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版于2003年,累計銷量超七萬冊,獲無數法官、律師、法學教師和法學院學生之贊譽,值得一讀再讀。
第三版增加附錄4:“法律思維與學習方法”——梁慧星教授于zuigao人民法院青年法官論壇講座錄音的整理稿。
將枯燥的法律條文應用于復雜多變的社會環(huán)境,需要科學的法律思維方法,《裁判的方法》即起到拓寬法律思維之用。
第3版序言
20世紀80年代末,我開始關注并研究法律解釋的方法。第一篇論文《法解釋方法論基本問題》,刊于《中外法學》1993年第1期。1995年1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民法解釋學》,被納入該社的“中青年法學文庫”叢書。其第一編、第二編內容,似不適于課堂講授。我曾試將第三編“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內容向社科院研究生院1992級、1993級民法博士生、碩士生講授。之后我萌生對民事法官講授該內容的想法。第一次講授是在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題目似叫“現代民法與裁判方法”。中南政法學院(現今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獲得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開辦地方法官培訓班(每年兩期),邀我每期講三個整天,課程叫“裁判的方法”。我還在最高人民法院舉辦的少數民族民事法官培訓班、國家法官學院的前幾期民事法官班,以及若干地方法院的民事法官培訓班講授。經常課間、課后有法官主動與我討論所辦理的疑難案件。當時我也有機會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的疑難案件討論會。我從這些討論中獲益甚多。一些具有典型意義的案例及審案法官的智慧、經驗和教訓,被我吸收到授課內容之中。就這樣我講了十多年。2002年,我采納法律出版社楊克編輯的建議,將講課稿整理成書,于次年在該社出版。2012年再版,添加了三個附錄。現按出版社建議出第3版,只是對第2版的文字作校訂,再增加附錄4——“法律思維與學習方法”,是2014年12月我在最高人民法院青年法官論壇講座錄音的整理稿。請讀者留意。
作者于北京南城清芷園
2017年3月28日
再版序言
本書初版于2003年。我到各地講課或座談,常有法官、律師談起本書,說對于他們頗有助益。此次系出版社建議再版。因是二十年前在法官培訓班的講稿,不便對講課內容作增減,除改正錯字外,增添了若干注釋,對過于冗贅的詞句稍有刪削,并說明法律背景的變遷,介紹新的司法解釋。此外,還有近年來的某些心得,在過去講課中未涉及過,自認為對裁判案件可能有意義,故附錄于文末,請讀者注意。
作者于昆明北郊六榕居
2012年8月19日星期日
自序
者研究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始于20世紀80年代末。1995年出版《民法解釋學》一書,包括三部分內容:一是民法解釋學的歷史;二是民法解釋學的基本理論;三是民法解釋學的方法,這些內容在1992年至1994年曾對社科院民法博士、碩士研究生講授。1994年后,專在各種法官培訓班上講授?紤]到中國大陸法官隊伍的實際需求,只講原書第三部分,以“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為題,盡量回避理論性論述,采用淺顯平易的口頭語,著重以實際的判決例或解釋例演示各種方法的運用。
撰寫《民法解釋學》時,所舉外國法院和我國臺灣地區(qū)法院的判決例較多,所舉我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殊少。在近十年的講授過程中逐漸增加了許多我國大陸法院的判決例和解釋例。正是中國大陸法官裁判的這許多成功判決例和解釋例,增強了作者對中國大陸的法院終將走出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和吏治腐敗這些夢魘的信心,使作者對中國終將實現真正依法治國的信念不致?lián)u墜,并策勵作者近十年來奔走呼號于全國各地、各級、各種法官培訓班講壇而不為所疲。詩云:知我者謂我心憂,不知我者謂我何求?此中用心豈可為外人道哉!
考慮到法官裁判案件,是先認定事實,在事實認定之后,再考慮如何解釋適用法律,有必要在講解釋適用法律的各種方法之前,先概括介紹認定事實,即判斷證據的方法。因此,在第一講概述中增加了本不屬于民法解釋學內容的“法官如何認定事實”,致講稿內容越出了“民法解釋學的方法”的題旨范圍。但認定事實的方法,解釋適用法律的方法,同屬于法官裁判案件的方法,故本書出版時,改用“裁判的方法”為書名。內容系以講課稿為基礎,稍作整理。為保持講課稿的口語風,不求典雅、簡潔,難免遺人以絮叨繁冗之譏。
時下出版著作,流行求人作序與題獻之風。求人作序,除求自己的學生作序之屬于特例外,與企業(yè)請名人為自己的產品做廣告,同其本質。區(qū)別僅僅在于:一為精神產品,另一為物質產品;前者出于情誼,后者純屬金錢交易。從法律角度言之,求他人作序,屬于民法上的無名合同。應以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合同成立要件。被求作序之他人,如不承諾,則合同不成立。斷無作者自擬序言強冒該他人之名以發(fā)表之理。因此,著作再版時該序言被作者刪去,作序者只能自認晦氣,豈能怨得旁人!
所謂題獻,則顯然不同。一無須支付代價(金錢的或非金錢的),二無須征得被題獻者同意,三無須事前履行告知義務。當你有朝一日猛然發(fā)現自己的姓名被赫然印在他人著作扉頁之上時,縱然你內心有一千個一萬個不情愿,諒你也奈何不得!錢鐘書先生有言:所謂題獻者,并不是真的將著作獻出去,不過是虛晃一招而已。其法律性質屬于無名之單方行為可知。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謂為竊取他人之名為自己的產品做廣告,大抵不差。至于作者在自覺有了點名氣之后,更將原“題獻”抹去者,則又等而下之者也!是故法律上實有明文規(guī)定凡題獻者,除題獻給親愛者如父母、愛人、子女一類外,須于著作出版之前,對于被題獻之該他人履行告知義務之必要。并進而規(guī)定,被題獻之該他人于受告知后之合理期限內明確表示不情愿而作者未抹消該“題獻”者,應當承擔侵犯姓名權的民事責任。讀者諸君,以為然否?
有鑒于此,作者謹將本書題獻給“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此所謂“忠于法律正義的中國法官”,屬于非特定多數名詞。凡中國過去、現在、將來之擔任法官者,不論其所屬法院級別之高低,不論其法官階等之大小,不論其年齡之長幼,不論其性別之男女,不論其法律學位之有無,凡能夠忠誠于法律正義者,請接受作者真誠的敬意!
梁慧星于山東大學學人大廈
2002年12月24日