洋貨兩大類。稅率分為四級,從價徵收√日通日用品為百分之五,非必需品百分之十,半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五。其徵收由海關及所屬關卡負責,有關處罰辦法按海關緝私條例辦理。沒有海關的地方,由稅務機關辦理。海關原徵的轉口稅及各省市對貨徵收的各項捐費一律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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